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代理记账机构2007年度从事代理记账情况检查的通知珠财会〔2008〕3号
各代理记账机构:
为了履行法律赋予财政部门对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的职责,规范代理记账市场,保证代理记账机构的会计服务质量,促进行业健康、规范发展。经研究,我局决定对各代理记账机构实施监督检查,请各代理记账机构按要求如实填写并报送以下材料:
一、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
二、单位营业执照、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原件备查、复印件存档)。
三、专职及兼职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备查、复印件存档)。
四、2007年度会计年报、代理记账工作总结。
五、客户名册表、代理记账委托书、合同(原件备查、复印件存档)、代理记账客户意见表。
六、专职及兼职从业人员参加中级会计电算化考试合格证和《企业会计准则》继续教育培训合格证。
上述材料请于2008年3月14日前报送市财政局会计科一楼办证厅。
特此通知。
***:1.代理记账基本情况表
2.代理记账客户意见表
二○○八年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