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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甸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区国土资源局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8月02日发表  

                           

                                                               

                                                                               

                               


    轨道交通蔡甸线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被征收人:

    蔡甸区人民政府已于2017年7月6日作出蔡政征决字〔2017〕第2号房屋征收决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附后),决定对轨道交通蔡甸线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地产实施征收。

    本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本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之内向武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政府

    2017年7月6日      

     

     

    咨询地址:蔡甸区莲花湖大道231号1009办公室

    联系人及监督电话:章红利  027-69606509   




    轨道交通蔡甸线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

    征收补偿方案          

     

    因轨道交通蔡甸线工程建设的公共利益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令第590号)、《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380号)、《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275号)等相关规定,蔡甸区人民政府决定对轨道交通蔡甸线工程红线范围(具体范围详见该项目房屋征收范围附图)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现制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以下称《征收方案》)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项目名称:轨道交通蔡甸线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

    (二)征收范围:详见房屋征收范围附图。

    (三)被征收房地情况:被征收人23户,征收范围内的土地面积约 34738.73 平方米。被征收房屋总建筑面积、征收范围内的土地面积等具体数据以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实际面积和户数为准。

    被征收人包括武汉市蔡甸区铁铺农贸市场、武汉市蔡甸区新农辉煌渔具店,武汉市金碧绿洲房地产开发公司(恒大绿洲小区)、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同济医院、武汉健康谷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武汉市蔡甸城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加油站)、武汉市人防工程制造设备厂、武汉勇胜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市蔡甸区后官湖生态宜居新城管理委员会(杨湾社区二期)、武汉市蔡甸区土地储备中心、湖北中核置业有限公司(中核世纪广场小区)、湖北中核酒店有限公司、武汉水王阀门制造有限公司、武汉捷能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武汉金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家新都汇小区)、武汉市蔡甸区财政局、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武汉市蔡甸区国家税务局、武汉天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摩天逸品小区)、武汉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龙腾仕家小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蔡甸分公司、武汉蔡供棉业有限公司、武汉市蔡甸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等单位的部分房地产。

    (四)房屋征收部门:蔡甸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五)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中法生态示范城管委会社会事务处、蔡甸街办事处。

    二、征收补偿政策

    (一)被征收人

    被征收人是指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或土地使用权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是指与公有房屋的产权人或管理人建立租赁关系,并执行政府规定标准租金的承租人,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的承租人除外。

    (二)被征收房屋类型和建筑面积的认定

    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房屋用途及地类等,以不动产登记机构颁发的房屋(土地)权属证书的记载为准;房屋(土地)权属证书未记载或者记载与房屋(土地)登记簿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土地)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土地)登记簿为准。

    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和处理办法见***。

    (三)征收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房屋征收部门按被征收房地产价值向被征收人支付货币补偿费。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协调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四)被征收房地、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

    被征收房地产的价值、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由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等相关规定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地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

    (五)征收补偿的内容和标准

    1、货币补偿方式

    (1)房地产价值补偿

    被征收人可根据情况,在以下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评估房地产价值。

    ①房地合一评估

    房地产价值补偿=被征收房屋证载建筑面积×被征收房屋评估综合单价

    ②房地分离评估

    采用成本法单独评估房产,单独评估土地,再将两项的估值相加,得到房地产的价值。

    房地产价值补偿=被征收房屋面积×被征收房屋评估重置单价+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的面积×土地使用权价值评估综合单价

    (2)货币补助

    征收个人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20%的标准给予补助。

    (3)临时安置补偿搬迁补偿

    ①临时安置补偿

    征收住宅房屋、办公用房及其他非生产经营性用房,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支付被征收人3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标准按被征收房屋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5元进行计算,保底1500元/月。

    被征收人认为其临时安置补偿高于上述标准的,由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租赁价格评估确定,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②搬迁补偿

    征收住宅房屋,对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按每户2000元标准给予房屋搬迁补偿;被征收人认为其搬迁补偿高于上述标准的,由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搬迁补偿费。

    征收非住宅房屋,由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搬迁补偿费。

    (4)停业停产损失补偿

    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对被征收人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被征收房屋具有房屋权属证明或者经认定为合法建筑,且房屋用途为生产、经营性用房等非住宅房屋;(二)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且营业执照上载明的住所(经营场所)为被征收房屋;(三)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具有纳税凭证。

    具备前述条件的,房屋征收部门给予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价值5%的补偿。

    被征收人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5%的,可以提请房屋征收部门委托评估机构根据房屋被征收前三年的效益情况、停产停业期限等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予以补偿。停产停业期限按照6个月计算。

    (5)房屋室内装修价值补偿

    根据被征收房屋实际装修情况,按每平方米100-350元标准给予被征收人补偿。实际装修每平方米超过350元的,由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装修补偿。

    (6)按期签约搬迁奖励

    为鼓励被征收人签约搬迁,对在征收签约期限内签约搬迁的被征收人予以奖励。凡在征收评估结果公布之日起15天(含15天)内签约并完成搬迁的,按房地产价值补偿费的10%给予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奖励,按房地产价值补偿费的20%给予非住宅被征收人奖励;凡在征收评估结果公布之日起16-30天(含30天)内签约并完成搬迁的,按房地产价值补偿费的2%给予被征收人奖励。

    (7)设备搬迁、安装补偿费

    征收生产经营性用房的设备搬迁、安装补偿,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购置价扣除折旧后予以补偿。

    (8)其他

    构筑物补偿(含楼顶搭建、暗楼、房屋夹层、阳台、地面附着物及其它附属设施等,违法建设除外)。由房地产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构筑物进行评估,确定补偿费。

    其他附属设施补偿标准为:水表独表240元/块,分表80元/块;电表独表500元/块,分表150元/块,分时电表650元/块;有线电视迁移费100元/户;空调移机费300元/台;宽带网迁移费380元/部;太阳能热水器迁移费500元/台、电热水器迁移费200元/台。三相电表、管道燃气、独地水表按原始凭据给予补偿。被征收人认为附属设施的迁移补偿价值高于上述标准的,可由其提供相应的有效凭证资料,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附属设施补偿费。  

    2、产权调换方式

    (1)房屋价值补偿

    房屋价值补偿以产权调换房价值给予补偿,由甲乙双方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结清差价。

    (2)产权调换方式中临时安置补偿、搬迁补偿、停业停产损失补偿、装修补偿、改变房屋用途补偿、按期签约搬迁奖励、设备搬迁安装补偿、其他补偿等与货币补偿方式中相应补偿标准相同。其中,临时安置补偿过渡期自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搬迁之日起,至产权调换房屋交房之日止。

    三、征收签约期限

    签约期限为30日,自评估结果公告之日起算。

    四、特别说明

    本项目征收范围内,仅涉及收回被征收人国有土地而不征收房屋的,由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征收实施单位按照《征收方案》的评估时点和相关补偿标准,与被征收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协议。

    五、补偿方案执行

    (一)区房屋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三方按照《征收方案》的补偿标准和被征收房地产价值评估结果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签约期限内,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以及下落不明的,由区房屋征收部门报请蔡甸区人民政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590号令)等规定,按照《征收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应在征收补偿协议签订之日起5日内完成移交手续。

    (二)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蔡甸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征收方案》未尽事宜,依据国家、省、市有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征收方案》由蔡甸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按照相关法律程序及规定进行解释。

     

    ***:

    1、轨道交通蔡甸线工程征收范围附图

    2、《轨道交通蔡甸线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未经登记建筑补偿细则》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政府

                                        2017年7月6日     



    ***1:轨道交通蔡甸线工程征收范围附图




          ***2:

    轨道交通蔡甸线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

    未经登记建筑补偿细则

     

    一、未经登记建筑是指未依法取得房屋权属登记证书的房屋。

    二、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区政府组织国土规划(房屋征收)、城管、建设(房管)等部门对未经登记建筑的情况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三、未经登记建筑的调查、认定和处理,应遵循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

    四、房屋征收部门在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组织调查登记时,应当同时对未经登记建筑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当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

    五、未经登记建筑的权属难以界定的,由房屋所在的居(村)委会、基层国土所和征收实施单位等共同审核确认并出具房屋权属证明,权属证明上需相关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

    六、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对未经登记建筑进行房屋建筑面积测绘,绘制未经登记建筑现状图(包含占地面积、建筑面积以及房屋层数),并拍照留证。未经登记建筑的建筑面积根据测绘单位出具的测绘报告予以确定。


    七、未经登记建筑的建设时间根据房屋报建审批、施工监理、验收、行政处罚、历史测绘等能证明建筑建设时间的资料综合考虑后予以认定。按照前款规定仍不能确定房屋建设时间的,可由房屋所在的居(村)委会和征收实施单位出具书面意见,区房屋征收部门认定。


    八、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按许可内容建设的未经登记建筑,认定为未经登记的合法建筑,按照合法建筑补偿标准给予补偿,并给予相应的补助、奖励,但不享受相关税收减免政策。原有房屋有合法房屋权属证书,拆除改建后的房屋未经登记,改建后的房屋面积与原证载面积一致的部分,参照前款规定处理。


    九、2004年9月20日之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成的未经登记建筑,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未经登记建筑的超出部分面积,认定为历史未登记房屋。历史未登记房屋按照下列标准给予补偿,并给予相应的补助、奖励,但不享受相关税收减免政策:

    (一)2004年9月20日之前建成的,按照房屋实际用途(商业门面除外)价值的95%给予补偿;

    (二)对认定为历史未登记房屋且实际作为商业门面使用的个人房屋,按照历史未登记住宅用途房屋的价值给予补偿,对符合《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同时给予补助;

    (三)对认定为历史未登记房屋且实际作为商业门面使用的单位房屋,按照历史未登记办公用途房屋的价值给予补偿,并按照以下第(四)点关于办公用途改商业用途的相关规定给予补助;

    (四)《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公布前,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自行改变房屋用途作为商业门面使用,且以该房屋为注册地址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的,除按原房屋证载用途予以补偿外,若改变用途部分房屋实际价值高于原房屋证载用途价值的,对其实际用于经营的部分按两者价差的50%给予补助。

    十、2004年9月20日至2008年9月1日期间未经依法批准建成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主动请求征收的,按照房屋价值的70%给予自拆补助。

    十一、2008年9月1日以后未经依法批准建成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主动请求征收的,按照房屋重置价给予自拆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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