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好政策组合拳解决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
近日,市社保机构的办事窗口变得更加忙碌,其中有许多老人都前来排队办理参保手续,原来是我市出台的未参保老年人口一次性缴费政策将于今年底截止,许多老人都是前来赶搭“末班车”的。事实上,像这样的好政策,我市已不是头一回了。自2008年以来,我市已连续推出6项旨在解决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的民生政策,基本覆盖了本市各年龄段、各类用人单位、各种用工形式的无保障群体,基本实现人人享有养老保障目标,为构建和谐社会,建设“幸福珠海”发挥了重要作用。
政策全覆盖,重点各不同
我市向来重视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许多工作都走在全国前列。2006年在全国率先建立农保制度以后,我市养老保险在制度上已实现了全覆盖。但由于历史原因,以及受经济能力限制,部分特殊群体仍游离在社会保险“安全网”之外。为实现“人人享有养老保障”目标,我市自2008年起统筹规划,多管齐下,在2年内密集出台了早期离开国企集体企业人员一次性缴费政策、未参保老年人口一次性缴费政策、延续缴费人员趸缴政策等相互衔接和配套的3项解决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的“政策组合”。在此基础上,我市还于今年9月在全省率先实施《珠海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以其作为一项兜底的制度安排将缺乏缴费能力的城镇非从业人员纳入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中,基本实现了“人人都有机会参保、人人都参得起保”的目标。
今年4月份以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也先后下发了旨在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企业未参保人员一次性缴费等3项政策。由于我市解决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的步伐比全省要快,因此省的3项政策出台后我市需要解决的人员已很少。不过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有关负责人表示,省的一系列政策也有它的积极意义,因为每个制度都有其重点解决的对象,6项政策齐出,就好比打了一套“组合拳”,起到了拾遗补缺的作用。特别是省最后出台的企业未参保人员一次性缴费政策,较好地解决了当前补缴面临的滞纳金较高的问题,从而为未参保的无保障人群编织了一张更加宽广的“安全网”,基本实现了人群全覆盖。
社会反响好,踊跃来参保
我市解决解决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的政策一经出台,即在全体市民中引起了强烈反响和积极拥护,人们纷纷前来咨询和参保。据统计,自2008年出台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一次性缴费政策以来,我市共受理各类人员一次性缴费申请13012人,成功办理缴费12769人,其中9306人已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有关负责人表示,随着到社保经办机构去办参保手续的人越来越多,来上访要求解决养老问题的人已越来越少。人们群众对政府坚持以人为本、注重民生改善的惠民行动拍手称快,养老保险工作呈现出了良好的社会局面。
政策有期限,办理要抓紧
由于是在特定情况下解决特定群体的养老保障问题,因此我市部分解决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的政策都设置了有效期。其中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一次性缴费业务在2009年底已基本完成。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一次性缴费业务目前正在办理,力争在今年12月31日前基本完成。未参保老年人口一次性缴费政策有效期为一年,到今年12月31日停止办理。企业未参保人员一次性缴费政策从2011年7月开始办理,暂未设办理截止日期。由于今后我市不再出台解决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的政策,因此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醒广大市民,符合一次性缴费条件的人员要抓紧办理,早缴费、早享受,避免错过“末班车”。
我市解决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的6政策对比
文件依据 | 适用对象 | 办理地 | 截止日期 | 备注 |
《关于解决早期离开我市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人员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珠劳社〔2008〕140号)和《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申请一次性养老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珠劳社办〔2009〕102号) | (1)现为本市户籍,1978年6月1日至1994年12月31日期间离开广东省内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含农场、破产改制企业,以及原驻海南岛和中央、军队驻粤企业),且在原单位的工作年限不能视同缴费年限的原干部或固定工; (2)现为本市户籍,1978年6月1日至1994年12月31日期间离开本市机关事业单位,且在原单位的工作年限不能视同缴费年限的原干部或固定工; (3)现为本市户籍,回城后没有被安排工作或安排到县以下集体企业工作的原本省知青。 | 原单位为省属国有集体企业,在省社保局办理;其它人员,在本市户籍所在地办理。 | 2009年12月31日 | 对申请人离开原单位的时间、原单位性质和职工身份都有严格限制。申请时须提供劳动关系原始资料。 |
《关于解决我市未参保老年人口养老保障问题的通知》(珠人社〔2010〕252号) | 具有本市户籍满5年,2010年12月31日前(含本日)男已年满60周岁、女已年满55周岁,曾与本市各类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但从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以及具备上述年龄和户籍条件的原国有集体企业家属工、原村“两委”干部和平沙、红旗华侨农场耕种农场土地的人员。 | 在本市户籍所在地办理 | 2011年12月31日 | 对户籍年限、年龄有严格限制,申请时须提供劳动关系资料。 |
《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解决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珠人社〔2011〕154号) | 现为本省户籍,1978年6月1日后离开我省(含1988年8月24日前离开原广东省海南行政区)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中央驻粤机关事业单位,原工作年限不能视同缴费年限的原干部、固定工(不含单位自行聘用的干部)。 | 尚未参保或中断缴费人员在户籍地办理,正在缴费人员在缴费地办理。 | 我省统一实施机关单位养老保险制度 | 其中大部分人群已根据珠劳社〔2008〕140号文解决。 |
《转发人社厅、财政厅、地税局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意见的通知》(珠人社〔2011〕239号) | 具有本省城镇户籍、曾与我省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但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010年12月31日前已达到或超过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人员(未达到退休年龄的,可按企业未参保人员的有关规定补缴,详见下文)。 | 原单位所在地,原单位为中央、省属和军队驻穗单位的,在省社保局办理。 | 2011年12月31日前基本完成 | 集体企业(不包括乡村集体企业)职工,不分用工形式,须提供劳动关系原始材料。 |
《转发人社厅、地税局关于妥善解决企业未参保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珠人社〔2011〕238号) | 现有广东省户籍,在2011年7月1日前曾与我省各类企业(含农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因所在单位关闭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无生产经营能力等原因无力承担缴费责任或因超过法定时效无法要求用人单位补缴,从未参加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已参保但与单位(不含现工作单位)存续劳动关系期间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目前尚未领取养老金。 | 原单位所在地,原单位为中央、省属和军队驻穗单位的,在省社保局办理。在不同单位工作的,在工作年限最长的原单位所在地。 | 暂未设截止日期 | 对单位性质、用工形式不作限制,但以用人单位无法承担缴费责任为前提。须提供劳动关系原始材料。 |
《关于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延续缴费人员趸缴养老保险费的通知》(珠人社〔2010〕251号) | 男年满65周岁、女年满60周岁且取得本市户籍累计满15年的延续缴费人员 | 在本市户籍所在地办理 | 长期政策 | 该政策与珠人社〔2010〕252号文是配套的 |
注:因篇幅限制,具体内容以正式文件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