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法规小课堂第七十五堂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的问与答(三)
预算法实施条例是预算法律制度体系的基础内容和重要支撑。2020年8月3日,******李克强签署***令,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本堂课小财同学继续领着大家一起来学习《条例》中与部门、单位预算相关的主要内容。
问题一:《条例》对各部门及所属单位的预算、决算公开有何具体规定?
答:《条例》第六条明确:
(一)一般性转移支付向社会公开应当细化到地区。专项转移支付向社会公开应当细化到地区和项目。
(二)政府债务、机关运行经费、政府采购、财政专户资金等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三)部门预算、决算应当公开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各部门所属单位的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部门批复后20日内由单位向社会公开。
单位预算、决算应当公开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单位预算、决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公开到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基本支出应当公开到款。
问题二:预算法所称的转移性收入和转移性支出的含义分别是什么?
答、预算法所称转移性收入,是指上级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下级上解收入、调入资金以及按照财政部规定列入转移性收入的无隶属关系政府的无偿援助。
预算法所称的转移性支出,包括上解上级支出、对下级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调出资金以及按照财政部规定列入转移性支出的给予无隶属关系政府的无偿援助。
问题三:《条例》对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是如何界定的?对专项转移支付如何管理?
答:《条例》第九条明确一般性转移支付,包括:
(一)均衡性转移支付;
(二)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的财力补助;
(三)其他一般性转移支付。
《条例》第十条明确:专项转移支付,是指上级政府为了实现特定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给予下级政府,并由下级政府按照上级政府规定的用途安排使用的预算资金。
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转移支付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对评估后的专项转移支付,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予以处理:
(一)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有必要继续执行的,可以继续执行;
(二)设立的有关要求变更,或者实际绩效与目标差距较大、管理不够完善的,应当予以调整;
(三)设立依据失效或者废止的,应当予以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