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2年第1号)
根据相关要求,现将国抽、省抽涉及我县10家食品经营单位的13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威远县鱼虾强海鲜行销售的淡水鲈鱼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淡水鲈鱼,生产日期:2021-04-21,检验不合格项目:恩诺沙星,µg/kg。
(二)核查处置情况
1.核查情况:威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于2021年5月24日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须知》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请复检的权利。
2.产品控制情况:2021年5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上述抽检不合格食品。经查,该批淡水鲈鱼属该店./span>2021年4月21日从成都市王家明水产购进,并于当天上架销售,共3.5kg,购进单价50元/kg,货值175元,当天全部售完;因购买者均为散户,加之淡水鲈鱼为即食消费品,已无法召回。
3.处置情况:该经营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威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该经营者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10000元;2.没收获违法所得40.8元。
(三)原因排查情况
本次不合格的食品原因可能为养殖户在养殖环节中超限量使用抗生素,导致淡水鲈鱼中恩诺沙星残留超标,威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该经营者立即整改,要求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完善进销台账,索证索票,索要经营食品检验报告。
二、内江市威远县严陵镇碧源山泉销售的包装饮用水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碧源山泉包装饮用水,生产日期:2021-08-26,检验不合格项目:铜绿假单胞菌,CFU/250mL。
(二)核查处置情况
1.核查情况:威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于2021年10月8日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须知》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请复检的权利。
2.产品控制情况:2021年10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现场检查,并责令该店立即开展召回工作,现场未发现上述抽检不合格食品。经查,该批包装饮用水于2021年8月27日购进30桶,购进价格1.7元/桶,销售价格:2元/桶,并已全部销售完,该店未建立销售台账,因其为快速消费品,已无法召回。
3.处置情况:该经营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威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该店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46元;2.罚款10500元。
(三)原因排查情况
本次不合格的食品原因可能为该批次包装饮用水受源头加工环节铜绿假单胞菌污染所致,威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该批次食品生产方立即整改,查明原因,要求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完善进销台账,索证索票,索要经营食品检验报告。
三、威远县天露冰泉桶装水店销售的芦高山精品(百年山泉水)和芦高山(优质天然饮用水)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样品名称:芦高山(优质天然饮用水),生产日期:2021-08-22,检验不合格项目:铜绿假单胞菌,CFU/250mL。
(二)核查处置情况
1.核查情况:威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于2021年10月8日向当事人送达上述2批次食品《检验报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须知》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请复检的权利。
2.产品控制情况:2021年10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现场检查,并责令该店立即开展召回工作,现场未发现上述2批次抽检不合格食品。经查,该店为威远县天路山泉厂直营店,不独立核算。该店并销售:芦高山精品(百年山泉水)50桶,生产成本2.4元/桶,销售价格:15元/桶;芦高山(优质天然饮用水)80桶,生产成本2.4元/桶,销售价格:15元/桶。因上述2批次桶装水为快消品,已全部销售完毕,并在召回日期内无法召回。
3.处置情况:该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威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实际情况,将上述2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合并处罚,给予该店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950元;2.罚款15000元。
(三)原因排查情况
本次不合格的食品原因可能为包装饮用水受源头或加工环节铜绿假单胞菌污染所致,威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该批次食品生产方立即整改,查明原因,并及时提交整改报告。
四、威远县镇西镇发强副食店销售的2批次白酒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1.样品名称:白酒(52%vol),生产日期:2020-04-18,检验不合格项目: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g/kg。
2.样品名称:白酒(50%vol),生产日期:2021-04-20,检验不合格项目: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g/kg。
(二)核查处置情况
1.核查情况:威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于2021年9月28日向当事人送达上述2批次食品《检验报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须知》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请复检的权利。
2.产品控制情况:2021年9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上述2批次抽检不合格食品。经查,该店所售卖白酒为从湖南一酒坊购买,所销售:1.白酒(52%vol),购进数量:80L,购进单价:12元/L;2.白酒(50%vol),购进数量:50L,购进单价:10元/L。因上述2批次白酒为快消品,在收到检验报告后核查时,已全部销售完毕,且该店未建立进货台账,已无法召回。
3.处置情况:该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和《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威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实际情况,将上述2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合并处罚,给予该店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1000元。
(三)原因排查情况
本次不合格的食品原因可能为所购进白酒生产酒坊为改善口感超范围添加甜蜜素所致,威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该店立即整改,要求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完善进销台账,索证索票,索要经营食品检验报告。
五、威远县镇西镇杜记烤酒生产销售的白酒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白酒,生产日期:2021-05-15,检验不合格项目:糖精钠(以糖精计),g/kg。
(二)核查处置情况
1.核查情况:威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于2021年9月30日向当事人送达上述食品《检验报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须知》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请复检的权利。
3.处置情况:该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和《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威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该小作坊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500元。
(三)原因排查情况
本次不合格的食品原因可能为该酒坊为改善口感超范围添加糖精钠所致,威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该店立即整改,规范工艺和生产行为,不允许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
六、威远县镇西镇龙台小河沟酒经销的白酒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白酒,生产日期:2018-05-20,检验不合格项目: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g/kg。
(二)核查处置情况
1.核查情况:威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于2021年9月28日向当事人送达上述食品《检验报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须知》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请复检的权利。
2.产品控制情况:2021年9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上述抽检不合格食品。经查,该店所销售的白酒为从广安一酒坊购进,购进数量:6L,销售单价:256元/L,因上述白酒为快消品,在收到检验报告后核查时,已全部销售完毕,且该店未建立进货台账,已无法召回。
3.处置情况:该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和《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威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该小作坊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500元。
(三)原因排查情况
本次不合格的食品原因可能为该批次白酒生产酒坊为改善口感超范围添加安赛蜜所致,威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该店立即整改,要求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完善进销台账,索证索票,索要经营食品检验报告。
七、威远县罗丽萍副食店经销的白酒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白酒,生产日期:2021-06-12,检验不合格项目: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g/kg。
(二)核查处置情况
1.核查情况:威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于2021年9月30日向当事人送达上述食品《检验报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须知》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请复检的权利。
3.处置情况:该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和《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威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该小作坊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500元。
(三)原因排查情况
本次不合格的食品原因为该批次白酒生产酒坊为改善口感超范围添加安赛蜜所致,威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该店立即整改,要求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完善进销台账,索证索票,索要经营食品检验报告。
八、威远县向义镇祥兴酒坊生产的白酒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二)核查处置情况
1.核查情况:威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于2021年10月11日向当事人送达上述食品《检验报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须知》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请复检的权利。
2.产品控制情况:2021年10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上述抽检不合格食品。经查,该店所生产销售的白酒,生产数量:50L,销售单价:138元/L,已销售1.5L,剩余的所涉白酒在被抽检后因该生产者担心可能不合格,遂自行停止销售该批白酒。
3.处置情况:该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和《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威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该小作坊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500元。
(三)原因排查情况
根据该生产者供述称因其购买了二手酒缸,可能为购买后清洗不彻底就存放自己生产的白酒所导致的不合格,也可能为该酒坊为改善口感超范围添加三氯蔗糖所致,威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该店立即整改,规范工艺和生产行为,不允许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
九、威远县高笋塘农贸综合市场杨贵平销售的干百合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干百合,生产日期:2021-04-25,检验不合格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g/kg。
(二)核查处置情况
1.核查情况:威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于2021年9月29日向当事人送达上述食品《检验报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须知》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请复检的权利。
3.处置情况:该经营者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威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该小作坊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1000元。
(三)原因排查情况
本次不合格的食品原因可能为该批次干百合生产方超限量使用二氧化硫熏制所致,威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该经营者即整改,要求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完善进销台账,索证索票,索要经营食品检验报告。
十、威远县付平祥副食店销售的2批次高粱白酒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1.样品名称:高粱白酒(56%vol),生产日期:2019-02-15,检验不合格项目:糖精钠(以糖精计),g/kg。
(二)核查处置情况
1.核查情况:威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于2021年9月29日向当事人送达上述2批次食品《检验报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须知》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请复检的权利。
2.产品控制情况:2021年9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上述2批次抽检不合格食品。经查,该店所售卖白酒为从外地一酒坊购买,所销售:1.高粱白酒(56%vol),购进数量:30L,购进单价:40元/L,已销售5L;2.高粱白酒(50%vol),购进数量:50L,购进单价:14元/L,已销售10L。剩余的上述2批次白酒在收到检验报告后核查时,被全部查封下架处理。
3.处置情况:该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和《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威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实际情况,将上述2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合并处罚,给予该店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1000元。
(三)原因排查情况
本次不合格的食品原因可能为所购进白酒生产酒坊为改善口感超范围添加糖精钠所致,威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该店立即整改,要求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完善进销台账,索证索票,索要经营食品检验报告。
威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4月19日
县市场监管局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