息烽县关于调整息烽县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000854
息烽县关于调整息烽县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息发改通〔2016〕26号
为增强节约用水意识,大力加强水污染治理,加快改善水环境,建立保障污水处理设施稳定运行的长效机制。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文件及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
一、调整后的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分为:居民生活用水和非居民用水两类
居民生活用水主要指城镇居民家庭的日常生活用水,包括社会福利机构用水、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集体宿舍及持所在城市居住证租用住房的流动人口日常生活用水等。
非居民生活用水是指工业用水、经营服务用水、行政事业性用水、市政用水(环卫、绿化)、洗车用水,高档洗浴、桑拿、足浴及高尔夫球场用水,饮用水制造行业用水等。
(一)县城(永靖镇)、重点建制镇小寨坝镇、养龙司镇、温泉镇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和非居民用水污水处理费调整后征收标准:
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由现行0.60元/立方米,调整为0.85元/立方米;非居民用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由现行0.60元/立方米,调整为1.20元/立方米。
(二)非重点建制乡镇西山镇、石硐镇、九庄镇、流长镇、鹿窝镇、青山乡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和非居民用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执行现行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0.60元/立方米。
(三)产业园区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为0.85元/立方米;非居民用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为1.20元/立方米。
二、做好低收入人群保障
对低收入家庭凭有效证件,按规定优惠的基本用水量污水处理费免收,县有关部门要提高对低收入家庭补贴标准,确保其基本生活水平不因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而降低。
三、污水处理费的征管工作
污水处理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要加大污水处理费征收解缴力度,公共供水企业代征的污水处理费与其供水销售收入须分账核算,并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和挪用。
四、加强管理,优化服务
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污水处理企业的监管,严格排水许可制度,监督污水排放企业达标排放,保证出水水质和污泥处置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五、加强宣传解释工作
相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加强水污染防治的紧迫性和必要性的宣传解释,通过报纸、电视和网络等媒体,深入宣传我县水环境污染状况,征收和调整污水处理费、促进污水处理和水污染防治的必要性,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为推进和强化污水处理收费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污水处理费征收部门要在政府网站、主要新闻媒体及收费窗口,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及价格举报电话12358等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六、执行时间
我县调整后的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自2017年1月1日起的用水量执行。原贵阳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息烽县供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筑价收字〔2009〕17号)文中涉及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部分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