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二○一二年七月十七日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
(共4项)
编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
01 科技计划项目及科技研发资金管理使用
02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03 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协议类空置厂房调剂资格审查
04 高新技术项目认定
01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科技计划项目及科技研发资金管理使用
一、审批内容
科技计划项目及科技研发资金管理使用。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深府〔2004〕195号)第八条;
(二)《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府〔2004〕205号)第七条。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审批数量:有数量限制,受科技研发资金年度总额控制。
审批方式: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审批机关审定。
四、审批条件
项目申请者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项目负责人在相关领域和专业具有一定的学术地位或技术优势,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二)承担单位具有项目实施的工作基础和条件,有健全的科研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知识产权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
(三)项目课题组成员结构合理;
(四)项目负责人和承担单位享有良好信誉度。
依据:《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
五、申请材料
项目申请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申请书》(原件3份及其电子版软盘);
(二)《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固定格式、贷款贴息项目可以省略)(原件3份);
(三)证明项目技术情况的材料(原件3份);
(四)项目单位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3份,验原件);
(五)上年度审计报告或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以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复印件各3份,验原件);
(六)贷款贴息项目提供银行贷款合同和付息凭证(复印件各3份,验原件)。
依据:《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及本实施办法。
六、申请表格
《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申请书》,申请人可在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网站(http://www.szsti.gov.cn)上免费及在线填报。
七、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依据:《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
八、审批决定机关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会同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依据:《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
九、审批程序
申请人向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递交申请材料→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审查材料,对通过审查的,进行现场考察,委托专家评审或者会计师事务所审核→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会同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审定→公示→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会同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向申请人出具批准文件,对审查不同意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领取批文。
十、审批时限
成批处理。
依据:本实施办法。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证件:批准文件。
有效期限: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个月内与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签订项目合同书。
依据:《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申请人凭批准文件获得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资助。
依据:《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年审。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应当按照项目合同对项目进行***管理,并对到期完成的项目组织验收或者鉴定。
02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一、审批内容
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与管理。
二、设定依据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第八条。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审批。
四、审批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3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二)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四)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3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3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六)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要求。
依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十条。
五、申请材料
(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原件1份);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三)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合同)、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和省级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四)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原件1份);
(五)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3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实际年限不足3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六)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3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3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以及技术性收入的情况表(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依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及本实施办法。
六、申请表格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该表格可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或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网站(http://www.szsti.gov.cn)上免费。
七、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依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八条。
八、审批决定机关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会同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按规定认定后报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依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八条。
九、审批程序
申请人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按要求填写注册登记表并上传至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对申请人身份进行确认并将用户名和密码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向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办文窗口递交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材料→书面材料审查通过的,由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组织政府有关部门及相关行业专家进行评审→评审通过的,网上公示15个工作日→报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告认定结果→申请人领取认定文件、证书。
十、审批时限
分批处理。
依据:本实施办法。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文件及《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3年。
依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申请人持《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可以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依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四条。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实行复审制。
申请人应在《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将自动失效。
高新技术企业复审时,须提交近3年开展研究开发等技术创新活动的报告,经中介机构出具的近3个会计年度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等专项审计报告。
依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03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协议类空置厂房调剂资格审查
一、审批内容
以协议或租赁方式取得高新区内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所形成的地上建筑物空置部分的调剂使用权资格审查。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2001年3月22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06年9月26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第三十三条;
(二)《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1992年12月26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12月17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2年4月26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四条。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审批。
四、审批条件
(一)申请高新区协议类空置厂房调剂资格的,申请人应同时满足下列基本条件:
1.申请人拥有的厂房按《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用途自用,且自用面积达到厂房建筑面积的50%;
2.厂房产权明晰;
3.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具备使用条件;
4.无违反《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行为;
5.遵守非盈利原则,执行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会同市房地产租赁管理部门公布的调剂价格标准(独立楼宇厂房所有人除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根据楼宇容纳的人数和建筑规模,设有一定比例的配餐中心)。
(二)终止调剂: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可终止其调剂资格:
1.擅自将厂房出租给不具备入区资格企业的;
2.擅自将未经调剂许可的厂房对外出租的;
3.违反调剂价格规定,实际价格突破最高限价的;
4.调剂过程中,发生瞒报、虚报等弄虚作假行为的。
依据:《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第三十三条;《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协议类空置厂房调剂管理办法》(深科技创新规〔2012〕1号)第三条、第九条。
五、申请材料
(一)《深圳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协议类空置厂房统一调剂申请表》(原件1份);
(二)《深圳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协议类空置厂房统一调剂承诺书》(原件1份);
(三)申请调剂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作出的申请调剂空置厂房的决议(原件1份);
(四)房地产权利证书或证明其产权的其他有效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五)营业执照或其他证明其身份的有效法律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六)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七)近3个月财务月报及上年度同期财务月报(原件各1份);
(八)上年度完税证明文件及纳税申报收入文件(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九)公司加入社保人员总数及名单(原件1份);
(十)市有关部门颁发的拟调剂使用空置厂房的竣工验收证明文件和平面图(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依据:《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第三十三条;《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协议类空置厂房调剂管理办法》第十条及本实施办法。
六、申请表格
申请人需填写《深圳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协议类空置厂房统一调剂申请表》和统一格式的《深圳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协议类空置厂房统一调剂承诺书》。
上述表格和承诺书可在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网站(http://www.szsti.gov.cn)或深圳高新区网站(http://www.ship.gov.cn)上免费。
七、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八、审批决定机关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依据:《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第三十三条。
九、审批程序
(一)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受理窗口受理申请材料;
(二)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
(三)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对符合条件的,作出批准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决定。
十、审批时限
申请协议类空置厂房统一调剂资格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协议类空置厂房统一调剂资格审查批复文件,有效期为5年。
依据:《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协议类空置厂房调剂管理办法》第六条。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空置厂房所有人持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同意调剂使用空置厂房的批复及其他材料可向市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申请使用调剂空置厂房合同登记。
依据:《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协议类空置厂房调剂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第四条。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04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高新技术项目认定
一、审批内容
拟入驻深圳市高新技术园区或者参加用地招拍挂等事项需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
二、设定依据
《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2006年9月26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三条。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可。
四、审批条件
申请高新技术项目认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符合国家、广东省、深圳市技术和产业政策的要求,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二)项目所采用的技术是先进和成熟的,且经过产品(样品、样机)技术鉴定,已具备商品化生产条件(对国家专卖产品、食品、医药类产品需取得主管部门有关生产的批件);
(三)项目实施后能形成一定的经济规模,且有良好的国内外市场和较好的经济效益;
(四)项目承担单位为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有较强的技术实力(或技术支撑单位);
(五)项目实施具备良好环境,所需的能源与原材料有保障;
(六)知识产权权属清晰;
(七)项目拟入驻深圳市高新技术园区或者参加用地招拍挂等事项;
(八)其他需要符合的条件。
依据:本实施办法。
五、申请材料
申请高新技术项目认定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深圳市高新技术项目认定申请书》(原件3份);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3份,验原件);
(三)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复印件3份,验原件);
(四)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3份,验原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五)税务登记证(复印件3份,验原件)(非事业单位提供);
(六)税务部门提供的单位上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3份,验原件)(非事业单位提供);
(七)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复印件3份,验原件);
(八)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3份);
(九)属于特殊行业的企业需提供特殊行业许可证或入网证;对生物医药、医疗器械、通信等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高新技术产品,申报时必须提交行业规定许可生产、销售的必备文件(复印件各3份,验原件);
(十)可说明技术来源的相关材料。如技术转让、技术许可、合作生产、合作开发的合同或协议(复印件各3份,验原件);
(十一)项目拟入驻深圳市高新技术园区或者参加用地招拍挂等事项的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3份,验原件);
(十二)辅助材料:为了对申报表和必备材料未充分说明的内容做进一步阐述,帮助评审专家了解情况,申报单位可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1.鉴定证书或其他相当的技术证明材料;
2.技术标准、产品质量性能测试报告(开发软件的企业需提供:该产品的软件需求说明书、系统设计报告、用户手册、测试大纲、测试报告和用户试用报告等材料);
3.由权威机构出具的近期的查新报告;
4.若环境污染的项目需提交环保达标证明;
5.用户使用意见相关材料;
6.属专利技术的项目可附加专利证书;
7.其他相关材料。
上述书面材料装订成册(一式3份)。
依据:本实施办法。
六、申请表格
《深圳市高新技术项目认定申请书》,申请人可在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网站(http://www.szsti.gov.cn)上免费及在线填报。
七、审批受理机关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八、审批决定机关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九、审批程序
申请人申报→向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收文窗口提交申请材料→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组织专家评审、进行现场考察→社会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向申请人出具认定文件;对公示有异议不通过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领取批文。
十、审批时限
20个工作日。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证件:批准文件,有效期限:两年。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申请人凭批准文件申请入驻深圳市高新技术园区或者参加用地招拍挂等事项。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