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华新区关于加强督促检查工作的实施办法
深龙华办〔2013〕188号
深圳市龙华新区综合办公室印发龙华新区关于加强督促检查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办事处,新区直属各单位,驻新区各单位:
《龙华新区关于加强督促检查工作的实施办法》已经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龙华新区综合办公室
2013年11月17日
龙华新区关于加强督促检查工作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改进工作作风,提升执行力,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以下简称督查)工作,保证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根据中共深圳市委《关于加强党委督促检查工作的若干规定》(深办发〔2012〕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督查是指由督查工作机构和督查人员,对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工作部署进行督办和检查,并要求在一定时限内办结和报告情况的行为。
第三条 完善督查工作统筹协调机制,构建新区党工委、管委会统一领导、新区党工委、管委会督查室(以下简称新区督查室)牵头协调、各个部门齐抓共管、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督查工作格局,形成工作合力。新区督查室负责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工作部署的督查,统筹指导全区督查工作。
第四条 督查工作的原则和要求
(一)突出重点,服务大局。坚持把新区党工委、管委会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摆在督查工作的首位,对新区主要领导的批示交办事项进行重点督查,确保督查工作围绕中心、服务大局;
(二)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坚持讲真话、报实情,敢于坚持原则,真实反映督查情况,确保督查反馈事实准确、分析精准;
(三)高效执行,令行禁止。坚持交必办、办必果、果必报,经常性地实行***督办,确保督查事项提速提效,按期完成;
(四)依法办事,规范约束。坚持依法依规开展督查,严格遵守制度要求和工作纪律,确保督查人员敢于碰硬、公正廉洁;
(五)创新服务,精细管理。坚持改革创新,实施重点工作项目化管理,引入社会监督,确保督查结果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第二章 督查内容
第五条 督查工作的范围
(一)上级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在新区贯彻落实的事项;
(二)上级党委政府领导签署有关新区工作意见的事项;
(三)新区党工委、管委会重要会议决定的事项;
(四)新区党工委、管委会重要文件确定的事项;
(五)新区党工委、管委会领导班子年度民主生活会整改的事项;
(六)新区主要领导签署的工作意见或调研时明确工作意见的事项;
(七)新区领导召开专题会议明确需要督查的事项;
(八)新区领导参加民心桥栏目反映的民生热点问题,明确需要督查的事项;
(九)市(宝安区)人大代表建议需要督办的事项;
(十)市(宝安区)政协提案需要督办的事项;
(十一)新区党工委、管委会确定需要督查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方式和程序
第六条 督查工作的方式
(一)立项督查。通过下发督查通知等形式,交办督查任务,并明确要求和时限;
(二)会议督查。通过召开协调会、现场会、交办会、座谈会等形式,对情况复杂、涉及多个部门的事项进行督查;
(三)明查暗访。通过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现场,了解掌握真实情况;
(四)回访复核。通过现场察看、走访、座谈、问卷调查等形式,对督查事项进行复查核实,了解问题是否真正解决,基层群众是否真正满意;
(五)联合督查。联合人大、政协等部门,对全区性的重点工作开展督查活动;
(六)督查调研。结合代表性的督查事项进行深入调研,做好深化决策、延伸服务工作;
(七)重点工作项目化管理。把新区各项重点工作有机分解成独立具体的项目,按照项目管理的模式,设定目标标准,进行任务分解,落实工作责任,规定完成时限,实施考评奖惩,以此推动各项工作的落实;
(八)社会监督。将重点工作、民生实事等督查事项通过媒体向群众公布,媒体定期报道进展情况,加强舆论监督;邀请市民代表观摩重点工作、民生实事等督查事项的落实情况,加强公众监督。
第七条 督查工作的时限
(一)新区党工委、管委会作出工作部署后,各办事处、新区直属各单位、驻新区各单位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制定出具体的实施方案。属于当年度完成的事项,原则上应每月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并在年终办结;
(二)新区主要领导签署的工作意见或新区主要领导调研时明确工作意见的事项,各承办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办结。事项复杂、需要延长时间的,最迟应在三个月内办结。属重大调研课题的,两个月内报告进展情况,最迟应在四个月内办结;
(三)新区领导批示的督查事项,各承办单位应当立即办理,并及时报告进展情况;
(四)市(宝安区)人大代表建议的督办事项,各承办单位应当自代表大会闭会之日起或者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收到建议、批评和意见之日起三个月内将办理情况答复代表。因特殊情况确实不能按期答复代表的,应当告知交办单位,并向代表说明情况,但最迟不得超过六个月答复代表;
(五)市(宝安区)政协提案的督办事项,各承办单位应当自政协全体会议闭会之日起或者政协全体会议闭会期间收到提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将办理情况答复委员。因特殊情况确实不能按期答复委员的,应当告知交办单位,并向委员说明情况,但最迟不得超过六个月答复委员。
第八条 督查工作的程序
(一)立项交办。对需要列入督查的事项,提出办理意见,印发督查通知,及时进行交办;
(二)办理反馈。承办部门在办理督查事项时,要确定经办人员,明确办理要求;对重大督查事项,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抓落实,并负总责;对无法解决的问题或不能按期完成的督查事项,要及时提出书面报告,征得同意方可退回或延长办理时限,承办部门不得自行转办。督查任务完成后,承办单位要及时报告落实情况,按规定时限报送新区督查室;
(三)***检查。对已交办的督查事项,新区督查室负责***检查,了解情况,督促办理;对一些重要的督查事项,由综合办公室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专题督查;
(四)督查通报。对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工作部署及新区领导批示交办督查事项的落实情况,新区督查室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对抓落实工作成绩突出、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表扬。对敷衍塞责、弄虚作假、落实不力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并督促整改;
(五)立卷归档。督查事项完成后,按档案管理规定对督查材料进行整理归档。
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第九条 督查工作的效力和问责
新区督查室可以检查各办事处、新区直属各单位、驻新区各单位与督查事项相关的工作,调阅相关材料,约谈相关负责人员,召开相关会议,实施督查问责。各办事处、新区直属各单位、驻新区各单位应主动配合新区督查室开展相关工作,及时报告相关情况,接受新区督查室的监督。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实施督查问责:
(一)对未按时限办结且未书面说明情况的单位,新区督查室应发出催办通知书;
(二)对不能按照进度完成有关工作,或办理督查事项不符合要求的单位,新区督查室应提出整改意见。对整改达不到要求的,新区督查室应在全区范围内进行通报;
(三)对承办督查事项提供虚假材料、瞒报漏报的单位,新区督查室应责成其向新区党工委、管委会作出书面检查;
(四)对在督查过程中发现单位或个人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的,新区督查室应按有关规定,移交纪检监察局依法依规处理;
(五)存在以上第二、三、四项规定情形的单位,取消其当年各项评先评优资格。
新区组织人事局应将督查问责情况作为领导班子政绩评价和干部考核任用的依据之一。
第十条 督查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新区党工委会议或管委会常务会议每年听取一次督查工作专题汇报,研究部署全年的督查工作;
(二)分管督查工作的新区领导经常研究督查工作,及时解决遇到的重要问题;
(三)各办事处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督查工作第一责任人。各办事处应当明确一位负责人分管督查工作,办事处的督查机构原则上设在党政办,明确督查专干负责督查工作;
(四)新区直属各单位、驻新区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督查工作第一责任人。新区直属各单位、驻新区各单位应当明确一位负责人分管督查工作,确定承担督查工作的机构和督查人员。督查工作任务较重的单位,可以设立专门的督查机构,配备相应督查人员;
(五)根据工作需要,选派理论政策水平高、业务熟悉、经验丰富、公道正派的干部担任督查专员;
(六)完善督查工作分级负责机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督查任务落实到位、责任到人。新区督查室负责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工作部署和新区领导批示、交办督查事项的督查。各办事处、新区直属各单位、驻新区各单位督查部门负责新区督查室交办事项的督查。新区党工委、管委会部署的专项工作,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或牵头单位为督查机构,并指定督查人员,接受新区督查室的业务指导;
(七)根据工作需要,新区督查室可以聘请第三方跟进督查专业性强项目的落实情况。
第十一条 督查工作的保障
(一)新区党工委、管委会赋予新区督查室组织协调、调查核实、情况通报、处理问题等方面必要的职能权限;
(二)新区督查室的负责人可列席新区党工委会议、管委会常务会议等重要会议,查阅相关重要文件和资料,随同新区主要领导开展工作调研;
(三)各办事处、新区直属各单位、驻新区各单位应为督查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十二条 督查工作的业务建设和队伍建设
(一)加强对各办事处、新区直属各单位、驻新区各单位督查部门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加强情况沟通和经验交流;
(二)加快督查工作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深圳市党政机关内网、公务员之窗网站、办公自动化系统(OA系统)、新区协同办公系统、新区督查工作管理系统、龙华新区督查工作群(QQ群号:321133292)等新媒体开展督查工作,提高督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三)加强督查能力建设,大力提升督查人员的理论水平、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由新区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各办事处、新区直属各单位、驻新区各单位可以根据本实施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深圳市龙华新区督查工作实施办法(暂行)》(深龙华办字〔2012〕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