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
1.事项名称: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
2.审批类型及法律效力: 审批类型:许可
核准法律效力: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方可从事医疗活动。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拒不校验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 5年或15年(≥100张床位为15年,<100张床位为5年)
4.《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期: 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3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校验
(一)床位在100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校验期为3年;
(二)其他医疗机构校验期为1年;
(三)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校验期为1年;
(四)暂缓校验后再次校验合格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1年。
5.设定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令第149号,自1994年9月1日施行);《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
6.审批条件: 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试行管理办法》及《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提交资料齐全并符合要求。
7.办理材料
1.《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验原件、收复印件一份)及其副本(原件);
3. 上一校验年度工作总结;
年度工作总结内容包含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等执业登记项目以及业务科室和大型医用设备变更情况;上一年度校验期内接受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结果及整改情况;上一年度校验期内发生的医疗民事赔偿(补偿)情况(包括医疗事故)以及卫生技术人员违法违规执业及其处理情况;特殊医疗技术项目开展情况。
4.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如非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办理校验申请,须提供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亲笔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5. 校验年度卫生技术人员变更情况;
卫生技术人员变更情况包括现有注册登记医护人员及相关卫生技术人员一览表,本年度新注册医护人员的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验原件收复印件)。
8.办理流程
窗口受理--科室审核--窗口办结
9.受理地址及联系电话
属地 | 受理点 | 受理地址 | 联系电话 |
南海区 | 南海区行政服务中心 | 桂城南新三路24号 | 86297684 |
10.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8:30-12:00 14:00-17:30
***:工作总结 工作总结.doc
委托书委托书_医疗机构校验.doc
卫生技术人员一览表 卫生技术人员一览表.doc
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1).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