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竹街放煤气阻强拆案终审裁定蓝某妨害公务一年刑期不变
市中级人民法院对2014年发生在香洲区双竹街的“放煤气阻碍强拆”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当事人蓝某龙上诉,维持原“有期徒刑一年”的判决。
蓝某龙,男,1976年9月出生于广东大埔。原判决认定:2014年9月2日9时45分许,翠香街道办联合行政执法翠香中队等部门,对双竹街违章乱放现象进行整改,蓝某龙用打开的煤气瓶向现场执法人员施放煤气以及语言威胁等方法,阻碍强制清拆。其施放的煤气,被现场消防人员及时处理。
原审以妨害公务罪判刑一年。蓝以“案发前没有预谋”、“案发过程中没有使用暴力造成他人伤害,也没有造成公私财物损失,只是激情犯罪”为由提出上诉,请求从轻处罚。
市中院终审认为,蓝某龙采用罔顾周围人员安全的方法打开煤气瓶,将煤气瓶扔到路中间,还从店内搬出多个煤气瓶到门口威胁现场执法人员,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原判已充分考虑其犯罪情节和认罪态度,并对其作出了从轻处罚。(内容来源:珠海特区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