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顺德市实施〈广东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属有关单位:
现将《顺德市实施〈广东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顺德市人民政府
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监理 办法 通知
顺德市实施《广东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监理活动,提高建设工程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保障建设工程质量,促进建设监理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广东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监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顺德市建设局是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监理活动进行统一的监督管理;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业的专业建设工程监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监理单位的设立与监督管理
第四条 申请设立监理单位或者申请兼承监理业务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二)有国家规定数额的专职监理工程师,且各专业配置合理;
(三)单位的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
(四)有国家规定最低数额的注册资金;
(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办理申请设立监理单位手续,除应具有本办法第四条的条件外,还需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成立监理单位的申请报告;
(二)监理单位设立设立申请表;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预先核准企业名称通知书;
(四)企业章程;
(五)法定机构验资证明;
(六)注册监理工程师配置一览表及证书复印件;
(七)所有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配置一览表及证书复印件、职称申报表复印件;
(八)单位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任职文件、职称证书复印件及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九)法人代表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十)办公场所的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十一)设备、机具清单。
第六条 申请设立监理单位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单位向工商行政部门核准监理单位名称;
(二)申请单位持有本办法第五条所需资料,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审查;
(三)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单位所提出的申请进行资质审查,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0内出具审查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受理申报的时间内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报送,并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四)申请单位持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颁发的建设监理申请批准文件,到市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有关的登记手续。
申请设立专业建设工程监理单位的,须先由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出具资质审查意见,并征得省人民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再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通过后,方可办理有关工商、税务登记的手续。
第七条 监理单位的资质等级分甲、乙、丙三个等级,按国家规定实行分级审批。新设立的监理单位,其资质等级从丙级开始。监理单位一般在资质定级3年后,其资质条件达到上一级资质等级标准的,可申请晋升上一级资质等级。监理单位申请升级时,需要提交下列资料:
(一)资质升级申请书;
(二)原《资质等级证书》正、副本和《营业执照》副本;
(三)法定代表人与技术负责人的有关证件;
(四)监理从业人员名单及有关证件;
(五)《监理业务手册》 ;
(六)其它有关证明文件。
第八条 监理单位的升级申请,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核实,并加具审查意见后,上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甲级监理单位的定级由建设审批,乙、丙级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专业工程监理单位的升级申请,由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加具意见,并征求省人民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同意后,送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九条 市外监理单位到本市承接监理业务,应当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办理备案手续,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填写《建设监理执业资质备案登记表》;
(二)建设单位监理委托书或监理中标通知书及其复印件;
(三)《资质等级证书》及其复印件;
(四)《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
(五)拟派驻施工现场监理人员名单,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职称证书、学历证书、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六)拟派驻施工现场监理人员的行政关系证明或聘用合同;
(七)单项工程监理大纲或监理规划;
(八)主要业绩证明材料。
第十条 省外监理单位到本市承接监理业务,在办理备案前,应当先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进粤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实施工程质量监督时,发现监理单位不履行监理业务、不按技术标准和规范、设计文件进行监理或者违反质量责任的,应当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的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监理单位实行资质年审制度。凡通过资质审查并领取了《资质等级证书》的监理单位应当参加资质年审。监理单位资质年审由核定资质等级的机关负责办理,但不得收取年审费用。
第三章 监理的内容
第十四条 建设前期阶段监理的内容:
(一)投资项目的决策咨询;
(二)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
(三)编制设计任务书。
第十五条 设计阶段监理的内容:
(一)协助建设单位提出设计要求,在建设单位的要求下,派出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参与评选方案;
(二)参与选择勘察、设计单位,协助建设单位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并监督合同的实施;
(三)督促设计单位限额设计、优化设计;
(四)审核设计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点,能否满足建设单位提出的功能使用要求;
(五)审核设计方案的技术经济指标的合理性;
(六)审核设计是否满足国家规定的具体要求和设计规范;
(七)分析设计的施工可行性和经济性。
第十六条 施工准备阶段监理的内容:
(一)协助建设单位组织招标,提出工期、相应的技术规范、验收标准、技术标的评定准则等的专业意见,在建设单位的要求下,派出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参与评标定标(具备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后,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二)核查施工图预算;
(三)协助建设单位签订与工程有关的合同。
第十七条 施工阶段监理的内容:
(一)协助建设单位与承建商编写开工报告,协助建设单位办理开工手续;
(二)确认承建商选择的分包商;
(三)组织施工图纸会审;
(四)审核承建商提出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和施工安全保证体系;
(五)督促、检查承建商严格执行工程承包合同和国家工程技术规范、标准,协调建设单位和承建商之间的关系;
(六)审核承建商或建设单位提供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数量及质量;
(七)控制工程进度、质量和投资,督促、检查承建商落实施工安全保证措施;
(八)组织分项工程隐蔽工程的检查、验收,签发工程付款凭证;
(九)负责施工现场签证;
(十)督促承建商整理合同文件和技术档案资料;
(十一)协助建设单位成立工程竣工验收小组,制定验收方案;
(十二)协助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十三)参加工程验收,审查工程结算。
第十八条 保修阶段监理的主要内容为负责检查工程状况,参与鉴定质量责任,督促承建商回访、监督保修直至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第四章 监理的实施
第十九条 凡在本市范围内进行下列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必须实行监理:
(一)国家、省、市的重点建设工程;
(二)建筑安装工程总造价在800万元以上的工业、交通、水利、市政公用等基础设施工程;
(三)总建筑面积在2000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建设工程,单体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的贷款、援助资金的建设工程;
(五)国家或省、市人民政府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项目是否实行监理,由建设单位自行决定。
第二十条 必须实行监理而不实行或建设监理手续不完备的工程项目,不予办理招投标、质量监督和施工报建手续(不核发施工许可证),工程项目不准开工。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可以自由选择监理单位。但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择监理单位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监理是有偿的技术服务活动,基收费标准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报市物价管理部门批准后执行。
中外合资、外商独资和利用国外贷款建设的工程项目监理酬金的计取标准及付款方式可以参照国际惯例由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双方协商确定。
第五章 建设监理合同管理
第二十四条 我市实行建设监理合同备案制度。建设监理合同应当自正式签订之日起15日内,分别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的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变更或解除建设监理合同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并在签订协议之日直15日内将协议书分别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的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项目办理施工报建时,建设单位应提交监理合同,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外国和港、澳、台地区监理单位进入本市承担监理业务以及中外合资、外商独资建设和利用国外贷款、捐款建设的工程项目,选择外国或港、澳、台地区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的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顺德市商品房工程建设监理暂行办法》(顺府发[1999]4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