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珠海市网上中介服务超市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珠政数管〔2019〕231号)
ZBGS—2019—70
珠政数管〔2019〕231号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珠海市网上中介服务超市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反映。
珠海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2019年12月19日
珠海市网上中介服务超市信用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珠海市中介服务市场监督管理,推进广东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以下统称:中介超市)信用管理制度化建设,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监督有力的中介服务市场秩序,营造竞争有序、服务高效、执业规范、诚实守信的中介服务市场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中介超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入驻中介超市的中介服务机构在珠海市中介服务市场开展活动过程的信用管理。
第三条 中介超市信用管理遵循合法、公正、准确、及时原则,依法依规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和中介服务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保守国家机密,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业主,是指珠海市辖区内购买有关中介服务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企业。
本办法所称中介服务机构,是指为行政管理工作(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给付、行政征收、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奖励和其他行政行为)提供有偿中介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机构。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五条 珠海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是我市中介超市管理机构。区级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是各区中介超市管理机构。中介超市信用管理工作由中介超市管理机构组织,并协调各行业主管部门(含具有负责信用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中介超市运营机构和中介超市项目业主共同实施。
市级中介超市管理机构负责全市中介超市信用管理工作及监督管理中介超市运营机构和有关当事人的行为,按职责分工受理和处理有关投诉,协调行业主管部门处理有关投诉。区级中介超市管理机构负责全区中介超市信用管理工作及按职责分工受理和处理有关投诉,协调区级行业主管部门处理有关投诉。
第六条 珠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我市中介超市运营机构。负责组织项目业主对中介服务机构实施满意度评价和回复业务咨询,协助处理有关投诉。
中介超市运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中介超市档案管理制度,妥善收集、整理和保管相关电子、纸质文档和录音录像资料等全过程信息,作为中介服务机构信用信息评价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七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对中介超市信用状况实施监督管理,配合中介超市管理机构信用管理工作。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对于入驻中介超市或在本市辖区范围内执业的中介服务机构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第八条 项目业主应当在中介服务机构履行服务后,在确认服务结果的同时对中介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服务时效、服务态度、服务收费和服务规范等方面进行满意度评价。满意度评价实行“一事一评”,评价结果在中介超市系统上进行公示。
第三章 失信行为的分类
第九条 中介服务机构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经核实后,由中介超市管理机构记为失信预警一次。包括但不限于:
(一) 中介服务机构未在中选公告公示期满3日之内安排专职人员主动与业主单位接洽相关事宜的;
(二)因不符合报名条件,中选后被取消中选资格的,或因未全面、准确理解项目公告信息,在中选后无法满足服务要求而放弃中选资格,或在服务过程中无法正常满足项目业主服务需求的;
(三) 中介服务机构提交服务成果因服务质量问题被项目业主终止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按中介超市管理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求,按时提供证明文件、情况说明等证明性材料的;
(五) 中介服务机构涉及不良信用行为被投诉或举报,情节轻微而未达到一般失信行为的;
(六)中介超市管理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询问核查的过程中,中介服务机构无正当理由,采取拖延、推脱、无理取闹、大声喧哗等方式,影响中介超市运作及项目正常开展的;
(七)其他应记作失信预警的行为。
第十条 中介服务机构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经核实后,由中介超市管理机构记为一般失信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中选中介服务机构无故放弃中选结果或无正当理由不按时与项目业主签订合同的;
(二)擅自提高服务收费或变相要求项目业主增加服务费用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按合同要求的服务时间完成服务的;
(四)中选中介服务机构未按从业规范提供服务,服务质量不达标,因服务成果不符合从业规范要求而被行业主管部门退回的;
(五)存在应当回避情形却未回避的;
(六)法定代表人、业务授权人等联系电话和信息未按规定进行实名登记的;
(七)经查实未履行有关守信承诺的;
(八)作为投诉人在中介超市1年内(有效时间自投诉人投诉之日起开始计算)三次以上投诉查无实据的;
(九)1年内被中介超市管理机构给予失信预警达到三次的;
(十)其他应记作一般失信的行为。
第十一条 中介服务机构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经核实确认后,由中介超市管理机构记为严重失信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提供虚假材料、证照(伪造、篡改、转借、借用证照、挂靠)等入驻中介超市的;
(二)不同中介服务机构使用相同网络地址报名和办理业务的;
(三)不同中介服务机构的业务授权人为同一人或相同联系电话号码的;
(四)与项目业主或其他中介服务机构相互串通而扰乱公平竞争秩序的;
(五)在提供中介服务时,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贿赂项目业主、交易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
(七)违法违规或违反合同规定将项目进行转包或分包的;
(八)利用监理、评审、审核等服务优势干预其他中介服务机构日常经营或要求其他中介服务机构进行利益输送的;
(九)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
(十)有严重违法和严重失信行为,被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列入有关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的;
(十一)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中介超市管理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询问核查结果和处罚结论的;在按照中介超市管理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求,提供证明文件、情况说明等佐证性材料时进行文件、材料造假的;
(十二)其他应当记作严重失信的行为。
第十二条 中介服务机构因下列原因造成项目延期完成或废置的,可不计为失信行为,包括:
(一)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中选中介服务机构主动放弃项目服务的(合同订立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二)项目业主因采购需求调整或取消后,导致项目实际与项目公告明显不符的。
(三)经行业主管部门调查认定,因项目业主未按从业规范或公告约定及时提供中选中介服务机构进场服务条件(如土地或资产评估、勘察、测绘等中介服务前的清场工作或提交服务所必需的关联资料等),导致中介服务机构无法履约的。
(四)其他特殊情形。
第四章 失信行为的认定及申诉处理
第十三条 中介超市管理机构根据下列情形,有权启动对中介服务机构存在失信行为的认定:
(一)中介超市管理机构、行业主管部门在对中介超市巡查和业务投诉处理中发现入驻中介服务机构存在失信行为的;
(二)中介超市运营机构、项目业主、中介服务机构发现相关中介服务机构存在失信行为,以书面形式向中介超市管理机构进行投诉或举报的;
(三)其他社会公众的有效举报。
第十四条 中介超市管理机构受理有关投诉或举报应在2个工作日内启动处理程序,有权向投诉举报人及中介服务机构进行询问核查,询问核查方式包括电话沟通、函询或面谈,核查过程中形成的录音、录像和笔录等核查文件应按要求进行归档管理。
中介超市管理机构、行业主管部门、中介超市运营机构在核查中介服务机构失信行为过程中,有权查阅、复制有关资料,调查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五条 中介超市管理机构认定中介服务机构存在失信行为的,应当于询问、核查后2个工作日内出具《失信预警告知书》或《失信行为认定书》,失信预警一般通过电子邮箱发给中介服务机构。一般失信行为或严重失信行为则通过邮递、电子邮件、中介超市系统短信等方式通知中介服务机构。
告知书、认定书内容应当包括:失信行为的具体事实、信用处理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理结果,向对方提出异议申请的期限和相关后果,以及申辩期限和方式等。
第十六条 中介服务机构收到《失信预警告知书》或《失信行为认定书》后,如有异议的,在收到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中介超市管理机构提交书面申辩材料,申辩材料应包括事实、理由及相关证据,逾期不提交或未提交书面申辩材料的,视为无异议,失信行为认定正式生效。
第十七条 除依法应予保密的事项外,有关失信行为的记录和处理信息,中介超市管理机构于中介服务机构失信行为认定书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在中介超市系统公开发布失信行为认定结果公告。
区级中介超市管理机构应在出具《失信行为认定书》1个工作日内向市级中介超市管理机构进行备案。
第十八条 中介服务机构对失信行为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应在失信行为认定书生效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中介超市管理机构书面提出复核申请,复核申请需提供相应证明材料,中介超市管理机构会同相关主管部门以联席会议机制进行复核。区级中介超市管理机构复核后报市级中介超市管理机构备案。
第五章 惩戒措施
第十九条 中介服务机构出现失信行为的,应依法依规根据不同程度采取下列相应的惩戒措施:
(一)中介服务机构在中介超市出现1次一般失信行为的,暂停该中介服务机构在中介服务超市参与承接中介服务3个月;
(二)1年内(不计算暂停服务时间)出现2次一般失信行为的,暂停其参与承接中介服务6个月;
(三)2年内(不计算暂停服务时间)出现一般失信行为累计达到3次或出现严重失信行为的,清退出中介超市;
(四)其他惩戒措施。
第六章 失信结果的应用
第二十条 凡是被清退出中介超市的中介服务机构,2年内不得申请入驻。
第二十一条 存在失信行为的中介服务机构,由中介超市管理机构将失信信息抄送本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市信用机构,实施联合惩戒。
第七章 信用信息的公开和共享
第二十二条 中介服务机构存在一般失信行为、严重失信行为规定的情形,依据本办法第十九条,中介超市管理机构通过中介超市系统将失信信息与“信用广东”实现信息共享。
第二十三条 存在失信行为的中介服务机构是珠海属地的,将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索引,通过“信用中国(广东珠海)”及时公开披露一般失信、严重失信的相关信息。鼓励和支持社会征信机构采集在本市执业的中介服务机构的失信行为信息。
第二十四条 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推动行业信用建设。引导各行业协会商会加快建立会员信用档案,将失信行为记入会员信用档案,建立完善各行业信用信息采集共享机制。支持各行业协会商会按照行业标准、行规、行约等规范对失信会员实行预警、行业内通报批评、不予接纳、劝退等惩戒措施。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规定的“以上”、“内”、“后”均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 失信预警行为有效起始时间是以中介超市管理机构认定失信行为正式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一般失信和严重失信行为有效起始时间是以中介超市管理机构在中介超市系统公开发布失信行为认定结果公告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珠海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