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罗湖区全面推进街道综合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深圳市罗湖区全面推进街道综合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997年4月20日)
现将《深圳市罗湖区全面推进街道综合执法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深圳市罗湖区全面推进街道综合执法工作实施方案
为积极稳妥推进我区街道综合执法体制改革,实现执法重心下移,加强基层执行力建设,根据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街道综合执法工作的决定》(深府〔2006〕268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推进街道综合执法工作,以建立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为主导,以相对扩大街道管理职责、充分发挥街道对辖区执法资源的综合利用为途径,以强化辖区责任机制、建立以街道为主的城区管理长效机制为方向,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全面实施行政管理和执法重心下移,在街道一级建立规范协调、权责统一、精简高效的综合执法队伍,最终实现城市管理秩序和城市环境的根本好转,确保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行政原则。全面推进街道综合执法工作,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同时,在法律规定的大框架内,积极探索和创新城市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二)权责一致原则。通过合理划分和界定区、街的执法职责权限,理顺块块之间、条块之间的职能交叉问题,实行区、街行政执法责任制,做到权责对应,职责统一。
(三)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通过街道综合执法,改变执法力量分散、条块分割所导致的执法力量不足、管理难以到位的状况,全面整合执法资源,提高执法效能。
三、机构设置及管理体制
区城管执法局在全区10个街道设立街道执法队(以下称“街道执法队”),负责列入综合执法范围的行政执法事项。
区城管执法局保留内设的督察、法制、地政科,负责对街道执法队的相关业务进行指导、监督和考核。同时,区城管执法局将目前内设的两个直属执法队合并为一个执法监察大队,负责对各街道执法队的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承担全区突击性的执法任务。
街道执法队实行“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的管理体制。人员的人事、财务归街道办事处领导、管理,日常工作由街道办事处指挥、调度和考核。执法队的业务接受区城管执法局及市、区各相关行政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四、人员编制及经费
区城管执法局除保留原有两个直属执法队的编制之外,其余执法编制全部归并到各街道执法队使用。
街道执法队的人员编制由区机构编制部门根据市编办下达的编制方案和编制数额,综合考虑扩大执法范围后实际增加的工作量及各街道办事处的实际情况等因素,在原驻该街道执法队人员编制的基础上,按照“人随事转”的原则重新核定需要增加该执法队的人员编制数量,并根据职能调整情况适当核减相关行政机关的人员编制。
街道执法队的执法经费由区财政部门按照“费随事转”的原则,结合执法工作实际情况在原有基础上按人员增编数适当增加,并根据相关机构执法人员核减的情况相应核减其执法经费。
五、执法主体资格及职能划分
区城管执法局具有独立的执法主体资格,自2007年3月1日起,依法履行深府〔2006〕268号文第二条所规定的21项行政检查权和处罚权,并继续行使水务等原由区城管执法局负责但此次未列入街道综合执法范围的行政检查权和处罚权。街道执法队作为区城管执法局的派出机构,在其辖区范围内具体行使深府〔2006〕268号文第二条所规定的21项行政检查权和处罚权,对外以区城管执法局的名义作出行政处罚。
区城管执法局除根据市、区政府的统一布署,组织开展全区重大的、突击性的和跨街道的城市管理执法活动外,对列入街道综合执法的事项,应以街道执法队查处为主,区城管执法局不再直接实施具体的行政处罚。
区相关行政机关应积极支持街道执法队依法履行职责,加强业务指导。对纳入扩大执法范围的职能,区相关行政机关在罗湖区范围内不再行使。
公安机关应积极支持街道执法队的执法活动,实行民警常驻制。每个街道执法队配属2名公安民警,对妨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依法查处。
六、责任界定及追究
因街道执法队履行职责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致的对外法律责任由区城管执法局承担。街道办事处承担因街道执法队行政不作为、乱作为或作为不到位所致的行政过错责任,以及因街道执法队对外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或程序违法被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撤销的败诉案件所致的内部行政过错责任。
街道执法队没有依法履行列入执法范围的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力或违法履行的,或不按区城管执法局和区相关行政机关的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意见进行整改,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区监察机关或主管部门追究街道办事处、执法队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区城管执法局不按规定对街道执法队进行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的,或对街道执法队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不积极组织应对,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由区监察机关追究区城管执法局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区相关机关没有按规定对街道执法队进行业务指导,造成严重后果的,或应当将纳入综合执法范围的违法行为移交街道执法队处理、没有移交而自行处理的,由区监察机关追究该机关负责人及责任人员的责任。
公安机关要积极支持、配合街道执法队的执法活动,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必要警力协助开展综合执法,对以暴力手段阻挠街道执法队依法行使管理职能等案件,应及时出警。拒绝出警或出警后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执法人员伤亡的,依法追究公安机关负责人及责任人员的责任。
七、工作衔接机制
(一)区城管执法局应加强对街道执法队的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在执法权限界定、执法文书设计、执法程序规范、执法人员培训等方面,全力支持街道执法队依法开展执法工作,并及时、有效组织应对因当事人不服街道执法队作出的行政处罚申请复议和诉讼案件。
(二)区相关行政机关应将涉及街道执法队的有关工作部署及时通知街道执法队。属街道执法队法定职责范围的,街道执法队应认真履行。相关行政机关和街道执法队在执法活动中发现违法行为超出其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通知或移送有管辖权的一方处理。接受通知或移送的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并应当在作出处理决定后的合理期限内将情况通报对方。
(三)街道执法队与其他相关行政机关在执法职责方面发生争议时,应当协商解决;协调不成的,报区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协调或按规定提请市政府法制机构协调解决。对法制机构的协调意见,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当执行。
(四)相关行政机关与街道执法队既要各司其职,又要相互配合,相互监督,建立和完善情况通报制度、联席会议制度,保证业务信息的及时传递和互通,逐步形成协调有序、行之有效的工作配合机制。
(五)相关行政机关应将本部门行政许可的情况及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信息,通过书面或电子政务形式定期通报街道执法队,保证行政许可部门与执法部门之间行政管理信息的互通和共享。
相关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发现有属于街道综合执法机构管辖的事项,可提请街道执法队予以处理。街道执法队处理完毕后,应在合理期限内反馈处理结果。
(六)街道执法队在执法过程中,对涉嫌犯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对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依法作出处理,并在作出处理决定后的合理期限内反馈处理结果。
八、监督制约机制
(一)街道执法队应严格执行案件调查权和处罚决定权相分离、重大案件审理权和处罚决定权相分离制度。完善重大复杂案件集体讨论制度,对重大、疑难复杂或其他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由街道执法队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并及时上报区城管执法局备案。
(二)区城管执法局应加强对街道执法队的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通过案件抽查、评议考核等方式及时发现街道执法队存在的问题,及时责令整改,督促其依法行使检查权和处罚权。
(三)要进一步加强区政府法制机构建设,充分发挥区政府法制机构对街道综合执法的协调和监督作用,对街道综合执法中出现的争议问题应及时予以协调。同时,作为区政府复议机构,要强化层级监督作用,及时纠正街道综合执法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
(四)区监察部门应完善对街道综合执法的监督机制,及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对行政不作为、违法作为、越权执法、滥用职权的行为应根据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区财政部门应加强对街道执法队罚没物资管理的监督。不得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将罚款与街道执法队和执法队队员的收入挂钩。
九、工作步骤
推进街道综合执法工作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前期准备阶段(1月10日—2月20日)。制定相关方案,加强业务培训,整合执法资源。
(一)根据深府〔2006〕268号文,由区城管执法局牵头,制定配套的《深圳市罗湖区全面推进街道综合执法工作实施方案》报市政府。
(二)按照市的工作部署,由区城管执法局拟定《罗湖区推进街道综合执法培训方案》,并统筹安排完成对现有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三)根据市编办下达的职能、编制方案,由区编办组织制定具体的《罗湖区推进街道综合执法职能界定和机构编制方案》和《街道综合执法编制分配方案》。
(四)按照深府〔2006〕268号文和市编办的方案要求,由区城管执法局形成《街道综合执法队队长配备方案》,加强干部队伍建设。
(五)根据开展街道综合执法和加强廉政建设的需要,由区城管执法局拟定《执法人员调防方案》。
(六)按照推进街道综合执法工作的需要,由区城管执法局制定《街道综合执法2007年度财政预算方案》报区财政。区财政局要抓紧做好财政预算,保证开展综合执法的各项经费支出。
(七)根据整合执法资源的要求,在现有全区各行政机关聘请协管员数量的基础上,由区编办牵头各相关部门制定《罗湖区协管员整合方案》,实现执法资源的统一调配,综合利用。
(八)根据新的职能范围界定,由区城管执法局组织着手对执法依据、执法指南和执法业务等规范性文件的汇编和修订工作。
第二阶段:移交过渡阶段(2月21日—2月28日)。根据深府〔2006〕268号文,将街道执法队的人员编制、人事关系全部下放街道办事处,完成执法事项的移交,保证人员、经费及时足额到位;完善执法队的装备、设备和服装,保证街道综合执法的顺利开展。
第三阶段:稳步实施阶段(3月1日后)。根据街道综合执法的需要,完善区街联席会议制度、工作协作和信息互通制度、执法责任制度等相关配套制度,根据区编办下达的编制方案录用新增编人员并组织上岗培训,全面开展街道综合执法工作。
十、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有关部门特别是涉及到职能归并和人员调整的部门,要以改革大局为重,积极支持和配合有关调整,自觉将思想统一到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的决策和部署上来,坚定推进街道综合执法的决定和信心。
(二)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成立罗湖区全面推进街道综合执法工作领导小组(另行发文),负责组织、研究和决策推进街道综合执法工作进程中的重大事项。
(三)相关部门要齐心协力,做好新旧体制的衔接工作。在3月1日街道综合执法正式运作前,区相关行政机关和区城管执法局(现有的执法队)要稳定军心,做到守土有责,继续加强对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保持工作的稳定性和连续性,防止出现管理空档。3月1日街道综合执法正式运作之后,区各相关部门不再行使由街道执法队集中行使的处罚权,但仍应加强对街道执法队的业务指导和支持,保证街道综合执法工作平稳过渡、顺利衔接。
(四)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区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快街道综合执法干部的配备和人员的录用工作,区财政要保证街道综合执法所需的经费,其他各相关部门要通力配合,确保街道综合执法的顺利、稳步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