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服热线:0755-8882 8155

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办法的通知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4月20日发表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委制定了《深圳市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4月28日

  深圳市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市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辖区范围内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医疗机构执业应当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执业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备案证后方可执业。

  医疗机构执业场所依法需要办理规划国土、环境保护、消防等行政许可的,在取得相应许可后方可进行施工和开展执业活动。

  第四条 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下列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

  (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纯中医治疗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专科疾病防治院;

  (二)急救中心、急救站(点);

  (三)疗养院、护理院、护理站;

  (四)社区医院;

  (五)互联网医院;

  (六)临床检验中心、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血液透析中心、安宁疗护中心、康复医疗中心、护理中心;

  (七)港澳服务提供者举办的门诊部;

  (八)省管权限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医疗机构;

  (九)由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执业登记的其他医疗机构。

  第五条 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下列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

  (一)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

  (二)健康体检中心;

  (三)社区健康服务中心(站);

  (四)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中小学卫生保健所、中医诊所、中医(综合)诊所、中医馆、中西医结合诊所、民族医诊所、盲人医疗***所;

  (五)由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执业登记的其他医疗机构。

  第六条 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将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等信息,通过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与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建立涉嫌涉恶医疗机构有关行政审批联动工作机制,及时将已移送公安部门核查的涉嫌涉恶医疗机构通报给市场监管、民政和医保等部门,并与之建立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机制。

  第八条 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已取得成立的批准文件,营利性医疗机构已取得商事主体资格;

  (二)按照规定须办理国家或者广东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设置许可的,还应当取得相关批准文件;

  (三)符合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制定的医疗机构设置标准;

  (四)医疗机构名称符合有关规定;

  (五)医疗机构负责人不具有《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六)公立医疗机构还应当符合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制定发布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第九条 医疗机构的名称应当与主体资格登记的名称相一致。

  医疗机构主体资格登记的地址应当作为其执业登记的地址。

  第二章 首次执业登记

  第十条 医疗机构申请首次执业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

  (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成立批准文件或者营利性医疗机构商事主体《营业执照》;

  (三)医疗机构负责人的简历、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四)医疗机构执业场所的房地产权证或者不动产权证;未取得房地产权证或者不动产权证的,提交房屋竣工验收报告或者近3年的房屋建筑安全检测报告;

  (五)医疗机构执业场所非自有产权的,应当提供医疗机构执业场所所有权人同意将房屋用于医疗用房的协议;

  (六)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及各楼层科室(诊疗科目)布局图,并标注各区域的详细建筑面积;

  (七)医疗机构拟配备的卫生技术人员名录表及其他相关技术人员名录表;

  (八)信息系统建设和接入医疗服务监管平台相关材料;

  (九)医疗废物处理协议;

  (十)医学检验、病理、医学影像、医疗消毒供应委托第三方具备资质医疗机构提供服务的,还应当提供相关委托协议;

  (十一)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承诺书;

  (十二)委托办理的,还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十三)按照规定须办理国家或者广东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设置许可的,还应当提交相关批准文件;

  (十四)申请盲人医疗***所的,还应当提交盲人医疗***人员资格证。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主要登记下列事项:

  (一)名称、执业地址;

  (二)医疗机构负责人;

  (三)诊疗科目(医学检验科、病理科、医学影像科由第三方具备资质的医疗机构提供服务的,应当在上述诊疗科目后备注“协议”);

  (四)经营性质;

  (五)执业许可证的登记号、有效期限、发证日期以及发证机关。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主要登记下列事项:

  (一)名称、执业地址、类别、级别;

  (二)医疗机构负责人;

  (三)经营性质、服务对象;

  (四)诊疗科目、床位(含牙椅、血液透析床,下同)数量;

  (五)执业许可证的登记号、有效期限、发证日期以及发证机关;

  (六)按照规定应当登记的特殊诊疗技术或者服务项目;

  (七)校验记录。

  第十二条 设床位的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为15年;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应当及时办理医师、护士的执业注册或者备案。医师、护士经执业注册或者备案后,医疗机构方可开展相应执业活动。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在医疗机构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3个月内对医疗机构执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变更与补办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变更执业地址、类别、级别、诊疗科目、床位数量、服务对象等,应当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变更执业登记。

  医疗机构变更名称或者负责人的,应当在办理变更主体资格登记后15日内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变更执业登记。申请变更的名称或者负责人不符合规定的,医疗机构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45日内重新办理变更主体资格登记,并办理变更执业登记。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变更执业登记事项在原执业登记机关管辖权限内的,应当向原执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执业登记;变更执业登记事项超出原执业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应当按照首次执业登记的要求,向有管辖权限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申请变更执业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三)申请变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登记事项的,还应当提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

  (四)医疗机构申请变更执业登记承诺书;

  (五)委托办理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六)本办法规定的与变更执业登记事项相关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申请变更执业地址,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医疗机构执业场所的房地产权证或者不动产权证;未取得房地产权证或者不动产权证的,提交房屋竣工验收报告或者近3年的房屋建筑安全检测报告;

  (二)医疗机构执业场所非自有产权的,应当提供医疗机构执业场所所有权人同意将房屋用于医疗用房的协议;

  (三)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及各楼层科室(诊疗科目)布局图,并标注各区域的详细建筑面积。

  医疗机构仅变更执业地址的门楼牌号而实际执业地址未迁移的,仅需提交门楼牌地址变更情况的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类别,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主体资格登记部门核准变更名称的相关文件;

  (二)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及各楼层科室(诊疗科目)布局图,并标注各区域的详细建筑面积;

  (三)医疗机构配备的卫生技术人员名录表及其他相关技术人员名录表;

  (四)医疗机构设备清单;

  (五)按照规定须办理国家或者广东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设置许可的,还应当取得相关批准文件;

  (六)申请变更为盲人医疗***所的,还应当提交盲人医疗***人员资格证。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级别,还应当提交医疗机构级别认定自评报告。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申请增设诊疗科目,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拟开展诊疗科目的房屋设计平面图,并标注各区域的详细建筑面积;

  (二)拟开展诊疗科目配备的卫生技术人员名录表及其他相关技术人员名录表;

  (三)拟开展诊疗科目配备的设备清单。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申请增加床位,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拟增加床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医疗服务需求报告;

  (二)拟增加床位的科室平面布局图,并标注各区域的详细建筑面积。

  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申请变更名称,还应当提交主体资格登记部门核准变更名称的相关文件。

  医疗机构变更名称时,同时变更医疗机构类别的,应当按照变更类别提交申请材料。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申请变更负责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主体资格登记部门核准变更负责人的相关文件;

  (二)拟变更负责人的简历、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第二十四条 为职工、学生等内部特定人群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医务室、卫生所等医疗机构申请变更服务对象,属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还应当提交成立批准文件,属于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还应当提交商事主体《营业执照》。

  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副本遗失或者破损的,医疗机构可向原执业登记机关申请补办。

  第四章 校验与延续

  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达到校验周期的应当申请校验。

  下列医疗机构的校验周期为3年:

  (一)床位在100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纯中医治疗医院、民族医医院、护理院;

  (二)专科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专科疾病防治机构、急救中心、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

  下列医疗机构的校验周期为1年:

  (一)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独资医疗机构;

  (二)床位未满100张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纯中医治疗医院、民族医医院、护理院;

  (三)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

  (四)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血液透析中心、安宁疗护中心、康复医疗中心、护理中心、护理站、健康体检中心;

  (五)急救站(点);

  (六)社区医院、社区健康服务中心(站);

  (七)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中小学卫生保健所、中医(综合)诊所、中医馆、中西医结合诊所、民族医诊所、盲人医疗***所;

  (八)前款未规定的其他医疗机构。

  互联网医院按照其实体医疗机构的校验周期执行。

  医疗机构被执业登记机关作出“暂缓校验”结论后再次校验合格的,该医疗机构下一次校验的校验周期为1年。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周期届满前3个月内向执业登记机关申请校验,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三)本校验周期内各年度工作总结;

  (四)诊疗科目、床位等执业登记事项以及卫生技术人员、业务科室和大型医用设备变更情况;

  (五)本校验周期接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检查、指导结果及整改情况;

  (六)本校验周期内发生的医疗民事赔偿(补偿)情况(包括医疗事故)以及卫生技术人员违法违规执业及其处理情况;

  (七)特殊医疗技术项目开展情况;

  (八)信息系统建设、接入医疗服务监管平台及上传诊疗信息情况;

  (九)委托办理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业登记机关应当作出“暂缓校验”结论,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给予1-6个月的暂缓校验期:

  (一)校验审查所涉及的有关文件、病案和材料存在隐瞒、弄虚作假情况;

  (二)不符合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制定的医疗机构设置标准;

  (三)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期间;

  (四)规划国土、环境保护、消防、卫生等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期间;

  (五)未按照要求建设信息系统、接入医疗服务监管平台或者上传诊疗信息;

  (六)国家、广东省、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医疗机构在暂缓校验期内应当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第二十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在暂缓校验期满后5日内向执业登记机关提出再次校验申请,经执业登记机关再次校验合格的,允许继续执业;再次校验不合格的,由执业登记机关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不具备相应医疗服务能力的诊疗科目。

  医疗机构暂缓校验期满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再次校验申请的,由执业登记机关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三十条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医疗机构应当向执业登记机关申请延续,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延续《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申请;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副本;

  (三)委托办理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第五章 停业与注销

  第三十一条 医疗机构停业或者部分诊疗科目暂停开展诊疗服务,应当向执业登记机关备案。

  除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医疗机构停业或者诊疗科目暂停开展诊疗服务不得超过1年。

  第三十二条 医疗机构停业后重新执业或者诊疗科目重新开展诊疗服务的,应当向执业登记机关书面报告。

  第三十三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业登记机关应当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一)医疗机构申请注销;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

  (三)医疗机构主体资格被注销;

  (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吊销;

  (五)暂缓校验期满后再次校验不合格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再次校验申请;

  (六)因不可抗力导致医疗机构无法继续执业;

  (七)医疗机构非因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停业超过1年;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医疗机构部分诊疗科目暂停开展诊疗服务超过1年的,执业登记机关应当注销其相关诊疗科目。

  第六章 办理流程和时限

  第三十四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收到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后,应当在2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医疗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医疗机构需要补正的材料。医疗机构应当在40日内按照要求补正材料,逾期不补正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第三十五条 医疗机构申请下列事项之一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进行现场审查:

  (一)首次执业登记;

  (二)变更执业地址(变更执业地址门楼牌号而实际执业地址未迁移的除外)、类别、级别、床位数量;

  (三)校验;

  (四)增设医疗美容科、产科、儿科(新生儿专业)、重症医学科等特殊诊疗科目;

  (五)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为需要进行现场审查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进行首次执业登记、校验、新增或者迁移执业地址的变更登记现场审查时,应当检查医疗机构执业场所是否依法取得规划国土、环境保护、消防等行政许可,未取得相应许可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七条 医疗机构申请首次执业登记、变更执业登记、校验和延续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在受理后3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医疗机构申请注销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在受理后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现场审查和医疗机构整改的时间不计入上述办理时限。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现场审查时间不得超过10日。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暂未制定医疗机构设置标准的,按照国家或者广东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制定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执行。

  第三十九条 广东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委托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办理的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事项,按照广东省有关规定执行。

  中医诊所的执业登记事项按《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所称日为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市卫生计生委关于〈深圳市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卫计规〔2017〕5号)同时废止。



本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公开内容,仅供参考!不对文章内容时效、真实性负责

















关于我们 加入我们 人力资讯TOP500 网站地图 临时工招聘信息兼职招聘信息

劳务派遣 深圳劳务派遣公司 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临时工派遣公司 深圳临时工派遣中介 2
  1. 第五届贺州市助人为乐模范黄诚怀揣善心传递温暖
  2. 贺州市委书记李杰云主持召开全市疫情防控工作视频会议
  3. 聚焦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推进改革攻坚为加快建设体现新发展理念的现代化区域中心城市提供新动能
  4. 廉心话家风廉语树清风
  5. 标题和内容已经清空2023-04-07 03:42:14
  6. 自治县成立70周年县庆筹备委员会宣传工作布置会召开
  7. 凌云县贫困残疾人子女助学项目受助汇总表
  8. 那佐乡人大当好三员助力乡村振兴
  9. 莫庸到天生桥桠杈等乡镇调研指导疫情防控工作
  10. 顺庆区委政法委开展重点工作推进会
  11. 西林县2020年产业扶贫以奖代补项目验收结果公示
  12. 自治区党委第七巡视组公告
  13. 荣山镇三坚持推进城乡居民全民参保
  14. 普合苗族乡大河村开展传承红色基因赓续英雄血脉主题党课活动
  15. 陈展维督导疫情防控工作时强调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坚决守牢疫情防控底线
  16. 贺州市市长林冠参加指导中共富川瑶族自治县委员会常委班子2020年度民主生活会
  17. 西林县社科联召开基层党建五基三化攻坚年行动部署暨基层党建重点任务推进会议
  18. 贺州市领导开展信访接待日活动
  19. 贺州市领导给市中青班学员进行专题授课
  20. 凌云县烟草专卖局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行政许可决定公示名单
  21. 贺州市八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取消八步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等两家单位就业见习基地资格的通知
  22. 乐业县婚姻登记工作暂停办理通告
  23. 致全县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们的感谢信
  24. 西林县税务局新春慰问送温暖巩固成果防返贫
  25. 自治区评定验收组到八步区开展国家4A级旅游景区评定验收工作
  26. 自然资源局学思践悟党史学习教育成效显著
  27. 靖西市总工会党支部乐业县总工会党支部联合开展学习模范先锋争做优秀党员党日活动
  28. 凌云县2021年第六批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名单公示
  29. 好消息凌云县这个集体荣获自治区巾帼文明岗
  30. 贺州市市场监管局学好二十大精神实质高质量推进市场监管工作
  31. 西林县召开西林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实施方案集中审改会
  32. 同乐林场严防死守同心抗疫
  33. 恩施州召开金融工作座谈会
  34. 高考第一天隆林多部门通力合作助力考生迎战
  35. 乐业县总工会2021年公开招聘社会化工会工作者公告
  36. 中共隆林各族自治县委员会第十四届常委会第101次会议召开
  37. 田林县文旅局开展2022年我们的中国梦文化进万家促民族团结春联写赠送福字文明实践志愿服务活动
  38. 八步龙山小学开展秋季开学第一课铁路安全宣传活动
  39. 德峨镇推行党员远程教育统一收看日活动
  40. 喜迎二十大廉洁润家风
  41. 市纪委监委领导到西林调研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
  42. 我县举行2021年田林县食品安全突发事件IV级(四级)应急处置演练
  43. 关于公示统计违法举报方式的公告
  44. 快乐六一安全相伴今天我们走进仁冲小学上了一堂安全教育课
  45. 钟山县多部门联合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农信助力新校园退役军人保平安活动
  46. 抗击疫情统战干部在行动
  47. 钟得志到富川县调研指导脱贫攻坚工作
  48. 黄少雄到平桂区开展法治政府建设七五普法规划实施督察验收工作
  49. 标题和内容已经清空2023-04-07 03:17:33
  50. 八步区研究部署防汛抗旱工作
  51. 南海区天气趋势——2022年11月19日
  52.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配合做好广西九万国家级自然保护抠广防城金花茶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广西雅长兰科植物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自然资源所有权首次登记通告的函
  53. 什邡市市场监管局123工作法引领小个专市场焕发新活力
  54. 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邓婉玲到市民政局调研
  55. 西林县拟拨付脱贫劳动力跨省就业一次性交通补助公示
  56. 自治区村社区两委换届督导组到八步区开展督导工作
  57. 八达镇城西社区党总支部开展喜迎二十大建功新时代七一主题党日活动
  58. 贺州市八步生态环境局2022年9月27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受理情况公示
  59.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城区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行政许可决定公示
  60. 标题和内容已经清空2023-04-07 03:42:14
  61. 八步区第三初级中学2022级新生入学须知
  62. 贺州市市场监管局举办2022年全市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暨应急管理业务培训班
  63. 珍爱生命预防溺水——乐业县直机关幼儿园防溺水应急演练活动报道
  64. 2021年乐业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审计进点会议顺利召开
  65. 八步区教育系统做好2022年中秋节假期疫情防控工作的温馨提示
  66. 乐业县2022年手工制茶技能大赛成功举办
  67. 乐业县山水甘田农文旅产业融合带(一期)奇幻农庄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公众参与公示
  68. 乐业县总工会2022年开展情系一线职工送清凉慰问活动
  69. 自治区调研组到八步区开展人居环境整治和乡村风貌提升调研
  70. 文明过节贺州市市场监管局志愿者在行动
  71. 那佐苗族乡开展复工复产复学工作大检查行动
  72. 贺州市八步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八步区林业局小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购房户复核通过名单的公示
  73. 来凤县桑树坪村党建引领聚合力村容村貌换新颜
  74. 凌云褡裢飘香迎中元节
  75. 五一期间食品安全消费提示
  76. 昭化区织密三张网抓好非高火险期森林防灭火工作
  77. 第三代残疾人证办证公示
  78. 钟山县开展党建引领五社联动志愿服务活动
  79. 八步区司法局组织开展律师执业行政监督检查
  80. 关于试鸣防空警报公告
  81. 凌云县企业开办一站式服务指南全程电子操作指南
  82. 中国人民银行乐业县支行乐业县发展和改革局乐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乐业县网络安全和信息化服务中心乐业县公安局关于开展征信修复乱象治理工作的通告
  83. 西林县组织收听收看全区宣传部长会议
  84. 贺州市组织收听收看广西推进产业振兴三年行动指挥部第一次全体会议暨全区工业投资视频调度会议
  85. 广西宸博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废铁尾料分拣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公示
  86. 西平乡志愿者助力乡村振兴
  87. 西林县人大办到联系村开展户户研判工作
  88. 八步区107名支援百色医疗队平安凯旋
  89. 关于启动凌云县洪涝灾害Ⅳ级应急响应的通知
  90. 乐业县直属机关工委凝心聚力打造机关党建有特色
  91.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万峰湖平班水库隆林辖区水面整治存鱼收购奖励的通告
  92. 猪场乡多措并举开展防疫接种排查工作
  93. 凌云县扶贫小额信贷申请公示
  94. 关于隆林各族自治县2019年以工代赈示范项目者浪乡者徕村可赖坡西片区综合开发建设工程采用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结果的公告
  95. 百色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韦庆强深入凌云县调研政法工作
  96. 贺州市八步区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政策清单(7月)
  97. 八步区铺门镇开展冲锋舟水上防汛应急救援演练
  98. 关于公开征集华夏二路(双明大道光辉大道)市政工程施工监理招标代理单位的公
  99. 贺州市委党史学习教育第一巡回指导组到八步区开展党史学习教育工作调研
  100. 贺州市八步区2022年第三批享受一次性扩岗补助企业名单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