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改决定珠环违改字〔2021〕4130号珠海博昌龙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珠环违改字〔2021〕4130号
珠海博昌龙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40402MA562PUF4W
法定代表人:赖进强
地址:珠海市香洲香海路1号商铺之二
建设项目地址: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黄杨工业区贵头村田洋1号空地
我局于2021 年06月07日、2021年06月1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设立的建筑废料处置和综合利用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企业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珠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斗门区井岸镇朝福路98号F座3楼 邮编:519100
联系人:孙先生、金先生 联系电话:0756-5310995
珠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0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