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发展计划局注关于重新发布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等6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深圳市发展计划局注
关于重新发布《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实行建设
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等6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2年8月19日)
深计〔2002〕403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原深圳市计划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深计投资〔1997〕1号)等6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原深圳市计划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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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1.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深计投资〔1997〕1号)
2.转发国家计委等部门印发《关于完善和规范商业银行基本建设贷款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深计投资〔1998〕26号)
3.关于印发《国家鼓励发展的内资项目确认书》申请及发放办法的通知(深计产业〔1998〕98号)
4.关于印发《深圳市药品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计〔1999〕361号)
5.关于印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广东省计划委员会《关于"十五"规划编制方法和程序若干意见》的通知(深计综合〔2000〕96号)
6.关于贯彻实施《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深计投资〔2000〕3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