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605民初14527号原告广东伟业铝厂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郑勇:
本院受理的(2019)粤0605民初14527号原告广东伟业铝厂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19)粤0605民初14527号民事裁定书。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59661.25元及逾期利息4340.79元(逾期利息从被告承诺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即2018年1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4.35%/年的标准,暂计至2019年6月15日),以上合计1***002.04元;2.被告以上述货款 159661.25元为基数从2019年6月16日起至款项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向原告承担逾期支付的债务利息;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合议庭由审判员黄华文、人民陪审员陈秋婵及张艳娟组成,由黄华文担任审判长。本案定于2019年10月29日9时00分在本院狮山人民法庭二号楼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