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水政(光)罚字〔2017〕011号(志海精密配件(深圳)有限公司)
深圳市水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深水政(光)罚字〔2017〕011号
被处罚单位:志海精密配件(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号:440***********4
一、 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6年12月23日,我局委托光明新区水政执法人员对位于深圳市光明新区白花社区第一工业区志海工业园的志海精密配件(深圳)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在未经水务主管部门批准的前提下,擅自抽取地下水作为员工生活用水。以上违法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执法检查照片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1月17日向你单位送达了《水务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深水政(光)听告字[2017] 001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申请听证,但申辩提出1、当事人工业园目前未通市政自来水管网,属于历史遗留问题,当时和白花村委签订协议由村委完善配套,但至今未通水,周边工业园也是取用地下水,水务执法只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有失执法公平;2、当事人也曾向水务部门申请取水,但当事人建筑属于历史遗留问题,必须取得白花社区工作站相关证明才能办理,但工作站至今未给说法;3、当事人取水用于员工生活和消防用水,收到处罚告知书后已立即填封了地下水井;4、当事人违法是客观原因造成,非主观故意,希望对其减免处罚金额。等意见。2017年4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复查发现你单位已经填封了水井。
经案审会集体审议,认为你单位申辩意见不影响对你单位违法事实的认定,但考虑到你单位积极整改,已封填了水井,决定对你单位减轻处罚。
我局经过现场调查及告知等程序,并对调查结果进行了全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二、行政处罚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一)处以罚款贰万元。
上述罚款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深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指定银行缴纳。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水利厅或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深圳市水务局
2017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