坪地街道龙岗大道长山工业区段雨水管道清淤工程竣工决算审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和深龙审通〔2015〕155号审计通知书要求,我局派出审计组,自2015年5月29日至6月16日,对坪地街道龙岗大道长山工业区段雨水管道清淤工程竣工决算进行了审计。根据有关审计准则,坪地街道办对其提供的与审计有关的会计资料及其他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对此作出了书面承诺。审计机关的责任是对其审计并作出审计结论。
一、工程概况
本工程位于坪地街道龙岗大道长山工业区段,工程主要建设内容为对该段538米雨水管道、72米过路暗涵、139米排水渠进行清淤。根据深龙环水函〔2013〕310号文,该工程总投资估算73.21万元,从污水处理费返拨款专户中支出。该工程建设单位为坪地街道办,设计单位为深圳市水务规划设计院,监理单位为深圳市龙建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为深圳市新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该工程在深圳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龙岗分中心采用抽签方式中标,中标合同价为536 534.54元,固定单价合同。工程于2014年5月20日开工,2014年8月5日竣工验收。
二、工程造价审计情况
本工程造价审计在深圳市建星项目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坪地街道办结算审核的基础上进行,工程送审价为584 715.39元。经审计,审定工程造价583 215.39元(其中建安费524 534.39元),核减1 500元,核减率0.26%。
三、工程财务审计情况
截至审计时止,坪地街道办共收到龙岗区水务局拨该工程款项40万元。
四、审计评价
审计结果表明,建设单位在项目管理方面,基本能够按照基建程序实施,工程资料齐全。在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方面,会计资料较完整,所披露的会计信息基本真实地反映了建设资金的来源和运用情况。
五、存在问题
(一)多计工程造价1 500元。主要是施工图审查费因计算基数错误、多计1 500元。
(二)该项目未报发改部门立项。该项目费用从污水处理费返拨款专户中支出,由区环水局批复同意建设,未经发改部门批准立项即开工建设,与《龙岗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深龙府〔2008〕29号)第九条“政府投资项目须经申请并批准立项后方可进行建设”的规定不符。
六、审计意见及建议
(一)关于多计工程造价1 500元的问题。根据审计署等六部委联合颁布的《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审投发〔1996〕105号)第十四条“工程价款结算中多计少计的工程款应予以调整”的规定,该工程结算中多计工程款1 500元予以调减,以审定总造价583 215.39元进行结算。
(二)关于该项目未报发改部门立项的问题。建设单位今后应严格按照《龙岗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规定实施,完备建设手续,避免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对本次审计发现的问题,请坪地街道办自收到本报告之日起90日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龙岗区审计局。
本报告及有关整改情况随后将以适当方式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