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收取货款挪用民警多方追捕归案
股东将来往单位近40万元汽车款收取后,挪作他用超过3个月时间,不上缴公司,结果触犯刑律被依法予以刑事拘留。11月8日,因涉嫌挪用资金犯罪,广东揭西县男子林某在武汉市东西湖区看守所内后悔。
现年26岁的林某家住广东省揭西县钱坑镇。今年年初,林某与他人合伙在武汉市东西湖区吴家山开办了一家汽车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林某成为公司股东,并参与公司经营和管理。
今年7月14日,作为汽车贸易公司股东及经营人员,林某利用职务之便,收取了一家来往单位汽车贸易公司货款35.8万多元后,林某挪用这笔货款,前往广东揭西县老家参与境外网络***等挪作他用,结果血本无归。林某无法还清这笔货款,于是从汽车贸易用公司“闪人”而不知去向。
今年10月27日,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经侦大队接到林某所在汽车贸易公司负责人报案后,立即展开调查走访,并掌握股东林某收取来往汽车贸易公司35.8万多元汽车货款挪作他用、3个月时间未归还给公司的证据后,对林某展开追捕。
11月8日,专班民警将从广东揭阳老家潜回武汉市江岸区后湖一处居民小区内林某抓获归案。经民警初步审查,林某如实交待了以公司股东及经营管理人员的职务之便,收取来往汽车贸易公司35.8万多元,前往广东老家用于境外网络***输得一干二净的违法犯罪事实。
目前,涉嫌挪用资金犯罪的林某被武汉市东西湖区警方依法予以刑事拘留。
据办案民警介绍,根据我国《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