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观山湖区烟草专卖局卷烟零售点合理化布局实施办法23171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辖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及烟草制品市场流通秩序,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全市烟草制品零售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51号令)、《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与办理程序规定》[国烟专(2007)549号]及《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烟专[2010]234号),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观山湖区拟从事卷烟零售业务,且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
本办法所称街道是指宽度在20米以上(含20米)的道路(含人行道),其余均为其他街道、巷、村(寨)。营业面积是指用户经营商品的实际使用面积。
第三条 卷烟零售点合理化布局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根据辖区内的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消费能力等因素制定。
第四条 卷烟零售点间距测量办法:以办证经营户门面为中心,向四周可通行道路顺延测量,如遇道路永久性封闭、中间有隔离带等,前方最近距离的持证经营户不应作为测量依据,应按符合交通法规的通行线路测量。两零售点之间的间距测量以两门面中间为准。
第五条 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申请人,要求应具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所需经营资金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店面经装修且具有经营能力。
第六条 对现有卷烟零售户分布过密的区域,在尊重现状的原则下,依据本办法,通过公平竞争、自然淘汰、依法注销等综合调控手段,逐步优化。
第七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便利店、超市、商场、娱乐服务等烟草零售业态的界定,严格按照国家烟草专卖局《烟草零售业态分类标准》(国烟法[2005]845号)文件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的烟草制品零售点间的距离是指两点间可通行的最短距离。
第二章 合理化布局标准
第九条 观山湖区合理化布局标准:
街道:毗邻两户零售点在街道同侧的距离不能小于15米。
其他街道、巷、村(寨):毗邻零售点在街道同侧的距离不能小于20米。
第十条 各类综合市场按其规模设置零售点,规模在50个商户(一个工商执照为1户)以下的,设置卷烟零售点不得超过1个;规模在50个商户以上的,每超过50个商户可增设1个;最多不超过7个;间距不得小于10米,不得集中经营,不得从事卷烟批发业务。
第十一条 汽车客运站及火车站、轻轨地铁站内零售点间距不少于10米。
第十二条 工业园区、高等院校零售点间距不少于15米。
第十三条 风景旅游区卷烟零售点间距不少于20米。
第十四条 属于下列零售业态的,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可不受间距限制:
(一)宾馆、酒店、夜总会营业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且对内部经营的;
(二)综合性超市、大型综合性商场营业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
(三)军队驻地、劳改农场、监狱、戒毒所专供内部人员消费的卷烟经营企业或个人。
(四)咖啡屋、会所、洗浴中心等休闲娱乐场所营业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上且对内部经营的。
第十五条 以下申请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提供真实有效证件后,经审查情况属实,可适当放宽标准,但每人限办一证且必须由本人经营。
(一)军烈属;
(二)复员、转业军人(以复员、转业军人证颁发日期为准,两年内有效);
(三)残疾人(须具备经营能力);
(四)大学毕业生(以大学毕业证颁发日期为准,两年内有效);
(五)劳改、劳教刑满释放人员(以劳改、劳教刑满释放证明日期为准,两年内有效);
(六)低保户;
(七)下岗职工、失业人员。
(八)原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守法经营,因城建规划,无法在原地址经营,办理原证歇业手续后,重新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九)***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不存在安全隐患,又符合其他法定办证条件的加油站便利店,应按照一店一证原则,向属地烟草专卖局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加油站便利店,应按照相关规定经营卷烟并接受属地烟草专卖局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为满足新建工地工人购买卷烟问题,需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由承建单位提出申请,并有固定的经营地点。原则上一个工地只设一个零售点,烟草零售许可证为一年一审,工地建设完毕,须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正副本交回并办理歇业手续。
第十八条 连锁经营企业在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应当根据各个分店所在位置分别向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且遵循“一点一证”的原则,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资格的各个分店应依法经营并接受属地烟草专卖局的监督检查。大型连锁经营企业(分店数在10个以上)可参照第十四条执行。
第十九条 已经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场所不变,能提供合法证明材料,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申领,但不受合理化布局的限制。
(一)企业类型发生变化,且无违规记录的;
(二)因政府行为更改地名、街道名称、门牌号的;
(三)个体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定的经营者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因条件发生改变致其无法经营,需要将许可证经营者变更为直系亲属(父母、子女、夫妻)的。
(四)***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当重新申领情形。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个体工商户,或者其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从事卷烟经营业务的;
(二)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三) 各类中小学校内及出(入)口100米内禁止设立卷烟零售点;
(四)无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以居民楼窗口、阳台、地下室、储藏室、地下车库、公厕等作为对外营业的;
(五)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如自动售货机(柜)、流动摊点(车、棚)、临时建筑物等;
(六)森林、文物、自然生态保护区。
(七)根据城市建设规划,在一年内将实施征收或拆迁的区域;
(八)被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九)以批发、回收礼品为名从事卷烟经营业务的;
(十)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十一)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十二)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十三)主体经营与***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七类卷烟零售业态不配套的场所:如药店、诊所、网吧、美容美发、化工、建材、装修装饰、服装服饰、电子音像、房产中介、各种修理部等;
(十四)***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不宜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对与合理化布局要求差距较小、家庭经济困难等情况,能出具有效证明并愿意服从管理、守法经营的申请人,可提交观山湖区烟草专卖局证件管理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和个体经营户,应严格遵照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经营卷烟并接受观山湖区烟草专卖局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在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或者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限最长为五年,自发证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六条 观山湖区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须在进行证件管理工作过程中,收集关于进一步完善本规定的相关信息及市场变化信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按程序对本办法进行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51号令)的相关规定,由贵阳市观山湖区烟草专卖局证件管理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贵阳市观山湖区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