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州市荔湾区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指引的通知
区民宗局、区发改局、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住房建设园林局、区水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城管执法局、区白鹅潭管委会、区公安分局、区规划资源分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检察院、广州文化公园、区档案馆、区消防救援大队,各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加强荔湾区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规法规,我局制定了《广州市荔湾区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广州市荔湾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2年6月29日
广州市荔湾区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指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荔湾区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广东省实施
第二条本工作指引所称“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主要指荔湾区登记保护文物单位和文物线索,统称为“一般不可移动文物”。广州市登记保护文物单位除认定、公布外,其它事项适用本工作指引。
第三条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的管理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遵循不改变文物原状原则,全面保存、延续文物的真实历史信息和价值。
第四条区政府各职能部门应重视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管理工作,正确处理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文物保护的关系。充分发挥区文物管理委员会在协调、指导、监督、审议一般不可移动文物重大事项中的作用,各成员单位应在职责范围内,履行一般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责任。
第五条各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本区域内文物保护管理工作,并根据文物保护需要,将文物安全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基础建设、旅游发展必须遵守文物保护工作的方针,其活动不得对文物造成损害。
第六条区文物行政部门负责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的认定和登记公布工作。根据《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具体实施程序如下:
(一)区文物行政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开展不可移动文物线索普查登记;
(二)由专家团队负责对普查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线索进行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评估,并向区文物行政部门提出推荐意见;
(三)根据专家推荐意见,区文物行政部门广泛征求公众和文物使用人(所有人)意见,在征得同意后,公布为一般不可移动文物,公布文件同时抄送区属有关部门和市文物行政部门。
第七条在区文物行政部门启动不可移动文物线索认定程序并向文物线索使用人(所有人)通报相关情况后,不可移动文物线索即受文物相关法律保护,任何个人、单位或组织不得毁坏或拆除。
第八条区文物行政部门应定期重新核定公布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确保文物名称、类别、年代、地址、本体构成等基本信息要素准确无误。重新核定公布文件应同时抄送区属有关部门和市文物行政部门。
第九条区文物行政部门应建立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的记录档案,设立文物标志牌,必要时设立文物说明牌。
第十条对一般不可移动文物中历史、艺术、科学价值较高,保存较完整的,经专家团队评审通过后,区文物行政部门应及时上报区政府公布为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具有更高文物价值的,应按程序申报更高级别文物保护单位。
第十一条建立和完善一般不可移动文物退出机制,非因人为破坏、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文物本体不存或损毁殆尽,丧失保护价值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十二条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的撤销,应遵循严谨、审慎的原则,并依法履行相应手续,具体实施程序如下:
(一)区文物行政部门组织开展现场核查;
(二)由专家团队对文物价值进行重新评估,出具专业评估意见;
(三)根据专家评估意见,区文物行政部门通过书面发函、召开听证会、公示撤销等方式广泛征求职能部门和社会意见;
(四)区文物行政部门在综合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将拟撤销一般不可移动文物名单提交区文物管理委员会研究审议;
(五)区文物管理委员会研究审议通过后,区文物行政部门向社会公示拟撤销一般不可移动文物名单;
(六)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区文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撤销,并报市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撤销登记应记入文物资料档案,已撤销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的记录档案应予以永久保存。
第十三条区文物行政部门应明确一般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责任人,按照国家文物局《文物博物馆单位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公告公示办法(试行)》,落实公告公示制度。
国有一般不可移动文物使用人、非国有一般不可移动文物所有人是文物保护管理的责任主体。非国有一般不可移动文物所有人不明确、国有一般不可移动文物无使用人或者使用人不明确的,由区文物行政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和行业管理相结合、尊重历史与尊重现实相结合的原则,指定保护管理责任人。
区属各单位使用管理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的,应履行保护主体责任,以出租、代管等方式交由第三方使用的,应在出租、代管协议中明确一般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责任。
第十四条区文物行政部门、街道办事处应与文物保护管理责任人签订文物保护协议。
第十五条国有一般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
非国有一般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给外国人。非国有一般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应报区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因人为因素导致一般不可移动文物已经全部毁坏的,应当实施遗址保护,不得原址重建。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原址重建的,区文物行政部门在组织专家评审、群众听证、提交区文物管理委员会审议的基础上,依法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国有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由使用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人负责修缮、保养。
国有、非国有一般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责任人可以申请广州市文物保护专项资金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按照《广州市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非国有一般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其所有人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由区文物行政部门报请区政府进行抢救性修缮,所需费用由所有人承担。
第十七条对一般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装修、抢险加固、配建保护性设施,应遵循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并报区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区文物行政部门在批准前,应组织专家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评审。
第十八条建设工程选址,应尽可能避开一般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无法避开的,应优先实施原址保护。确实无法实施原址保护的,应依法实施迁移异地保护,对古遗址、古墓葬应进行考古发掘。
第十九条一般不可移动文物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建设单位应当报区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区文物行政部门在批准前应先征求职能部门、社会公众和文物专家意见,在此基础上,提交区文物管理委员会审议,再征得市文物行政部门部门同意。拆除后不复建的一般不可移动文物应按规定予以撤销。
经批准同意迁移或拆除的,建设单位应当做好测绘、登记、拍照、***等工作,建立一般不可移动文物拆除档案,上报区文物行政部门存档。拆除不复建的一般可移动文物中有价值的实物材料,由区文物行政部门指定文物收藏单位建档保管。拆除复建的一般不可移动文物中有价值的实物资料,应由建设单位进行统一编号,落实专库存放、专人保管。复建时应最大限度使用原材料,原做法,原形制,原工艺。
批准拆除复建的,建设单位应在拆除前,落实复建期限、地址和经费,报区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复建工程竣工后,应报区文物行政部门验收。
第二十条区文物行政部门应加强一般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程检查监督。对实施中的一般不可移动文物修缮、迁移和保护性设施建设等文物保护工程,按照《广州市荔湾区文物保护工程检查管理办法》的要求,对工程程序管理、效果和质量、档案资料和安全情况等进行检查,填写检查记录,建立检查档案。
检查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应当现场反馈,并及时向业主单位和施工单位送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发现严重危害人员和文物安全的重大安全隐患、重大质量问题的,应当责令立即停工整改。
未按要求整改安全隐患的,应当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并将情况逐级上报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审核主管部门实施惩戒;酿成安全事故造成损失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根据《广州市荔湾区不可移动文物安全巡查制度》,区文物行政部门组织实施一般不可移动文物安全日常巡查检查工作。应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完善日常监测,实现人防、技防相结合,及时发现一般不可移动文物消防、安防、结构、构件、病害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文物违法行为。
坚持抢救性和预防性保护并重,对保存情况较差、存在险情的一般不可移动文物,区文物行政部门应督导开展抢救保护工作,并将有关情况上报区政府和市文物行政部门。
第二十二条根据《荔湾区文物执法运行机制(暂行)》,加强一般不可移动文物执法工作。重点聚焦法人违法、盗窃盗掘、火灾事故三大风险,做到有案必查,有查必果。
区文物行政部门应与公安、规划、建设、国土等部门通力协作,密切配合,依法查处擅自迁移、拆除和故意损毁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的案件,建立重大文物违法行为联合惩戒制度,并向社会公开处理结果。
第二十三条建立一般不可移动文物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公告制度,完善一般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利用情况通报和问责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并及时报告区政府和市文物行政部门。
第二十四条 一般不可移动文物利用应坚持保护优先、合理适度的原则,注重文物的科学研究、审美、教育等社会效益,发挥文物的经济效益。
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的使用功能应综合考虑文物价值、保存状况、社会影响力、历史用途以及使用现状等确定,在确保文物本体安全的前提下,可用于陈列展览、公共服务、参观游览、经营公办、所有人或使用人自住以及其他合法用途。
利用一般不可移动文物,应注意保护文物主要立面、结构体系和有价值的建筑构件,做到最小干预。其他部分可根据利用需求适当改变。
第二十五条坚持政府主导、多元投入,调动社会力量参与一般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利用的积极性。完善区、街、村的层级文物保护利用网络体系,构建文物、规划、建设、公安、市场监督、交通运输等部门共同推进文物保护利用的工作格局。
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及时公布一般不可移动文物利用项目清单,引导社会资本参与保护利用。社会资本参与国有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利用,在保证不破坏文物并体现公益属性的前提下,使用管理单位可给予政策优惠。区文物行政部门应加强对一般不可移动文物利用工作监督管理,防止过度商业化。
第二十六条鼓励一般不可移动文物以适当方式展示和开放。展示和开放应遵循有利于促进文物保护、注重社会效益、加强管理、不超出一般不可移动文物合理适度承载能力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 如文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上级文件要求发生调整的,对一般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按调整后的要求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指引由荔湾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广州市文物局,区整改办
广州市荔湾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办公室 2022年6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