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淑和在中央企业法制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努力完成中央企业法制工作第三个三年目标
切实为打造世界一流企业提供坚强的法律保障
――在中央企业法制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国资委副主任 黄淑和
2011年9月20日
同志们:
这次会议是在中央企业法制工作第二个三年目标全面实现、第三个三年目标即将全面展开的背景下召开的一次重要会议。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认真总结中央企业法制工作第二个三年目标完成情况,表彰中央企业法制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全面部署今后三年中央企业法制工作。***国资委对这次会议高度重视,王勇主任专门作出重要批示,充分肯定中央企业连续实施法制工作两个三年目标取得的显著成效,对围绕打造世界一流企业、进一步深化完善中央企业法制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下面,我讲三点意见。
一、中央企业法制工作第二个三年目标得到全面实施并取得显著成效
三年来,中央企业按照***国资委关于法制工作第二个三年目标的各项部署和要求,围绕“发挥作用”这一核心,加快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全面实施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认真做好三项重点法律审核把关,不断加大法律纠纷案件协调处理力度,法制工作第二个三年目标基本完成。截至2011年6月底,在120户中央企业中,有117户建立了总法律顾问制度,占98%。在1155户中央企业重要子企业中,有1058户建立了总法律顾问制度,占92%。中央企业规章制度法律审核率平均达到97.3%,经济合同法律审核率平均达到98.1%,重要决策法律审核率平均达到99.4%。三年期间,中央企业历史遗留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有75%已得到妥善解决,因违法违规引发的新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已极少发生。通过实施第二个三年目标,中央企业法制工作迈上了一个新台阶,为保障企业依法决策、防控企业法律风险、规范企业改革重组、提升企业国际竞争力,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一)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的理念进一步增强,合规文化成为企业共同的价值追求。
企业领导的法律意识明显提高。近年来,许多中央企业的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领导,不断强化自身法律意识,带头营造依法治企的经营管理环境。中国石化主要领导强调:对生产一线人员来说,安全生产禁令是高压线;对经营管理人员来说,法律就是高压线。国家电网主要领导提出:严格依法治企是公司在“十一五”时期总结形成的五个深刻认识和重要理念之一。武钢集团专门开设“经营管理者学法用法论坛”,企业主要领导和班子成员带头撰写学法用法文章,为牢固树立依法治企理念作出表率。
企业法制工作的组织领导普遍加强。中国海运党政领导班子每年都全体出席集团法律工作会议,主要领导亲自做讲话、提要求。华润集团、中国大唐主要领导每年都在企业法律工作会议上明确法律风险防范的阶段性要求。诚通集团总裁亲自担任推进企业法制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中船集团要求各级子企业成立法律风险防范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定期“议风险、谈风险、防风险”工作制度。南航集团、中国水电集团、中国铁建等一大批企业将法制工作正式纳入对子企业的考核评价。
企业合规文化建设深入开展。广大中央企业结合“五五”普法工作,广泛开展合规文化建设。南方电网在全系统大力培育“人人护法律底线、事事防法律风险”的企业文化。中国移动要求各级子企业法律顾问都要自觉当好普法教育的宣传员。招商局集团在全体员工中大力倡导“主动的知法意识、严格的守法意识和清醒的风险意识”。中国有色要求每一位员工强化“雷区意识”,推进全员重视法律风险防范工作。华电集团开展全系统“法律体检”活动,有效增强全员法律风险防范意识。
(二)企业法律顾问组织体系进一步健全,队伍建设明显加强。
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不断完善。按照第二个三年目标要求,中央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全面建立了总法律顾问制度,并在推动总法律顾问专职化专业化、落实总法律顾问职责、发挥总法律顾问作用等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目前,集团层面设置专职总法律顾问的中央企业已接近50%。中国石油、中国石化、中航工业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的重要子企业均在60家以上。航天科工、神华集团、中国中铁、中国建筑不仅在重要子企业全部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而且还加快向三级子企业延伸,其中,中国建筑在97家三级子企业设立了总法律顾问,设置比例达83%。中化集团、中国电子、中铝公司、中航集团、国旅集团、中国普天等19户中央企业,明确把总法律顾问制度纳入公司章程,为总法律顾问有效履行职责提供制度保障。宝钢集团制定专门制度,对总法律顾问八项职责做出明确规定。中交集团重要子企业总法律顾问均为领导班子成员,并全部取得了企业法律顾问职业资格。中国化工对二级子企业总法律顾问探索实行集团公司统一派出制度,通过集团公司统一选聘、任用和考核,逐步建立总法律顾问垂直管理体系。
企业法律事务机构进一步健全。截至2011年6月底,120户中央企业全部设立了法律事务机构,其中,法律事务机构作为一级职能部门的企业达到99户,占83%。中国联通集团总部和省级分公司全部设立了法律事务机构,且均为一级独立职能部门。国家电网结合本企业法制工作需求,加快推进下属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建设,全系统设立独立法律事务机构比三年前增长3.5倍。中粮集团90%的重要子企业设立了独立法律事务机构,并延伸到多家三级子企业,为做好全系统法制工作奠定了坚实的组织基础。
企业法律顾问队伍不断壮大。截至2011年6月底,中央企业全系统专职法律顾问达到14185人。中国石油、中国石化全系统专职法律顾问均在1000人以上,其中,中国石化有52家子企业全部实现法律顾问持证上岗。中国铁建大部分子企业建立了专业资格证书补贴制度,对取得专业资格的法律工作人员发放专项补贴。兵器装备、东方电气等企业通过与国内知名政法院校联合举办法律硕士研究生班,大力培养企业内部的高端法律人才。
(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不断推进,法律管理工作逐步深化。
企业规章制度进一步健全完善。据统计,第二个三年目标期间,中央企业总部经法律审核的规章制度达到13416件。航天科技三年来先后以“规章制度建设年”、“规章制度推进年”和“规章制度执行年”为主题,持续推进规章制度建设。中国华能在全系统形成“凡事有章可循、有人负责、有据可查、有人监督”的制度管理体系。中国商飞从“企业内部立法”的高度,对公司全部规章制度依法开展评审,三年共召开54次规章制度评审会。
企业合同管理逐步实现标准化信息化。三年来,中央企业积极与国际先进企业对标,通过标准化、信息化等手段,探索实现合同管理的统一归口、统一流程、统一文本、统一平台。中远集团、兵器工业等一大批企业建立标准示范合同文本库,基本涵盖了企业主营业务。东航集团专门成立合同管理中心,负责全集团系统合同管理工作。中船集团针对全球范围内造修船合同撤单频发的态势,建立合同履约监控机制,进一步深化合同全过程管理。南方电网、港中旅集团、中智公司等企业通过信息化手段,将经济合同法律审核固化为必经的工作流程。中国石油实现了合同管理信息系统与企业其他管理信息系统的全面对接,年运行合同30多万份,合同金额达7000多亿元。
企业重要经营决策的法律审核得到加强。据统计,三年来,中央企业集团层面经过法律审核的重要决策达44592项。中电投集团明确规定子企业提请集团公司决策的事项,必须出具法律意见书,否则集团公司不予审议。国旅集团专门制定管理办法,明确要求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必须经过法律审核。中铁物资将总法律顾问和法律事务部列为公司4个议事委员会的常设成员,有效保障了依法决策。南方电网、中国建材、中国化工等企业将“三重一大”制度与重要决策法律审核制度有机结合,保障企业“三重一大”决策依法合规。
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深入推进。第二个三年目标期间,随着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的逐步深化,中央企业法律纠纷案件总体呈现逐年明显减少态势。中国建筑近三年合同额平均增速达39%,但案件绝对值逐年下降,2010年案件总标的额比2008年下降了42%。目前,中央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制度进一步得到完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得到及时有效处理。据统计,三年来,中央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共解决重大法律纠纷案件325起,为企业避免和挽回直接经济损失200多亿元。中粮集团实行案件分级管理制度,规定凡是重大案件均由集团统一处理。中国五矿建立网上在线案件申报系统,做到了对全系统案件的实时掌握。中远集团通过处理一起历史遗留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使集团在相关项目中收回盈利及折旧72.14亿元。港中旅集团三年来积极处理历史遗留案件,为集团挽回和避免损失8亿元以上。
(四)企业法制工作领域不断拓宽,在支撑保障企业经营发展中的作用进一步显现。
广泛参与国家和地方立法取得实效。近年来,中央企业积极参与有关法律法规的研究起草工作,及时把经营发展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反映到立法中。中国石油积极配合推进《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的制定和实施。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电信积极参与《电信法》及相关政策的起草论证工作。国家电网、南方电网加强与地方立法部门的沟通协调,配合出台了40多部地方电力法规和规章。中国外运长航积极参与最高人民法院、交通部等有关部门的政策法律制订工作。中核集团三年来共办理全国人大法工委、***法制办等单位立法征求意见函近百件次。这方面工作的开展,既为企业改革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外部法律环境,也促进了企业法制工作能力和水平的提高。
企业境外法律风险防范工作进一步加强。许多中央企业把境外法律风险防范摆到了更加突出的位置,积极构建境外法律业务管理体系。东方电气让法律部门参与境外子公司设立及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工作,确保境外子公司经营管理符合当地法律规定。国投公司明确规定法律事务部主要负责人为公司海外投资领导小组成员,全面参与公司海外投资工作。中国有色要求法律事务部开展海外投资法律风险防范研究,为海外项目提供全程法律服务。武钢集团让法律顾问全程参与在澳大利亚、巴西、加拿大投资项目的可研论证和商务谈判,及时提出法律意见,有效防范了境外项目的法律风险。
企业重组上市和重大经营业务中的法律服务领域进一步拓展。近年来,中央企业整体上市、并购重组、合资合作、新业务拓展等重大经营活动日益频繁,企业法制工作逐步融入核心经营业务,作用发挥越来越突出。新兴际华集团把总法律顾问列为公司上市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全程参与企业重大资产重组和公司上市项目。东风公司高度重视对重大投融资项目的法律支撑,法律部门三年来共参与重大投融资项目292个,出具法律意见书3791份,涉及金额116.6亿元。中国建筑对3亿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全面建立项目法律审核工作机制,由公司法律部门委派法律顾问常驻项目生产一线,切实发挥了法律服务一线的作用。招商局集团在央地合作项目、产融结合项目中,高度重视发挥法律部门全程审核把关作用。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逐步深入。一大批中央企业通过制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健全完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积极开展专利、商标、商业秘密的维权和保护,并不断强化企业品牌建设。东方电气积极在重要子企业设立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机构,建立起覆盖全系统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中国电子、电信科研院积极参与国内外各类标准的制订,及时将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上升为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华润集团与六省市工商机关建立工作联系机制,对全国范围内使用“华润”字号的企业进行清查,有效维护了华润品牌的价值和权益。
回顾中央企业连续实施两个三年目标的历程,企业法制工作攻坚克难,开拓创新,体系机制基本建立,作用成效日益突出,打开了崭新的局面。六年来,中央企业法制工作理念实现了由权益维护向价值创造的转变,法制工作目标实现了由建立机制向发挥作用的转变,法制工作体系实现了由独立分散向整体协同的转变,法制工作模式实现了由专业事务向管理融合的转变。上述成绩的取得,既是***国资委强力推动、中央企业高度重视并真抓实干、社会各部门大力支持的结果,同时也是中央企业广大法律工作者辛勤耕耘、不断开拓、积极奉献的结果。借此机会,我代表***国资委和国资委党委,向长期以来大力支持中央企业法制工作的***法制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普法办等有关部门,表示衷心的感谢!向中央企业法制工作战线的同志们,致以崇高的敬意!向这次会议受到表彰的中央企业十大优秀总法律顾问、十大优秀法律顾问、228名法律事务先进工作者和“五五”普法先进集体及先进个人,表示热烈的祝贺!
中央企业法制工作的成绩来之不易。总结这些年的探索实践,我们认为,中央企业法制工作之所以能够取得这样的重大进展和显著成效,主要得益于我们始终做到了以下六个坚持:
一是坚持立足于中央企业改革发展全局,科学谋划企业法制工作总体目标。企业法制事关公司治理制度框架的顶层设计,事关市场主体各类交易行为规范的落实。因此,推动中央企业法制工作站位要高,见势要早,方向要准。六年多来,我们紧紧抓住中央企业改革发展的中心任务和总体发展战略,按照依法治企的要求,从出资人角度适时提出在中央企业连续实施法制工作三个三年目标(即:建立机制、发挥作用、完善提高)。这些目标任务既相互衔接、又层层递进,为推进和深化中央企业法制工作不断树起新的标杆,不断明确新的方向。
二是坚持适应中央企业发展新阶段新要求,及时更新企业法制工作理念。工作理念决定工作实践。这些年,随着中央企业的快速发展变化,我们准确把握企业法制工作面临的内外部形势,有针对性地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大力培育企业合规文化,先后提出“市场竞争,法律先行”、“加强法制工作同样可以创造经济效益”、以及“守法诚信是企业第一生命,违法经营是企业最大风险”等一系列法制工作新理念,为推动中央企业法制工作奠定了思想基础。
三是坚持从中央企业提升市场竞争力的高度,明确将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作为企业法制工作的核心。企业法律风险防范能力,是大公司大企业打造“百年老店”必须具备的重要“软实力”。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实践再次证明,大公司大集团要想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取胜,既要主动出击,更要注重防守。随着中央企业规模的不断扩大,在全球化竞争中面临的法律风险日益增多。根据这一形势变化,从2005年起,***国资委就对中央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进行了统一部署。在连续实施两个三年目标期间,我们始终强调企业法制工作要以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为核心,坚持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为主、事后补救为辅的原则,把法律风险防范工作纳入经营管理的全过程,着力打造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完整链条。这些工作的开展,不仅为规范企业市场经营活动提供了重要保障,而且也为中央企业化解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发挥了重要作用。
四是坚持突出中央企业依法科学决策的重点,始终将总法律顾问制度作为推进企业法制工作的有力抓手。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是现代企业平衡风险与效益的一个重要制度杠杆,是国际大公司大集团实现高水平法律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自中央企业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以来,从少数试点的国家重点企业推广到53户大型中央企业,直至目前覆盖全部中央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这项制度不仅得到了企业经营管理者的广泛认同,而且也引起了社会上的良好反响,在完善企业管理层知识结构、依法保障企业科学决策、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和国有资产安全等方面,日益体现出明显的制度优势。
五是坚持法律管理与企业经营管理的有效融合,明确将法律审核率作为衡量企业法制工作水平的关键指标。法律与管理的融合,是企业法制工作有效发挥作用的重要标志。近年来,通过在中央企业推动实现规章制度、经济合同、重大决策法律审核率的三个100%,法律管理与企业经营管理“两张皮”的现象得到明显扭转,广大企业法律顾问坚持用法律的思维审视管理问题,用管理的语言明确法律要求,使法制工作逐步渗透到企业管理的方方面面,在为企业解决重大纠纷、化解法律风险的同时,也为企业寻找和把握新的经营发展契机、实现价值最大化做出了积极贡献。
六是坚持中央企业法制工作的内外联合,努力形成推动工作的大合力。促进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不仅体现了企业自身的法律需求,而且直接关系到出资人权益的维护;不仅是企业法律部门的工作,而且是包括企业领导在内的全体员工的共同责任。六年多来,***国资委与中央企业之间上下联动,彼此呼应,形成了一股强大的工作合力。在企业内部,我们着力营造企业领导重视和支持的环境,全面提升企业员工的法律意识和素养,注意调动其他经营管理部门协作配合的积极性;在企业外部,我们努力适应国家法治建设不断加快的进程,积极争取各级立法、行政、司法机关的理解、支持和帮助,为推进中央企业法制工作营造了良好外部环境。同时,***国资委法规局与企干一局、企干二局等厅局紧密配合、共同推进。所有这些,都为中央企业法制工作创造了难得的发展机遇。
二、把握形势,明确任务,全面实施中央企业法制工作第三个三年目标
“十二五”时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也是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中央企业改革发展面临的环境更加复杂,任务更加繁重。***国资委在综合研判现阶段中央企业改革发展特点的基础上,提出了“做强做优中央企业,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世界一流企业”的大目标。中央企业法制工作要在前两个三年目标顺利完成的基础上,紧紧围绕这一大目标,以实施第三个三年目标为契机,继续把企业法制工作推上一个新台阶。
中央企业法制工作第三个三年目标的总体要求是:紧紧围绕做强做优中央企业、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世界一流企业的大目标,按照“完善提高”的总体要求,力争再通过2012年-2014年的三年努力,着力完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总法律顾问制度和法律管理工作体系,加快提高法律顾问队伍素质和依法治企能力水平,中央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规章制度、经济合同和重要决策的法律审核率全面实现100%,总法律顾问专职率和法律顾问持证上岗率均达到80%以上,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完整链条全面形成,因企业自身违法违规引发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基本杜绝,为培育世界一流企业提供坚强的法律保障。
中央企业法制工作第三个三年目标的重点任务,概括起来就是:围绕“一大目标”,着力“三个完善”,加快“两个提高”。
(一)围绕“一大目标”,充分发挥企业法制工作在培育世界一流企业中的支撑保障作用。
培育世界一流企业,是“十二五”时期乃至更长时期中央企业改革发展的大目标。企业法制工作要紧紧围绕这一大目标,立足内在需求,把握工作方向,努力发挥作用。要在加强法律管理与经营管理的有效融合上狠下功夫,不断拓展工作领域,探索创新工作模式,努力推进企业法制工作向纵深发展。今后三年,要重点抓好企业法制工作与经营管理工作的“五个有效融合”。
一要抓好企业法制工作与企业转型升级的有效融合。推进中央企业转型升级,是培育世界一流企业的关键,也是企业法制工作的重要着力点。要系统梳理企业转型升级的各类法律需求,选准开展法律管理的切入点,超前介入,及时跟进。要研究把握产业转型升级的法律环境,积极参与有关立法,提出立法建议。同时注意用足用好国家鼓励新兴产业发展的相关政策,准确把握产业布局向传统产业链高中端发展、向战略性新兴产业转移的政策法规依据,并及时细化为企业内部制度措施,融入工作流程,为推进转型升级提供有力的制度支撑。要加强企业转型升级各项重大决策的法律审核,对企业并购重组、资源整合、产业链延伸等重要经营活动,要提前分析掌握法律风险,主动加强与业务部门协同配合。
二要抓好企业法制工作与企业科技创新的有效融合。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以来,全球掀起新一轮科技创新浪潮,世界经济进入创新密集和产业结构深度调整的新阶段。应当看到,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企业科技创新,说到底就是要使科技力量成为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的主要源泉,知识产权则是保护和转化这种科技优势的主要法律手段。因此,中央企业法制工作要更加注重向知识产权领域拓展。要着力抓好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协同企业有关业务部门加大知识产权创造、应用、管理与保护的力度,加强知识产权的集中管理。要综合运用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法律手段,及时把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为自主知识产权,并通过知识产权把科技优势转化为市场竞争优势,把具有竞争力的产品打造成为国际知名品牌,提升品牌价值。要努力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上升为技术标准,积极争取国际标准制定的话语权。
三要抓好企业法制工作与企业国际化经营的有效融合。当前,中央企业“走出去”的步伐不断加快,国际贸易摩擦明显升级。切实加强境外业务的法律管理,有效防范涉外法律风险,是中央企业提高国际化经营能力和管理水平的必然要求,也是今后企业法制工作面临的严峻课题。中央企业要以全球化的视野和思维,更加重视涉外法律风险防范工作,把境外投资经营决策的法律论证与市场论证、技术论证放到同等重要的位置。要把法律管理嵌入境外投资管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等业务流程,确保法律部门全程参与境外投资尽职调查、立项决策、谈判签约和运营管理,形成依法决策、防控风险、高效运转的境外项目管理团队。法律部门要深入研究境外投资的法律环境,努力做好涉外法律风险的识别评估和防范控制工作。要平衡好法律风险防控与商业利益之间的关系,对于风险巨大、难以防控的境外项目,即使有较好的商机和效益,也不要轻率进入。要积极应对涉外法律案件,既要充分发挥外部律师的专业优势,更要紧紧依靠企业内部法律顾问,落实法律顾问对外聘律师的协调管理职能,注意把企业法律顾问与外部律师的作用组合好。
四要抓好企业法制工作与企业精细化管理的有效融合。企业经营管理无不涉及法律的规制,同时也无不存在法律风险。当前,部分中央企业管理粗放,违规违约、违章操作还时有发生,使企业面临无法预见的法律风险。因此,防范控制好经营管理中的法律风险,是切实加强企业精细化管理的内在要求,也是企业法制工作的永恒课题。要全面梳理和评估企业经营管理面临的各种法律风险,进一步细化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建立法律风险防范长效机制。要完善法律风险控制流程,将法律风险管理逐步转化为企业所有部门和全体员工的共同职责。要把法律风险管理作为集团内部的公共资源,积极探索建立集中高效的法律风险管控模式,有效提升集团法律风险防范能力。
五要抓好企业法制工作与企业和谐发展的有效融合。中央企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具有特殊重要的地位,要求我们必须坚持把履行经济责任与履行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有机统一起来,这是实现企业和谐发展的重要前提,也是企业法制工作的重要内容。要继续提倡“守法诚信是企业第一生命,违法经营是企业最大风险”的法治理念,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共同维护好中央企业的整体形象。要平等参与市场竞争,依法处理好与竞争者、投资者、消费者和合作伙伴的法律关系。要坚持以人为本,自觉遵守《劳动合同法》的各项要求,妥善处理与企业职工的劳动关系,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要认真落实国家有关节能减排和安全生产的各项规定,努力做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安全生产的表率。
(二)着力“三个完善”,推动中央企业法制工作不断深化。
按照第三个三年目标要求,中央企业法制工作要继续以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为核心,以总法律顾问制度为重点,以法律管理规范化、系统化、信息化为手段,立足深化完善,努力再攀高峰。
一要着力完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完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是确保企业稳健经营、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根本要求。随着中央企业市场化、国际化经营程度不断提高,防范法律风险的任务将更加艰巨。目前,一些企业法律风险防范还主要停留在集团总部层面,许多法律风险防范的制度措施尚未在系统内得到全面落实;一些企业重大经营决策的法律审核把关还不到位,法律审核质量和水平亟待进一步提高;个别企业还存在“重违约风险、轻违规风险”的现象,违规经营给企业造成的损失和影响仍未引起足够重视。落实第三个三年目标,应当从中央企业做强做优、加快发展的战略高度,继续突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这个核心,并围绕这个核心着力抓好完善。要建立健全中央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进一步发挥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在企业重大决策和经营管理中的支撑保障作用。要进一步增强重点业务法律审核的专业性和有效性,确保法律审核能够发现问题,控制风险,创造价值。要全面杜绝因企业自身违规违约引发新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避免损害中央企业形象和商誉。
二要着力完善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特别是总法律顾问的职责定位、作用发挥和业务素质是否到位,对于做好企业法制工作具有全局性的重要意义。目前,通过实施前两个三年目标,中央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框架基本建立,但中央企业总部已经到位的总法律顾问专职率只有49%,总法律顾问的专业能力和综合素质有待提高。一些企业对总法律顾问定位不准,职责未完全落实,作用发挥不到位。今后三年,要继续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着力完善总法律顾问制度。要加快推进总法律顾问专职化、专业化,进一步提高总法律顾问能力素质,继续通过内部培养和面向海内外公开招聘等方式,选拔优秀总法律顾问人才,大幅提升总法律顾问专职化比率。要进一步明确总法律顾问作为企业高管的定位,按照制度要求落实总法律顾问直接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负责,全面组织领导本企业法律管理的各项工作。要健全工作流程和制度,进一步确保总法律顾问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使总法律顾问成为企业决策层的当然成员,真正发挥其保障依法决策的职责作用。要系统总结有关企业总法律顾问列席董事会议、担任董事会秘书或者进入董事会下设的风险管理委员会等做法和经验,积极探索在建立规范董事会的企业加强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有效途径。
三要着力完善企业法律管理工作体系。大力提高法律管理的规范化、系统化、信息化水平,是进一步提高企业法制工作水平和效率的重要途径。目前,一些企业的法律管理工作缺乏完善的制度规范,有关程序不健全,管理手段还比较落后,集团总部和子企业法律管理水平参差不齐,工作效率有待提高。今后三年,要着力完善中央企业法律管理工作体系。要加快推进集团法律管理的规范化,建立健全保障集团内部法律管理程序严密、高效运行的制度体系和机制,将法律管理纳入制度化的轨道。要加快推进集团法律管理的系统化,真正将法律资源作为企业内部公共资源进行优化配置,在集团内部确立集中管理与专项授权相结合的法律管理工作模式,切实增强集团公司法律管控能力。要加快推进集团法律管理的信息化,通过信息化手段将法律审核作为不可逾越的节点,嵌入业务流程,建立健全法律资源信息共享机制,提高全集团系统法律管理沟通互动的效率,努力使法律信息化系统成为法律管理的工作平台、法律顾问的学习交流平台和全体员工的法律培训平台。
(三)加快“两个提高”,提升中央企业法制工作的层次和水平。
今后三年,中央企业法制工作要进一步发挥支撑保障作用,必须全面提高企业法律顾问队伍素质和企业依法治企能力。
一要全面提高企业法律顾问队伍素质。经过前两个三年目标的推进,中央企业法律顾问队伍已经达到相当规模,但目前法律顾问队伍专业资格持证率仅达47%,组织开展法律顾问岗位等级资格评定的比率还不到10%,中央企业一级法律顾问仅有26人,高素质法律顾问转岗、流失现象仍然比较突出。与世界一流企业同行相比,中央企业法律顾问在法律执业资格、专业能力、管理经验等方面,还存在较大差距。今后三年,要立足企业内部需求,加快培养懂法律、懂管理、懂外语并具有较强实践能力和较高国际水准的复合型法律人才,努力建设一支能与国外大公司大集团法律专业队伍相抗衡的中央企业法律顾问队伍。要大幅提升中央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法律顾问持证上岗的比率,采取各种措施,加大培训力度,督促没有专业资格的在岗法律人员积极参加执业资格考试,连续多年不能取得执业资格的,要适时调整到其他岗位。要高度重视法律顾问队伍的稳定发展工作,重视为优秀法律顾问的成长拓宽职务、职级和专业技术等级的提升通道,建立健全优秀法律顾问的评价发现、选拔任用、保障激励机制,稳定法律顾问骨干队伍,加大法律顾问的海内外招聘力度,为吸引和留住优秀法律顾问创造更加良好的条件。
二要全面提高企业依法治企能力。全面提高中央企业依法治企能力,是系统检验中央企业法制工作连续实施三个三年目标成效的根本标志,也是中央企业法制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今后三年,要把全面提高中央企业依法治企能力,作为第三个三年目标的根本任务,突出重点,抓好落实。要进一步健全完善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的工作机制,确保企业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能在国家法律法规的框架内运行。要高度重视企业规章制度体系建设,大力增强企业制度的执行力,促进企业从决策者、管理者到全体员工都能自觉运用法律手段,依法依规处理好企业改革改制和生产经营的各项涉法业务。要围绕企业投资管理、资金管理、金融运作、招投标等重点领域,切实加大法律审核把关力度,提高法律审核质量,强化法律监督检查,坚决纠正各种违规违章行为。要把进一步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管,与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依法管理企业财产结合起来,积极完善企业内控机制,切实维护企业国有资产安全,有效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三、切实采取有力措施,确保中央企业法制工作第三个三年目标顺利实施
第三个三年目标的提出,标志着中央企业法制工作进入了“完善提高”的新阶段。为按期完成第三个三年目标,要着力抓好以下五项工作:
(一)高度重视第三个三年目标的组织实施。
组织实施中央企业法制工作第三个三年目标,既是中央企业实现做强做优、培育世界一流企业的内在要求,也是在更高层次、更广范围上继续推动企业法制工作所采取的一项重要举措。中央企业领导班子要进一步统一认识,深刻领会和准确把握企业法制工作定位。要从保障企业全面实现“十二五”时期发展目标的战略高度,自觉将法制工作第三个三年目标的各项要求,贯彻落实到企业各级领导人员的思想观念、决策方法和经营管理等方方面面。中央企业主要领导要亲自研究部署,提出明确要求;企业分管领导或者总法律顾问要加强组织协调,统筹安排,抓好落实。中央企业可以在现有普法工作领导小组的基础上,完善本企业推进法制工作第三个三年目标的领导机构,全面领导和推进这项工作。要进一步充实配备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和人员,努力为本企业实施第三个三年目标提供组织保障。要切实加强督促检查,通过企业内部考核评价、定期通报、健全责任机制等形式,确保这项工作顺利实施并取得实效。
(二)抓紧制定第三个三年目标的具体实施方案。
中央企业贯彻落实法制工作第三个三年目标,必须与本企业改革发展的法律需求有机结合起来。要立足于第三个三年目标的重点任务,按照“一大目标、三个完善、两个提高”的具体要求,结合本企业法制工作现状和薄弱环节,抓紧制定本企业具体实施方案,分解细化目标任务,突出重点,抓出实效。要增强实施方案的可操作性,结合第三个三年目标提出的三个100%和两个80%的硬指标,制定集团及其重要子企业的分类指标。要明确第三个三年目标推进的时间进度,努力做到“阶段有目标,年度有计划,目标可考核,质量有保证”。要层层抓好实施方案的制定工作,中央企业重要子企业要将本企业实施方案报送集团备案,中央企业集团要在今年年底前将实施方案报送***国资委备案。
(三)切实将第三个三年目标要求延伸到重要子企业。
中央企业法制工作第三个三年目标的一大特点,是将重要子企业全面纳入目标任务的实施主体。多年来,中央企业法制工作的实践充分证明,重要子企业既是中央企业各项经营业务实际开展的重要主体,也是企业法律需求最多、法律风险最大的重点单位。努力将第三个三年目标各项要求从集团向重要子企业延伸,既是进一步提高集团管控能力的客观需要,也是进一步发挥企业法制工作整体效能的必然要求。中央企业要从制度和机制入手,将重要子企业作为开展法制工作的重点领域。要通过建立健全重要子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法律管理制度和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使三年目标的各项要求落实到重要子企业,从而形成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工作的完整链条。要通过全面实行重要子企业法律纠纷案件向集团备案制度,强化中央企业法制工作的纵向监督和检查。具备条件的中央企业,要积极探索推进三年目标任务向其他子企业广泛延伸。
(四)进一步创新落实第三个三年目标的方式方法。
落实第三个三年目标,对中央企业法律管理能力和水平提出了新的挑战。中央企业要通过创新工作方式和方法,推进三年目标各项任务的落实。要探索建立项目法律顾问派驻制度,通过派驻法律顾问全程参与重大项目的谈判和运营,促进法律顾问全面熟悉企业经营业务,有效防范企业重大项目的法律风险。要探索建立法律专家集中会诊制度,针对系统内出现的疑难法律问题,整合集团内部跨区域、跨板块的专家型法律顾问,共同研究提出解决方案,进一步提高法律审核把关的质量。要探索建立法律工作述职制度,通过对法律顾问开展定期工作述职,加大对法律顾问的激励和约束,增强法律顾问之间的沟通交流和学习借鉴,切实提高企业法律顾问队伍能力素质。要探索建立全系统法律风险评估、警示制度,对系统内特定时期、特定领域有可能高发的法律风险,及时作出评估和预警,有效杜绝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发生。
(五)深入推进有利于落实第三个三年目标的合规文化建设。
中央企业要将全面推进落实第三个三年目标与企业合规文化建设结合起来。要认真贯彻实施全国普法办、***国资委提出的“六五”普法规划,将细化制定本企业“六五”普法工作计划与第三个三年目标的实施方案有效衔接,实现联动。要切实提高企业领导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要像重视生产安全一样重视经营安全,防范好企业法律风险。要紧密结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注意围绕本企业“十二五”发展战略提出的法律新要求,促进企业各级经营管理人员自觉主动地学法、守法、用法。要在深入推进中央企业合规文化建设的过程中,通过采取灵活多样的普法形式,培育法律至上、诚实守信、合规经营的企业法制理念,努力树立责任央企、法制央企的良好形象。
为进一步加大对中央企业落实法制工作第三个三年目标的指导推动力度,***国资委将采取以下四项措施:
第一,做好两个通报。在继续做好对中央企业法制工作三年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定期通报的基础上,每年专门对中央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重大决策、经济合同、规章制度法律审核率进行定期通报;同时,按照《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每年对中央企业新发案件,特别是因企业自身违法违规发生的案件进行定期通报。
第二,实行两个问责。按照《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据干部管理层级权限,认真落实法律风险防范责任追究制度。今后,凡是因企业重大经营活动未经法律审核,或虽经审核但不采纳正确法律意见而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企业相关领导人员的责任;凡是经过法律审核但因重大失职未发现严重法律漏洞而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企业总法律顾问和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人的责任。
第三,加强两个培训。切实加强对企业各级领导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的普法培训,努力增强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的能力和水平。进一步加强对企业法律顾问队伍的专业化培训,切实提高企业法律顾问队伍的整体素质。今年,国资委对中央企业总法律顾问开展了首次履职能力培训并取得了较好效果,今后每年都要组织开展一次对中央企业总法律顾问的培训,并力争在未来三年对中央企业重要子企业总法律顾问全部轮训一遍。
第四,建立两个机制。要指导中央企业建立本行业、本区域法制工作的交流协作机制,交流经验、取长补短。要继续完善推动中央企业法制工作的内外部协调机制,对内加强法规局与企干一局、企干二局等有关厅局的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对外加强我委与行业主管部门、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构的沟通协调,积极为中央企业法制工作创造更加良好的外部环境。
最后,为推动落实好中央企业法制工作第三个三年目标,我再强调五点:
第一,为加强中央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中央企业全面实施了法制工作三个三年目标。九年时间是“三个解放战争”的时间,如果连续实施九年仍然不能完成任务,中央企业无法向历史作出交待。目前中央企业法制工作已进入第三个三年的攻坚阶段,我们要不负历史重托,坚决完成好第三个三年所确定的目标和各项任务。
第二,今后落实第三个三年目标,要做到突破重点,攻克难点,做出亮点。主要把握好以下四个重点:一是三个完善,即完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总法律顾问制度和法律管理工作体系;二是两个提高,即提高企业法律顾问队伍素质和企业依法治企能力;三是三个100%,即中央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的规章制度、经济合同、重要决策的法律审核率要实现100%;四是两个80%,即总法律顾问专职率和法律顾问持证上岗率要达到80%以上。
第三,开创中央企业法制工作的新局面,要做到“四个有”:一要有开拓进取的精神;二要有坚韧不拔的毅力;三要有借力发力的意识;四要有可行有效的办法。
第四,要把中央企业法制工作做成一项“全员工程”。企业上上下下、方方面面都要重视、支持和参与法制工作,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工作要努力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与企业业绩考核、安全生产等工作一样做到全覆盖。
第五,各中央企业领导班子要对本企业法制工作今后三年规划实施方案,专门研究讨论一次,并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工作力度,推动目标完成。
同志们,企业法制工作能否助力中央企业实现做强做优、培育世界一流企业的大目标,今后三年是一个重要时期。让我们按照第三个三年目标的部署和要求,锐意进取,开拓创新,奋发有为,扎实工作,不断开创中央企业法制工作新局面,为提高中央企业核心竞争力、实现科学发展做出新的更大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