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政府关于整治集贸市场周边环境的通告
为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营造整洁有序的购物环境,龙湖区人民政府决定从 在全区范围内对集贸市场周边环境进行专项清理整治。根据《汕头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人人有责。一切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有关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形成人人维护清洁、优美、文明、和谐城市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全区集贸市场周边应当保持整洁有序。禁止流动商贩违章占道经营,沿街门店(包括服务亭)的经营户不得超出经营场所的门、窗、外墙经营。车辆应当停放在指定位置,不得影响道路交通。
三、集贸市场物业管理单位应当落实日常管理责任,制止市场周边乱摆乱卖行为,及时清理垃圾,搞好环境卫生。
四、各有关部门、集贸市场要互相配合,推广集贸市场周边划线管理试点经验,引导流动商贩入场经营。
五、各街道办事处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安、卫生、工商、文化、教育等部门以及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密切配合,教育广大市民群众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通告的规定,并加强监督管理。对违章占道、店外经营行为,应当及时予以教育、劝阻;拒不听从教育、劝阻的,由行政执法、公安、卫生、工商等部门依法予以查处;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