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统防范化解道路交通安全风险保持高压整治态势严查各类非法营运行为
阶段来,市交通运输执法局金平大队严格按照上级部署,结合系统防范化解道路交通安全风险和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等工作,保持高压整治态势,压实一线执法力量,加大辖区内重点部位的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营运行为,先后查处非法营运案件5宗(其中7-9座3宗),非法网约车6宗,有效维护了辖区重点部位营运秩序。在案件查处过程中,面对现场执法的复杂性及当事人的不配合不理解,执法人员深入开展说理式执法,寓普法于执法,既体现执法力度,更彰显执法温度。
司机谎称乘客是邻居没收费,乘客说出实情实际支付150元
12月16日上午,金平大队执法人员巡查至市中心医院北门附近时,发现粤DVPXXX小型普通客车停在路边,两名乘客正在下车。因中心医院周边属非法营运高发地点,结合乘客匆匆下车神态,执法人员敏锐察觉该车存在违法嫌疑,随即上前亮证表明身份并要求司机接受检查。
正当执法人员对两名乘客展开调查时,坐在驾驶座上的当事司机吴某豪突然情绪激动,指着远处乘客大吼:“我头次载她来啊,没收钱啊。”乘客显然被司机的情緒惊吓到,不愿再配合询问调查,调查一度中断。面对僵局,执法人员将司机带至执法车内进行普法教育,防止其出现进一步过激行为。另一边,在执法人员的耐心安抚下,两名乘客才将实情托出,原来她们是从潮南溪头上车到汕头市中心医院,运费为2人共150元,已经支付给当事司机。在执法人员带领乘客对涉案车辆进行再次确认的时候,执法车内的当事司机吴某豪突然冲出执法车,激动地对着乘客叫嚣。
面对乘客的证词,吴某豪仍心存侥幸,拒不配合执法人员的工作,坚称其并未收费,且拒绝在现场笔录上签字,并不顾劝阻执意离开现场。执法人员多次通过电话联系吴某豪,最终在执法人员长时间耐心沟通后,吴某豪于当天下午到金平大队配合调查,并承认当天从潮南溪头搭载2人到汕头市中心医院,并收取运费150元的事实。吴某豪现场无法提供该车道路运输证及其他合法有效证明,执法人员依据《汕头经济特区出租汽车客运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扣押该车。目前,吴某豪驾驶粤DVPXXX涉嫌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市交通运输执法局已对吴某豪作出了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非法营运司机欲加速逃离、乘客怕报复不配合调查,结果……
12月2日上午,金平大队执法人员巡查至市中心医院北门附近时发现,粤U3QXXX小型普通客车突然停车下3名乘客(其中包含1名婴儿),司机可能察觉周边有执法车辆欲加速变道超车驶离。执法人员见状起疑,趁着车流密集粤U3QXXX未能变道,上前要求司机靠边接受调查。司机一开始并不配合调查,执法人员一方面提醒拦阻该司机,另一方面对乘客进行调查取证。
调查过程中乘客面露难色,眼神不断飘移望向司机,表示他们认识司机且是老乡,此次行程并未支付车费,但当执法人员进一步询问时,乘客却无法说出司机姓名。执法人员见状先让司机下车远离乘客,并不断耐心安抚乘客,辅以说理式执法,最终在执法人员的不懈努力下,乘客表示其是通过微信联系司机乘坐的该车,从饶平到汕头市中心医院,合计运费共180元且已支付给司机张某建。
经进一步调查,司机张某建称,起初发现执法车辆欲加速变道超车驶离现场,主要是为了躲避执法人员的检查。其承认驾驶私家车载客3人从饶平到汕头市中心医院并通过微信收取180元运费的事实。通过执法人员的耐心细致普法,张某建表示已认识到从事非法营运的危害,将吸取教训,不再以身试法。日前,张某建驾驶粤U3QXXX涉嫌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市交通运输执法局已对张某建作出了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法律链接:《汕头经济特区出租汽车客运条例》(2020年12月31日修订版)
第五十二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依职责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二)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三)使用未取得巡游车道路运输证或者网约车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四)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巡游车道路运输证或者网约车运输证的车辆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第六十六条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扣押机动车,并当场出具扣押决定书和清单,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接受处理:
(一)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二)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三)使用未取得巡游车道路运输证或者网约车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四)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巡游车道路运输证或者网约车运输证的车辆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