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圳市龙华区区属国有企业城市更新管理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2018年11月26日,龙华区财政局(国资委)印发了《深圳市龙华区区属国有企业城市更新管理暂行办法》,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目的意义
为规范龙华区国有企业城市更新管理工作,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有效规避风险,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二、主要内容
本办法主要包括总则、参与城市更新活动的方式、城市更新项目的审批、城市更新项目的流程和管理、城市更新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责任追究、附则等内容。
在第一章总则中,规定了相应单位的管理职责,区国资委是企业参与城市更新活动的监督和管理机构,企业负责制定与执行城市更新管理制度、整理相关材料报送审批、风险控制及其他法定职责。
(一)参与城市更新活动方式
1.企业参与城市更新项目,原则上应当自主开发或者与市场主体合作开发。
2.城市更新单元内属于国有资产的物业或者土地面积占城市更新项目搬迁物业或土地面积不足二分之一,且不适合自主开发和合作开发的,企业可以按以下方式处理:一是与实施主体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但搬迁补偿安置的标准原则上不得低于市场(片区)同类土地或者物业的搬迁补偿安置标准;二是通过公开交易的方式将房地产转让给城市更新项目的实施主体或其他市场主体;三是由政府部门征收或回购。
(二)城市更新项目的审批
1.城市更新单元内属于国有物业和土地的资产评估价值不足3000万元的城市更新项目,由直管企业审定;
2.城市更新单元内属于国有物业和土地的资产评估价值在3000万元以上、不足5000万元的城市更新项目,由直管企业审定,报区国资委备案;
3.城市更新单元内属于国有物业和土地的资产评估价值在5000万元以上、不足1亿元的城市更新项目,由直管企业提出方案,报区国资委审定;
4.城市更新单元内属于国有物业和土地的资产评估价值在1亿元以上的城市更新项目,由直管企业提出方案,经区国资委审核后,报区政府审定;
5.企业使用自有资金与城市更新范围内的权利主体进行合作实施的(权利主体提供土地或物业),根据自有资金金额参照以上标准执行。
三、解读机关
本办法由区国资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