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605民初16873号原告佛山市南海致晟建材经营部诉被告叶志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唐新元:
本院在审理(2019)粤0605民初16873号原告佛山市南海致晟建材经营部诉被告叶志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605民初16873号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29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2059元(以29000元为本金自逾期还款之日即2018年4月21日起按年利率6%暂计算至起诉之日,并自起诉之日起继续按年利率6%计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律师费6000元由被告承担;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上述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决定由审判员袁勤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梁丽华、黎燕华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1月18日下午14时30分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对本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