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清理我区各单位工作简报的通知
明办发〔2009〕40号
中共佛山市高明区委办公室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清理我区各单位工作简报的通知
各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区委各部门,区直各单位,区各人民团体:
为解决目前各单位的工作简报数量多、报送滥的情况,进一步精简文件、改进文风,并节约办公经费,根据省、市关于精简文件的有关精神,以及我区《关于进一步精简文件改进文风的通知》(明办发〔2009〕14号)要求,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就清理我区各单位工作简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精简工作简报数量
本通知所指的工作简报,是指各镇(街道)、区委各部门、区直各单位、区各人民团体自行编印的,用以下情上报、上情下达或互通情况、交流信息的内部印刷物。针对目前各单位现有工作简报种类、数量繁多的情况,根据工作简报的性质和实际工作需要,对各单位现有工作简报种类进行精简:
(一)予以合并、清理的工作简报。
对各单位目前用于交流工作信息、通报工作动态的各类综合信息类工作简报进行合并、清理,每个单位原则上只可以保留1种综合性工作简报。专项工作的信息通报可通过综合性工作简报以专刊的形式,以不同的编印周期和报送范围编印发送。本次清理工作简报后,各单位不得自行增设工作简报,确因上级要求或工作需要增设的,须报区委、区政府审批。
(二)予以保留的工作简报。
1、突发性、重大情况通报类工作简报。对于上报突发性事件或重大工作情况的工作简报,予以保留。
2、专业技术类工作简报。对于推广、发布和交流专业技术的工作简报,予以保留。
3、上级要求编印的工作简报。
(1)对于上级要求开展的阶段性专项工作或学习活动,有明确要求编印专项工作简报的,可以在专项工作或活动期间予以保留,专项工作或活动结束后应马上停办。
(2)垂直管理部门的工作简报,如上级部门有明确要求编印的,可予以保留。
(3)区级组织开展的专项工作或学习活动,如上级有明确要求或确有工作需要编印工作简报的,由区主办单位编印工作简报,其他各单位一般不再编印此类工作简报。
(三)自行清理的工作简报。
各镇(街道)要结合工作实际,参照区清理工作简报的做法,自行梳理目前自有的工作简报,按照精简文件、改进文风的要求,对本镇(街道)的工作简报进行清理,能并则并,能停则停。
二、规范工作简报的编印和报送
合并和保留的工作简报,按照以下要求进行编印及报送:
(一)严格控制发送范围。
各单位编印的工作简报要严格控制印发数量及发送范围,尤其要严格规范报送区领导的工作简报。除报告突发性或重大事件的工作简报,或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指定要求报送的工作简报外,其他工作简报一般不得直接报送区委书记、区长,但可报送至区分管领导。所有报区党政领导的工作简报统一经区委区府办(秘书科)呈送。
(二)编印从简。
工作简报的编印在内容上要按照简明精炼的原则,严格控制每一期的篇幅;在印制上要按照简洁平实的原则,封面只可采用套红报头,内页用一般A4纸双面印发。工作简报的编印一律禁止使用彩印、塑面或杂志性装帧。
(三)统一区内工作信息交流平台。
各单位内部印刷物中的工作交流、工作动态或政策研究等信息,需要在全区范围内通报的,可报送至区委区府办(综合、调研科),通过《高明调研》、《高明信息》或《工作通报》等区委区府办的内部印刷物定期、不定期刊发交流。
三、工作要求
精简文件、改进文风是改进机关作风,提升机关工作效能的具体表现,清理工作简报是精简文件的重要措施。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简报清理工作,严格按照精简工作简报、规范工作简报编印和报送的具体要求,切实做好清理工作简报的相关工作。各单位清理工作简报工作须于6月15日前完成,并在6月20日前将《各单位工作简报保留情况表》(***)报区委区府办(综合科)审核和备案。本通知由区委区府办负责解释,如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向区委区府办(综合科)反映,联系人:仇科欣,联系电话:88661108。
***:各单位工作简报保留情况表
二〇〇九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