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佛山市建立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区人民政府: 根据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建立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佛府[2004]97号),结合我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运作的实际情况,现就贯彻落实佛府[2004]97号文件提出如下意见: 一、继续维持“佛山市顺德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名称以及缴费标准、报销比例、起付标准。二、继续加强扩面工作,增强尚未参保人员的参保意识,力争今年底参保率达98%以上。三、继续加强对我区各医院的监督管理,严格控制住院指征,完善有关监督、检查和考核标准,做到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保证基金合理支出。四、完善有关管理制度。1、统一参保时间。(1)每年12月25日前,由各村、社区将次年度的增、减参保人员名单送区社保局驻各镇、街道办事处办理参保手续。(2)允许下列人员在一个保险年度内中途办理增员手续:初生婴儿,离开原工作单位终止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经人事、劳动部门审核批准收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军转干部及其家属。以上人员办理中途增员手续必须按《顺德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顺府发〔2003〕149号)第七条执行。生效日期从办理参保手续的次月1日零时起至该年度的12月31日24时止。保险金额按当年度剩余有效月数计算,保险费按保险有效月份缴交。除上述人员外,其他人员在保险年度中途不办理增员手续。(3)参加合作医疗保险参保人在一个保险年度内不得中途退保。年度中途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发生医疗费用时按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方式支付,参保年度内离开企业时,继续享受合作医疗保险待遇。2、统一收费方式。(1)采取以年度收费方式。由区社保局每年度通过银行向村(居)委会一次性收取村(居)民个人缴纳的一年保险费。中途新增人员的保险费,一次性收取当年度剩余有效月数的保险费。(2)由区、镇财政部门每年1月份根据区社保局提供新年度1月份的参保人数,核定补贴金额。区财政将补贴金额划入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专用帐户,镇财政将补贴金额划入区社保局设立的收费专用帐户。当年度2至12月份期间的新增人员,由区社保局在该年度的12月底核准人数及补贴数额,提供给区、镇财政核定后,由区、镇财政分别划入专用帐户。3、进一步探索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办法。对有条件的村(社区)、集体或参保人员,根据实际需要采取政策引导、自愿投保的方式,向商业保险公司参保,增强抵御患大病、重病医疗风险能力,转移和分散医疗基金支付风险。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