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科技局(贵阳市知识产权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2017公示)184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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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7月23日发表
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名称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承办机构 | |
大项 | 小项 | ||||||
1 | 行政处罚 | 对侵犯专利权的行政处罚 | 1、假冒专利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贵州省专利条例》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力;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6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81、《贵州省专利条例》第19条、第28条第1款 | 知识产权保护处 |
2、对继续侵犯同一专利权的行政处罚 | |||||||
3、协助侵犯专利权、协助假冒专利 | |||||||
4、拒绝、阻碍调查取证,转移、毁损证据,故意提供虚假证据 | |||||||
5、擅自转移、毁损已查封或者扣押的物品 | |||||||
6、未取得专利服务的资质或者资格的服务行为 | |||||||
7、专利服务中的违法行为 | |||||||
2 | 其他 | 对地震预测意见的审核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预报管理条例》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要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不予确认的应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送达法律证件。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25条、26条,《地震预预报管理条例》第6条 根据行政权力工作流程确定各阶段责任 | 市防震减灾服务中心 |
3 | 其他 | 对影响地震观测环境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征求意见的备案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监测管理条例》、《贵州省防震减灾条例》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要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不予确认的应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送达法律证件。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24条、《贵州省防震减灾条例》第11条、《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32条 | 市防震减灾服务中心 |
4 | 其他 | 对地震应急预案审查备案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贵州省防震减灾条例》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要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不予确认的应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送达法律证件。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46条 | 市防震减灾服务中心 |
5 | 其他 | 对防震减灾规划备案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贵州省防震减灾条例》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要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不予确认的应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送达法律证件。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12条、 《贵州省防震减灾条例》第6条 | 市防震减灾服务中心 |
6 | 其他 | 对专利纠纷的调解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贵州省专利条例》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要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调解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下达书面调解协议书(调解不成的不予下达)。 4.送达责任:调解协议经当事双方签字立即送达当事人。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85条、《贵州省专利条例》第18条、第258条第3款 | 知识产权保护处 |
7 | 其他 | 对专利申请授权的资助 | 无 | 《贵阳市知识产权资助办法》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要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资助决定(不予资助的应说明理由)。 4.资助兑现责任:对可以资助的专利申请事项立即电话通知专利申请人前来领取资助款项。 | 《贵阳市知识产权资助办法》第4、5条。 | 知识产权管理处 |
8 | 其他 | 市级科技项目管理 | 无 | 《贵阳市市级财政科技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 1.受理责任:通过市科技项目管理系统受理电子申报材料,相关业务处室受理纸质申报材料。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查重审查、格式审查和项目初筛,提出初筛意见;通过初筛的项目开展项目实地调研。 3.决定责任:每年分批次组织专家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形成是否支持的意见;将专家评审意见提交局长办公会讨论,研究是否同意立项和资助金额。并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贵阳市市级财政科技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第12条 | 各业务处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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