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防治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金政办发〔2005〕88号 2005年12月9日)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了及时有效地落实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措施,保障畜牧业安全生产和农业、农村经济的发展,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和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二)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配合联动,社会群防群治”的防治机制,动员全社会的防疫资源和力量,迅速控制和扑灭疫情。
(三)编制依据
本预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进行编制。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畜牧业生产严重损失和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一)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市政府成立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常态管理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担任常务副指挥长,市农业局、贸易粮食局的负责人担任副指挥长,指挥部成员由市农业、财政、发改委、公安、卫生、交通、林业、工商、监察、贸易粮食、外经贸、检验检疫、质监、食品药品监督、供销社、科技、司法、行政执法、宣传、民政等有关部门和铁路、武警的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和检查督促重大动物疫情防治工作;报请市政府决定启动本预案、宣布应急结束;请求省政府、周边市及军分区、驻金部队的支援。
(二)指挥部办事机构及职责
1、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局):由市农业局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市动物防疫监督所负责人担任办公室副主任。主要职责:指导和组织开展重大动物疫情的防治工作;向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传达领导的工作指示;督促、检查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掌握重大动物疫情防治工作动态并及时报告;做好调查研究,当好参谋,为指挥部重大工作决策提出意见。
2、信息情报组:由市农业局负责人担任组长,市农业局、林业局、动物防疫监督所等有关部门参加,主要负责:监测疫情,收集、整理、统计、分析、上报、发布疫情信息;向指挥部报告防治动态和进展。
3、技术专家组:由市动物防疫监督所负责人担任组长,市动物防疫、卫生、林业、科技等部门以及有关科研单位技术专家参加。主要职责:对疑难疫情的会诊;参与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疫情封锁、控制、扑灭技术方案的制订或修订;为领导提供重大防治技术决策。
4、物资保障组:由市财政局负责人担任组长,市发改委、农业、民政、供销社、动物防疫监督所等部门参加。主要职责:组织落实重大动物疫病防治经费;制订防疫物资储备方案;协调、组织防疫和救援物资的储备、供应、发放;防疫资金的监管。
5、新闻宣传组:由市委宣传部负责人担任组长,市农业、卫生、科技等部门及各新闻媒体参加。主要职责:制订新闻报道方案;协调新闻媒体的新闻报道;加强对外新闻报道的协调管理;宣传防治动物疫情的科普知识,动员群防群治。
6、督查组:由市监察局负责人担任组长,市农业等有关部门参加。主要职责:提请指挥部和有关部门通报、查办相关失职、渎职行为。
7、应急扑疫预备队:由市农业局分管局长担任队长,市农业、公安、工商、贸易粮食、卫生、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和武警市支队的人员参加。主要职责:组织扑杀疫点、疫区内所有动物及同群动物;对扑杀的动物、动物排泄物、被污染畜产品、饲料、垫料、污水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畜禽舍、场地进行消毒;疫点、疫区的封锁监督;疫区内与扑疫相关的治安维护。
(三)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1、市农业局:负责组织疫情调查,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时限和内容上报疫情。根据疫情,提请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向市政府请示启动市级预案、宣布应急结束;负责制定或修订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防治计划;负责对辖区内重大动物疫情进行普查,掌握疫情动态;负责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封锁疫点(区)建议,并报请市政府发布封锁令;负责定期对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防治机构的人员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推广最新知识和先进技术;组建应急预备队,定期组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演练;履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2、市动物防疫监督所:负责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诊断,疫情的收集、分析、报告以及预测、预报等工作;负责组织动物免疫、动物产品的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供应疫苗、消毒药品等预防物资;负责制定重大动物疫情预防、控制、扑灭等相关技术方案,并组织实施和督促指导落实;履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3、市财政局:负责筹集重大动物疫情预防、控制和扑灭所需经费,根据防疫工作需要及时拨付;加强对防疫经费的监管。
4、市发改委:负责制订动物防疫基础建设规划;负责与重大动物疫病防治相关商品和服务价格的监管和监测,保障市场价格稳定。
5、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疫区(点)社会秩序,协助做好疫区(点)封锁、扑杀和无害化处理工作。
6、市卫生局:负责重大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人群疫情监测、预防、控制和扑疫人员防护工作的指导;及时向市农业局通报人畜共患病疫情。
7、市交通局和铁路金华站:负责调配交通资源,优先安排紧急防疫物资的调运;协助做好疫点、疫区的封锁;协助做好公路、水路、铁路等运输环节临时检查站的设置,以及畜禽产品运输的监督检查工作。
8、市林业局:负责做好陆生野生动物的疫情监测;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陆生野生动物的分布、活动范围和迁徙动态趋势等预警信息;发生陆生野生动物疫情,会同有关部门快速采取隔离控制等措施。
9、市工商局:负责关闭疫区、受威胁区的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贩卖病死动物及其产品的不法行为。
10、市监察局:负责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
11、市贸易粮食局:负责做好定点屠宰场(厂、点)的管理工作以及非法屠宰活动的查处;负责督促本系统动物及其产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落实防疫措施,督促其按照动物防疫监督所规定的要求进行动物、动物产品调运;负责督促定点屠宰企业做好动物产品的品质检验工作;负责督促定点屠宰场(厂、点)按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防疫要求做好病死畜禽的无害化处理,并制定市场物资储备供应方案。
12、市外经贸局:负责对从事畜禽进出口企业的监管。
13、金华检验检疫局:负责出入境人员、运输工具、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验检疫工作。
14、市质量技监局:负责畜禽类加工产品的生产质量监督,打击违法生产畜禽类加工产品的行为。
15、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药品及防护用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16、市供销社:负责做好农村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工作。
17、市科技局:负责组织动物疫病防治技术的研究。
18、市司法局:负责做好相关法律宣传和疫病防治过程中的法律服务。
19、市行政执法局:负责关闭疫区、受威胁区的动物及动物产品的马路交易市场,查处不法交易行为。
20、市委宣传部:负责制定新闻报道口径,加强对外宣传报道的协调管理。
21、市民政局:负责对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统一组织开展社会捐助工作;负责接受、分配各界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
22、武警市支队:必要时依法协助执行有关任务。
三、疫情报告与确认
(一)疫情报告
市动物防疫监督所接到疫情报告后,应立即派员到现场进行调查核实,怀疑是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在2小时内报告市农业局和省畜牧兽医局。市农业局应立即将情况报告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同时通报市卫生局。
疫情报告的具体操作按省农业厅制订的《浙江省动物疫情报告和管理规定》执行。市动物防疫监督所在报告疫情的同时,应当对重大动物疫情发生情况进行认真调查,追溯疫源,并将调查情况经市农业局上报到省农业厅,具体调查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1、发病的时间、地点、范围、畜种、数量,受威胁畜禽及畜禽加工、屠宰厂(场)等情况。
2、疫病的临床症状、流行病学特点、病理变化和实验室检验结果。
3、疫情发生原因的初步分析。
4、发病动物的免疫、监测和检疫情况。
5、属于输入性疫情的要报告调出地、调入时间、检疫证出证机构、检疫员名单以及调运路线,并附检疫证等相关证件的复件。
6、已采取的扑疫措施、疫情动态及扑疫工作进展。
(二)疫情确认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后,市农业局应当立即组织动物防疫监督所人员和技术专家组到现场采集病料,调查疫源,并依照省农业厅制订的《重大动物疫病诊断和确认技术规范》诊断与确认疫情。
四、疫情分级
《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将重大动物疫情(Ⅰ级)
上县(市)发生疫情;或在1个省(区、市)内有20个以上县(市)发生或者10个以上县(市)连片发生疫情;或在数省内呈多发态势。
2、口蹄疫在14日内,在5个以上省份发生严重疫情,且疫区连片。
3、动物暴发疯牛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4、农业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二)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1个省(区、市)内有2个以上市(地)发生疫情;或在1个省(区、市)内有20个以上疫点或者5个以上、10个以下县(市)连片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在1个省(区、市)内有2个以上相邻市(地)或者5个以上县(市)发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3、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20个以上县(市)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
4、在我国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又有发生,或我国尚未发现的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或发生。
5、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波及3个以上市(地),或其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趋势。
6、农业部或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三)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1个市(地)行政区域内有2个以上县(市)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
2、口蹄疫在14日内,在1个市(地)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市)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
3、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在1个市(地)行政区域内有5个以上县(市)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
4、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在1个市(地)行政区域内有5个以上县(市)发生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
5、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种、毒种发生丢失。
6、市(地)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动物疫情。
(四)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新城疫疫情在1 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
2、二、三类动物疫病在1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呈暴发流行。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动物疫情。
五、应急响应
(一)分级响应
发生Ⅳ级疫情,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启动县级预案;发生Ⅲ级疫情,由市政府启动本预案;发生Ⅱ级以上疫情,按省政府和省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指令执行,同时启动本预案。
(二)Ⅲ级疫情处置程序
1、市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技术专家组立即奔赴疫区,协助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做好疫情确认和诊断工作。其他各个工作小组随时待命,作好赴疫区扑疫的准备;疫情发生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立即组织部署有关部门对疫情进行控制和扑灭;
2、市指挥部根据疫情发展态势报请市政府决定启动市级预案,由市农业局对疫区进行划定,报请市政府发布封锁令;
3、及时调动市级相关防疫资金、扑疫预备队人员、防疫储备物资对疫区扑疫工作进行支援;
4、市农业局迅速向全市发布疫情通报;
5、市、县(市、区)农业局和市动物防疫监督所要密切监测疫情态势,将疫情发展以及处理、控制等情况每隔24小时向指挥部报告,如有扩大或蔓延趋势,对周边地区造成威胁的,要立即报请上一级指挥部采取相应措施;
6、按国家、省有关规定举行灾情新闻发布会。
7、市政府视疫情发展情况,向省委、省政府请求人力、物资、资金支持。
8、扑疫工作完成后,经一个潜伏期监测,没有发生新的疫情的,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或市农业局提出应急结束的建议,经市指挥部批准后实施。
六、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置
重大动物疫情扑疫工作完成后,市农业局和动物防疫监督所要加强对疫点、疫区的疫情监测,督促指导动物、动物产品的生产、加工、经营等单位和个人严格做好消毒灭源工作,并经技术专家组验收合格,方可恢复生产经营活动。
县(市、区)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要及时将扑疫工作的进展情况报告市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报请市政府解除疫区以及相关封锁措施,尽快恢复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市、县(市、区)政府对饲养场(户)因扑杀发病动物、同群动物所造成的损失给予适当的财政补助。
(二)社会救助
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积极组织社会救助,援助资金由专门机构监督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七、保障措施
(一)物资保障
建立市级动物防疫物资储备制度,储备相应足量的防治重大动物疫病应急物资。储备物资应存放在贮运便利且安全的区域。重点储备消毒药品、消毒设备、防护用品、封锁设施和运输工具、通信工具等,适当储备疫苗、诊断试剂等。
(二)资金保障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所需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扑杀疫点、疫区内的动物由财政给予合理补偿,国家规定需要强制免疫的疫苗费用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分级负担。
(三)人员防护
市卫生局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加强人畜共患病的监控,组织开展对职业人员和密切接触人员的疫病检测工作,严防动物疫病向人间传播。对从事预防和扑灭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一线人员要加强保护,配备防护服、防护鞋、防护帽及防护眼镜等保护装备,作定期身体健康检查,并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和津贴,所需经费纳入市财政预算,具体津贴标准由有关职能部门制订。
八、奖惩
动物防疫工作人员因公致病、致残或牺牲的,由民政部门给予抚恤。对防治疫情成绩突出、贡献卓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记功与表彰;对在重大动物疫情处置过程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的有关责任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金华市重大动物疫情处置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