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顺德区2015年度第十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顺德建用字〔2015〕46号)
龙江镇人民政府:
经你镇政府审核同意上报的《关于农用地转用的请示》(龙府〔2015〕5号)收悉。经区人民政府同意,批复如下:
一、同意上报的农用地转用方案。同意你镇将苏溪股份合作经济社使用的国有农用地0.0633公顷(其中坑塘水面0.0124公顷,沟渠0.0509公顷)转为国有建设用地。具体位置界址点坐标见***。上述土地依照规划安排作为龙江镇城镇建设用地。
二、该批次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全部安排为城乡建设用地,供地时土地用途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规划安排相符;同时,供地方式、供地规模、供地标准等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切实做到节约集约用地。
三、同意该批次用地涉及的0.0633公顷农用地转用指标在上级下达给我区的年度新增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指标中解决。
四、使用土地涉及有关税费的收缴或调整,请按有关规定办理。
五、使用土地涉及的补偿安置由你镇政府负责实施。具体项目供地情况须按规定报备。
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
2015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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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国家土地督察广州局,省国土资源厅,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
区人民政府、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区财税局,龙江镇国土城
建和水利局,龙江镇苏溪股份合作经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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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办公室 2015年6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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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址点坐标为:
点号 | 坐标(X) | 坐标(Y) | 圆弧标记 |
1 | 2529738.66 | 399433.02 | 0 |
2 | 2529704.97 | 399479.85 | 0 |
3 | 2529704.67 | 399479.14 | 0 |
4 | 2529699.43 | 399467.09 | 0 |
5 | 2529697.02 | 399463.50 | 0 |
6 | 2529694.63 | 399463.39 | 0 |
7 | 2529703.61 | 399450.91 | 0 |
8 | 2529706.20 | 399450.03 | 0 |
9 | 2529715.15 | 399446.60 | 0 |
10 | 2529718.28 | 399443.*** | 0 |
11 | 2529724.66 | 399438.89 | 0 |
12 | 2529727.15 | 399437.84 | 0 |
面积:0.0633公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