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汕头经济特区机动车维修业管理规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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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5月03日发表
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86号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汕头经济特区机动车维修业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2018年12月25日汕头市人民政府第十四届3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2019年1月6日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汕头经济特区机动车维修业管理规定》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汕头经济特区机动车维修业管理规定》(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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