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集中治丧管理的通告(试行)
为进一步推进威宁自治县殡葬改革工作,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根据《***殡葬管理条例》《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自治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从2017年4月1日起,在自治县城区域内实行集中治丧,现将集中治丧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集中治丧对象和区域。从2017月4月1日零时起,下列集中治丧区域内城乡居民(含外来人员)亡故后遗体需停放治丧的一律运送到自治县殡仪馆集中治丧。在外亡故人员遗体(骨灰)回自治县城集中治丧区需停放治丧的按以上规定执行。
以自治县城老城区为中心,东延至凤山寺(石关口),东北延至环城公路与毕威高速交叉路口,北延至五里岗大道与356国道改道后交叉路口,西北延至环乌撒大道,西延至滨海大道至农业园区和雪榕集团交叉路口,西南、南延至草海保护区规划线,东南顺356国道延至姑山,西南顺326国道延至龙潭湾环形范围内为集中治丧区域(详见《威宁自治县集中治丧区域图》)。
二、在集中治丧区域内,一律不得进行治丧活动,凡违反规定占用人行通道、居民小区、公用场地搭棚设灵堂治丧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制止和处罚;造成环境污染的由环保部门依法予以制止和处罚;占用机动车道违规停放车辆治丧的,由公安交警部门按规定依法予以制止和处罚;阻碍殡葬管理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聚众闹事或侮辱、殴打殡葬管理工作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集中治丧区域内人员死亡后3小时内,需停放遗体治丧的,死者亲属应通知自治县殡葬管理所免费接运遗体。属于非正常死亡需停放遗体治丧的,由公安或相关部门及时通知自治县殡葬管理所接运遗体。集中治丧时间原则上为3天,特殊情况不超过5天。
四、凡在集中治丧区域内进行治丧活动的,由自治县殡葬管理所会同有关乡镇(街道)、城市管理、公安等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强制将遗体运送到殡仪馆进行集中治丧。在集中治丧工作过程中,凡出现死者家属弃尸不管或运到殡仪馆6小时后无人料理的,将一律按无名尸体处理。
五、集中治丧区域内的单位或个人从事丧葬用品生产、经营的,须到自治县市场监管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凡经批准的丧葬用品经营店,必须按规定范围经营。坚决查处无照经营丧葬用品及其他违规经营行为。
六、严禁非法从事经营性遗体运送、遗体存放等殡仪服务活动。违者,由自治县殡葬管理所会同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督、卫计等部门依法查处。
七、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中的干部、职工(含离退休干部、职工)在本通告发布后,应率先垂范,一律不得再在集中治丧区域内擅自举办治丧活动,不得参与在集中治丧区域进行的治丧悼唁活动。一经发现,由自治县纪检监察机关和主管部门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责任。
八、凡享受国家各项丧葬、抚恤、补助待遇的人员亡故后,亲属需凭民政部门出具的未违反集中治丧规定的证明方可办理各项补助和抚恤。
九、自治县殡葬管理所按发改(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向死者亲属收取相关费用。
十、自治县殡仪馆提供以下设施和服务:遗体(灵柩)免费接入;提供基本设备设施的悼唁厅(按发改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停车场等治丧场所及治丧引导管理等基本服务;餐饮服务场所(服务外包,亲属自行选择)。
十一、为鼓励引导广大居民按规定参与治丧活动,集中治丧工作启动半年内,自治县殡葬管理所对按规定主动到殡仪馆集中治丧的死者家属按发改(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标准核减50%费用。
十二、2017年4月1日起,对违反集中治丧规定的举报,经查实后,给予举报人500元/件的奖励,并对举报人实行严格的保密制度。举报电话:0857-6228844。
十三、自治县殡葬管理所服务电话:0857-6229944,6228844。
特此通告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1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