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年度监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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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7月25日发表
各相关单位及医疗机构:
为加强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防护管理,严格执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要求“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状况进行年度评估”并于每年的1月10日前向我局提交上一年度的评估报告。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进行整改。”现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九条和第十二条具体规定:年度评估报告应包含场所辐射环境监测报告及监测数据;对场所辐射环境监测不能自行监测的,可以委托经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定的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监测。
2017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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