黔西南州关于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2022年4月29日***政治局会议强调,要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支持各地从当地实际出发完善房地产政策,支持刚性和改善型住房需求,优化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5月30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12部门联合印发了《贵州省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对贯彻落实***、***决策部署,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落实城市主体责任,支持商品房市场更好满足购房者的合理住房需求进行安排部署。为贯彻落实好***、***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实现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目标,因城施策支持刚性和改善型住房需求,促进我州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州住房城乡建设局等12部门出台了《黔西南州关于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二、主要内容
《指导意见》共六个方面22款,分别从满足居民合理住房需求、支持企业流动性需求、完善房地产市场合理供应结构、优化房地产市场环境、强化预售资金监管和销售价格备案管理、强化风险处置和管控等六个方面制定相关政策,主要内容如下:
(一)满足居民合理住房需求方面。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限额至50万元。调整公积金贷款首套房认定标准。放开公积金“又提又贷”限制。取消公积金结清后再次贷款需间隔6个月后才能再次申请的时间间隔要求。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已结清购房贷款的家庭再次申请贷款购买商品住房的,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对2022年-2024年期间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并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可按缴纳契税金额发放政府消费券等方式,加大对刚性和改善型合理购房需求支持力度。
(二)支持企业流动性需求方面。鼓励金融机构对优质房地产开发项目推行“一楼一策”差别化信贷政策和贷款保证金制度。适时发放房地产开发贷款和在建工程抵押贷款。对经营正常、信用良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适当下调按揭贷款保证金比例。对已发放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贷款,不能盲目抽贷、断贷,不搞“一刀切”。适度加大流动性贷款等支持力度,满足建筑企业合理融资需求。做好出险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处置并购金融服务,稳妥有序开展并购贷业务。允许土地使用权竞买保证金按规定最低比例(挂牌起始价20%)执行,允许在不低于出让底价的前提下按挂牌起始价成交。
(三)完善房地产市场合理供应结构方面。明确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规模、结构和时序要根据商品房住宅供应实际和商品房住宅库存去化周期适时进行调整。允许对商住房地产项目采取弹性设置商住比例上下限的方式,在规定的范围内合理确定商住比例。允许对已批未建的商品房项目,在不改变用地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指标前提下,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阶段依法申请修改调整商业兼容比例、户型结构、房屋套数等。鼓励实物安置,由属地政府组织存量房作为安置房、调剂存量安置房。允许购买库存商品房作为安置房房源,引导和鼓励棚户区改造对象购买商品房。允许公租房建设不能满足保障性住房需求的购买商品房进行保障。
(四)优化房地产市场环境方面。明确项目属地政府要确保配套基础设施和按规划配套的学校与房地产开发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相关配套设施需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在土地招拍挂前应对相应条件予以明确。明确要严格落实建设用地使用权净地出让,保障项目顺利推进。推行房屋交易网签备案、缴税、不动产登记“一窗受理、并行办理”工作模式。水、电、气、网络等基础设施服务企业要严格依法依规执行收费标准。兴义市要做强中心城市、提升首位度,推动以兴义为中心的城市群加快发展。引导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打造多元化、多样化、精品化产品,提升住房品质,满足不同人群购房需求,提升中心城市集聚效应。明确各县(市、新区)中心城区积极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支持农民工进城购房。加大对大专以上学历人才和进城农民工购房子女教育等公共服务支持。
(五)强化预售资金监管和销售价格备案管理方面。明确预售资金使用遵循专款专户、专款专存、专款专用、按工程进度点对点拨付原则。对已取得预售许可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要根据商品房项目建设工程造价、施工合同金额以及项目交付使用条件等因素合理确定监管额度。对设立子公司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其集团公司不得抽调子公司开发项目预售监管资金。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用银行保函来替换等额的预售监管资金,但保函替换资金不得超过项目预售资金监管额度的60%且剩余监管资金应满足项目后续1年内建设资金需求。严格落实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房开企业在商品房预售前到属地市场监管部门进行销售价格备案,并按照要求对备案价格予以公示,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房,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六)强化风险处置和管控。对历史遗留产权办证问题,提出可经相关部门或第三方机构认定房屋结构安全、消防安全、产权清晰的前提下实行容缺办理。加强府院联动,加快问题楼盘化解,维护购房群众利益。加大对房地产开发、房屋交易、中介服务、物业服务等各个环节突出问题的排查整治力度,规范房地产行业秩序。做好房地产市场政策宣传解读,正确引导舆论和市场预期。加大我州区位、气候、文旅等资源优势宣传。严厉打击发布不实信息、恶意炒作、渲染恐慌情绪、误导市场预期、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三、执行说明
《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各县(市、新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出台实施细则,后期法律法规、上级政策有不同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