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2014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关于提高2014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开发区管委会: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等部门印发的《江苏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苏民规[2012]2号、苏财社[2012]245号)要求,经县政府同意,提高我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保障标准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450元提高到50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310元提高到350元,从2014年7月1日起执行。
二、规范业务操作
各镇要结合此次提标,认真抓好城乡低保规范化管理工作。对入保新户要严格操作程序,坚持入户核查、开展民主评议、准确认定收入、规范进行公示;对已保障对象,要逐户过堂、认真调查核实,准确掌握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合理确定补差水平,纠正存在的问题;实施好分类施保、按标施保,强化动态管理,确保“应保尽保、应退尽退”,切实提高保障质量。
三、落实提标资金
此次提标方案确定后,各镇要及时安排好镇配套资金,确保提标工作落实到位,低保对象保障金及时打卡发放。
宝应县民政局 宝应县财政局
2014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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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应县民政局办公室 2014年5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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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印5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