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顺德区水资源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已废止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各有关单位:
现将《顺德区水资源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 |
二○○四年十二月三日 |
主题词:水利 资源 管理 通知
顺德区水资源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加强水资源统一管理,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广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及省人民政府《颁布〈广东省取水许可制度与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1995]67号)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水资源的开发、节约、保护和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地下水(包括地热水、矿泉水)。
第三条 区水利局负责本行政区范围内的水资源管理和本实施细则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区环境保护局、建设局、国土资源局、经济贸易局、农业局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做好本区范围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鼓励、支持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
第五条 水资源综合规划,由区水利局组织编制,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佛山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防洪、治涝、灌溉、航运、供水、水力发电、渔业等专业规划,由区其他相关部门会同区水利局组织编制,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 本区范围内,直接从江河(内河涌)、湖泊或者地下取水的,取水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取水户),必须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向区水利局申请取水许可证。
第七条 下列取水免办取水许可和免征水资源费。
(一)家庭生活、禽畜饮用月取水量100立方米以下的;
(二)用人力、畜力或其它简易方法非营利性月取水量100立方米以下的;
(三)农业灌溉、水产养殖年取地表水量100000立方米以下的;
(四)农业抗旱应急取水的;
(五)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公共利益的危害而必须取水的;
(六)为保障矿井等地下水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而必须取水的;
(七)农村敬老院、中小学校自用直接取水的。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需要申请或者重新申请取水许可的,应当向区水利局提出取水许可预申请,预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向区发展和改革局、建设局等有关部门办理立项、建设等手续;建设项目批准后,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区水利局提出取水许可申请。不列入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取水工程,可直接向区水利局提出取水许可申请。
第九条 申请取水许可应具备下列事项。
(一)申请单位(个人)的名称(姓名)、地址;
(二)申请理由与取水用途;
(三)总取水量(年)及年内分配、保证率;
(四)申请取水起始时间及期限;
(五)水资源及取水地点;
(六)取水方式;
(七)地下取水的井深和取水层;
(八)节水措施;
(九)污水处理措施;
(十)退水地点及退水含有主要污染物浓度的总量。
第十条 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发证。
区水利局负责下列项目的取水许可的审批、发证。
(一)总装机5000瓦以下的水电工程取水;
(二)日取地下水单井2000立方米以下、单位井群10000立方米以下的取水;
(三)其他日取地表水50000立方米以下的取水。
超出以上标准和范围取水许可的,由市或市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第十一条 区水利局接到取水许可申请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或者修正材料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申请取水有争议的,应当在争议解决后审批。
取水工程竣工后,经审批机关核验合格后,发给取水许可证。
第十二条 开采地下水(矿泉水、地热水)的,应当向区水利局提出取水许可申请,在取得取水许可证后,方可到区国土资源局等有关部门办理相应的手续。
第十三条 取水户应在取水点装置经计量管理部门检测合格的量水设施。无量水设施或量水设施运行不正常的,取水量按取水设施最大取水能力计算。
第十四条 取水许可证统一使用水利部制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取水许可证》。取水许可证实行年度审验制度,未经年审或者年审不合格的,取水许可证无效。
取水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5年,取水期限届满,取水许可证即自行失效。如需要继续取水的,取水户应当在期满前90日内,重新办理取水许可手续。
取水许可证不得出租、转借、涂改和伪造。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原审批机关可核减或者限制其取水量。
(一)自然原因使水源发生变化的;
(二)地下水严重超采或者地下水开采可能引起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的;
(三)需水量增加而水源无法满足的;
(四)节水、废水处理措施不落实的;
(五)其他特殊情况。
第十六条 取水户应当缴纳水资源费,水资源费具体标准,由区水利局会同区物价局在省有关规定幅度内制定,报区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十七条 水电厂(站)发电用水、火电厂循环冷却用水、农业灌溉用水、水产养殖和农药、化肥、农用薄膜生产用水的缓征水资源费,具体开征时间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八条 水资源费统一缴入同级财政,实行预算管理和分成管理。
第十九条 水资源费按实际取水量和实际发电量计收。水资源费列入成本。
第二十条 水资源费用于水资源管理、科学考察、勘查、调查评价、监测、水资源政策和节约用水方法研究、节水措施推广和奖励、水资源开发利用及地下水补源规划、水资源保护等,作为水资源管理专款专用,以收定支,节余可连年结转使用。
第二十一条 收费单位应到区物价局申报《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区财政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水资源费的使用管理接受区财政局、审计局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区水利局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区的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由区水利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省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制定,报区发展与改革局审查批准。
第二十四条 水量分配、调度计划由区水利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因干旱等特殊情况,区各级防汛、防旱、防风指挥机构按照规定的权限,可以对水量进行临时调度,取水户和水工程管理单位必须服从。
第二十五条 城镇供水应当加强对用户的节约用水管理工作,加强供水、用水设备管理,减少水的漏损量。
第二十六条 取水户应当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取水量取水。对超额取水部分实行累进征收水资源费。超额取水不足10%部分,加收一倍水资源费;超额取水10%以上,不足20%部分,加收二倍水资源费;超额取水20%以上,不足30%部分,加收三倍水资源费。超额取水30%以上的,区水利局应责令其暂停取水,限期整改。
第二十七条 区水利局应当会同环境保护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拟定水功能区划,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区水利局按照国家资源与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审定本区域水体的纳污能力,并向区环境保护局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
第二十八条 区水利局应当加强水资源监测,定期发布水资源公报。
第二十九条 开发利用地下水,必须防止地面沉降、水源枯竭和海水入侵,防止水质恶化。
区水利局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地下水、地面沉降等观测资料,确定地面沉降地区的地下水年度开采总量和回灌总量,严格限制开采。取水户应当加强对地下水位、水量、水质的监测,建立技术档案。
第三十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在河道(内河涌)、湖泊、水库、渠道设置或改建、扩建排污口,必须经区水利局审查同意后,方可向区环境保护局办理排污申请手续。
第三十一条 区水利局对本行政区域的取水户进行现场检查时,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及资料,接受检查。
第三十二条 有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区水利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广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由区水利局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隐瞒、截留、挪用水资源费的,由佛山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市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进行查处,强制扣缴,并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区水利局对符合条件的取水申请不予批准取水或者不符合条件取水申请给予批准取水许可的,由佛山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对负责人和有关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区水利局及其他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时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佛山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原《顺德市取水许可制度与水资源征收管理实施细则》(顺府发[1997]***号)同时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