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21年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德保县云雪冷冻食品有限公司)
根据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食品不合格情况通知的内容中,涉及我局1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德保县云雪冷冻食品有限公司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 | SC2146***********33 | 样品名称 | 东北奶糕(草原为奶糕) |
生产日期 | 2021年6月11日 | 型号规格 | 75g/支 |
标称生产企业 | 德保县云雪冷冻食品有限公司 | 被抽样单位 | 海口琼山晓平食品店 |
检验不合格项目 | 菌落总数,大肠菌群 | 检验机构 | 海南省食品药品检验所海口分所 |
(二)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我局办案人员于2021年9月29日就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委托刘志良接受调查,刘志良回答了办案人员提问,办案人员如实记录被询问人陈述内容,并制作询问笔录一份。2021年10月8日,经办案机构人员对案情进行讨论,大家一致认为本案违法事实已查清,可以终结调查。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实,该公司位于德保县城关镇云梯村(五里湾工业园区广西德保县鸿富商贸有限公司内),从事冷冻饮品(雪糕、冰棍)的生产及销售活动,持有《营业执照》及《食品生产许可证》。该公司接海南省海口市经销商的订单于2021年6月11日生产了50件零15支东北奶糕(草原奶口味雪糕,商标为云一雪,40支/件,净含量为75g/支),其中用于销售50件,留样10支,食品出厂检验抽样5支。2021年6月15日,该公司将50件上述批次东北奶糕销往德保县鸿富商贸有限公司,出厂销售价为34元/件(0.85元/支),销售金额为1700元。至此,该公司已无上述批次东北奶糕的库存。同日,德保县鸿富商贸有限公司将上述食品供应给海南省海口市商家进行销售,其中销售45件,赠送5件,销售价为34元/件,销售金额为1530元。2021年8月16日,我局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系统收到海南省食品药品检验所海口分所出具的检验报告(№:SC20210774),报告显示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海南省食品药品检验所海口分所对海口琼山晓平食品店销售的、德保县云雪冷冻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东北奶糕(草原奶口味雪糕,商标为云一雪,净含量为75g/支,生产日期为2021年6月11日)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275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冷冻饮品和制作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公司确认海南省食品药品检验所海口分所出具的检验报告(№:SC20210774)中所指的抽检食品为其生产销售的产品。该公司对检验结论无异议,也未提出复检申请。该公司收到检验报告(№:SC20210774)后共召回该批次抽检不合格东北奶糕32件。经计算,本案货值金额为1712.75元,违法所得为612元。
该公司能提供其生产销售的东北奶糕出厂检验报告,在收到抽检不合格的检验报告(№:SC20210774)后,立即发出不合格食品召回通知书,召回抽检不合格食品,同时主动查找、分析产品不合格的原因并进行整改。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该公司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暂无行政处罚信息,属初次违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材料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法代表人洪燕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2.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各1 份;
3.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SC2146***********33)各1份;
5.海南省食品药品检验所海口分所出具的检验报告(№:SC20210774)、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德市监告字〔2021〕73号)、送达回证各1份;1份;
6.责令改正通知书(德市监责改字〔2021〕101号)1份 ;
7.现场检查笔录(2021年9月1日)1份;
8.询问通知书(德市监询通〔2021〕73号)、询问笔录各1份;
9.东北奶糕出厂检验报告复印件1份;
10.该公司成品进库、出库台账复印件各1份;
11.德保县鸿富商贸有限公司采购入库单、销售出库单各1份。
12.该公司不合格品召回公告知书、不安全食品召回情况记录、生产不合格食品的处理及整改报告复印件各1份;
13.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图1份。
以上证据由本局执法人员依法调查取得,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关于证据的规定,已查证属实,并告知当事人有权对证据发表意见,但当事人或委托人未发表意见,并对相关证据材料予以签字确认,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属于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存在主观故意,属初次违法,并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案发后及时发布产品召回公告,主动消除或者避免危害后果。因此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2019〕244号)“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所指的情形,按照处罚法定,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可以依法给予减轻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612元;
2.罚款30000元;
上述罚没款合计叁万零陆佰壹拾贰元(¥30612元),上缴国库。
(三)当事人整改情况及复查结果
收到检验报告后,德保县云雪冷冻食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该不合格食品,并张贴公告,对已售出的该批次不合格食品进行召回。截止2021年10月8日结案时,共召回该批次东北奶糕32件。该公司已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要求进行整改。
德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8日
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