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高明区企业服务首问责任制度
明府办〔2012〕1号
关于印发《佛山市高明区企业服务首问责任制度》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佛山市高明区企业服务首问责任制度》业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一月一日
佛山市高明区企业服务首问责任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我区企业服务工作,切实保障我区引进项目顺利落户、试投产和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企业服务首问责任部门”是指首个接受企业(包括新引进、增资扩产、在产企业)咨询或办理事项申请的部门,包括区、镇(街道)职能部门以及各垂直管理部门。
第三条 “企业服务首问责任制”是指企业服务首问责任部门在服务企业过程中所承担的工作职责及应遵守的工作规范。
第四条 区投资促进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同区问责办对各部门执行企业服务首问责任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行政责任追究。
第二章 首问责任部门职责和工作规范
第五条 首问责任部门职责包括企业项目立项、工程建设审批、工程建设协调、试投产手续、正常生产经营和其他服务于企业事项的受理和办理。
第六条 首问责任部门应热情接待企业人员来访,认真听取企业人员的电话咨询并详细解答,及时办复企业来信、来函、电子邮件等。企业申请事项在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积极主动帮助企业办理。
第七条 企业申请事项不在首问责任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首问部门应向企业说明,告知企业办理部门及地址,记录企业的联系方式和需要办理的事项,并主动为企业联系办理部门,确保事项进入办理或受理程序。
第八条 企业申请事项涉及多部门联合监管的,受理事项的首问责任部门应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牵头召开协调会,以部门协调会议纪要为依据,依法开展事项的审批或办理;部门层面无法解决的,及时提交区投资促进领导小组研究。
第九条 凡区投资促进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引进的项目,首问责任部门应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等的情况下实行事项审批容缺办理、随到随办和快办特办工作制度,任何部门不得寻找理由推诿、刁难企业,拖延项目建设或阻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一)区投资促进领导小组下发项目引进批复文件10个工作日内,各责任部门对接企业,积极协助和引导企业做好各项动工建设前期工作,争取项目尽快动工投产。
(二)项目建设进入审批或受理程序后,各责任部门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或办理时限办理。
(三)符合动工建设条件而未启动建设的项目,项目所在地政府(办事处)应督促企业在3个月内动工建设。
因企业自身问题无法开展建设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政府(办事处)视情况予以延期,或按相关规定取消项目,收回土地另作安排。
因历史遗留问题无法启动建设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政府(办事处)按历史遗留问题的性质报请相关责任部门研究。各有关责任部门应积极为企业创造建设条件,协助企业加快解决历史遗留问题;部门层面无法解决的,及时提交区投资促进领导小组研究。
(四)企业建设项目因发展需要进行相关调整的,各相关责任部门应在本部门权限范围内全力配合企业开展相关调整,并完善相关手续;超出部门权限范围的,及时提交区投资促进领导小组研究。
第十条 提交区投资促进领导小组研究的事项,由区投资促进领导小组召集协调会议,形成会议纪要,各责任部门按会议纪要精神开展审批或办理工作。
第十一条 区、镇(街道)职能部门、各垂直管理部门应做好企业服务首问事项的登记,及时建立服务档案,并根据首问责任部门职责和工作规范积极主动落实相关工作。各部门相关工作落实情况于每月底前报区问责办和区投资促进领导小组。
区投资促进领导小组负责对部门上报事项进行核实,并定期将各部门落实企业服务首问责任制情况进行通报。
第十二条 各部门应制定相应的企业服务首问责任人制度,明确企业服务总负责人和事项责任人,并于本制度印发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区问责办和区投资促进领导小组备案。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首问责任部门在企业服务工作中发生以下情形,一经查实,由区问责办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佛山市高明区公职人员问责暂行办法》,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和总负责人实施问责:
(一)首问责任部门未履行首问责任部门职责,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首问责任部门未履行首问责任部门职责,致使项目建设拖延或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受到影响的;
(三)首问责任部门违反本制度规定,推诿或刁难企业,致使项目建设拖延或无法动工建设和生产经营,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首问责任部门工作人员在服务企业过程中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工作作风败坏,工作态度恶劣,在社会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第十四条 对年度内出现第十三条所述情形并经查实的首问责任部门,取消当年绩效考评“先进单位”评选资格。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区投资促进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