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放烟花爆竹的通知
燃放烟花爆竹的通知
各县(市)区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直各部门,各有关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
2010年春节将至,为进一步转变党风政风,减少铺张浪费,切实保护环境,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严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在春节期间尤其是节后上班第一天利用公款燃放烟花爆竹。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是除经市政府批准、有组织的燃放活动外,严禁春节期间利用公款燃放烟花爆竹。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要切实把这一要求作为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建设节约型社会、构建和谐鞍山的一项重要内容认真加以落实。
二是严格落实责任。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主要领导同志要给予足够重视,明确要求,落实责任,确保把通知精神落到实处。
三是各类企业和组织要参照本通知精神,严格控制燃放烟花爆竹,大力弘扬勤俭节约的良好风尚。如需燃放的,要在不影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指定地点、人员进行燃放。
四是加强市场管理。各级公安、安监、质监、工商、物价、消防等部门要加强对烟花爆竹市场及其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等环节的监督检查,规范市场秩序,确保节日期间市场和社会的安全稳定。
五是加强对利用公款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监督检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履行职责,强化监督检查,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顶风违纪的单位要予以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市纪委、监察局举报电话:5535***2。
中共鞍山市委办公厅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0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