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605民初13783号原告刘敏晖诉被告袁豪文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袁豪、文翠华:
本院在审理(2018)粤0605民初13783号原告刘敏晖诉被告袁豪、文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粤0605民初13783号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一、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以8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9月27日开始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18年8月1日为5000元);二、两被告向原告支付原告因本案而支出的律师费3000元、担保费2000元。以上共计90000元。三、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三十日内。本案由审判员欧翠芬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冯少宽、冯慧莹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月7日上午10时00分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第39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