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文书送达公告
顺民政人社监字〔2016〕第220号
佛山市钜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我局在查处佛山市钜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拖欠工资一案中,因无法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顺民政人社监字〔2016〕第220号),内容如下:
关于你单位工资支付一案,我局于2016年6月27日向你公司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顺民政人社监字〔2016〕第220号),因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我局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司催告,请你公司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自觉履行上述决定。逾期仍未履行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佛山市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017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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