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服热线:0755-8882 8155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商事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珠府函〔2018〕204号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4月17日发表  


ZFGS-2018-11

珠府函〔2018〕204号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珠海市商事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工商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

2018年6月5日

珠海市商事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商事主体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商事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商事制度改革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事主体信用信息,是指用以分析、识别、判断商事主体信用状况的资料和数据。

  本办法所称商事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是指对商事主体信用信息的提供、归集、共享、公示、使用、查询和维护等行为进行规范和监督的活动。

  第三条  珠海市各级商事登记机关登记的商事主体,其信用信息的提供、归集、共享、公示、使用、查询和维护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商事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应当遵循合法、真实、及时、公开、便民原则,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商事主体合法权益,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买卖、传播商事主体信用信息。

  第五条  商事主体信用信息管理,遵循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信息提供者对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不得编造、篡改信息内容。

  第六条  珠海市各级行政管理部门、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从事社会公共事务服务的商事主体,应当及时提供、归集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实现信息实时传递、交换、共享、公示和查询。

  从事社会公共事务服务的商事主体,主要是指从事通讯、交通、供水、供电、供气等社会公共事务服务的商事主体。

  第七条  珠海市各级行政管理部门、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应当对涉及安全生产、食品安全和环境保护等重点领域商事主体的信用信息加强管理,及时公示共享。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商事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

  市发展改革部门(市信用信息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商事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的协调和监督工作。

  市科工信部门(市信息化管理部门)负责本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以下简称市级共享平台)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管理工作,完善市级共享平台数据交换共享功能,开发商事主体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做好信息互联、互通、共享及公示等保障工作。

  市商事登记部门负责商事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的指导,统一申领和管理各部门信息归集、协同监管平台账户,协调各协同监管平台与市级共享平台有关商事主体信用信息数据对接。

  市政府各部门、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负责本单位所产生的商事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具体工作,建设和完善本部门网站、协同监管平台和系统,确保信息数据与市级共享平台及时交换、共享和公示。

  市监察部门负责商事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的行政效能监察,监督本市商事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的规范与高效。

  第九条  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制定商事主体行业信用管理办法,建立行业信用约束机制;培育和规范商事主体信用服务机构,引导商事主体信用服务健康发展。

  第十条  市商事登记机关应当协助、配合市信用信息综合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本市商事主体信用信息目录,对商事主体信用进行分类、分级和管理。

  第十一条  本市商事主体信用信息,主要包括以下来源:

  (一)本市各级行政管理部门、司法部门、仲裁部门、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

  (二)本市从事社会公共事务服务的商事主体,在依法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的;

  (三)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过程中产生的;

  (四)本市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行业协会、评估机构等组织,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的;

  (五)商事主体在销售产品、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的;

  (六)商事主体依法申报的。

  第十二条  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具体包括下列事项涉及的信息:

  (一)行政许可、审批、登记、备案;

  (二)执法监管;

  (三)消费评价;

  (四)认证认定;

  (五)警示提醒;

  (六)信用状况信息;

  (七)经营管理。

  第十三条  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关于商事主体资格、资质设立、变更、注销(撤销)等行政许可、审批、登记、备案信息;

  (二)商事主体股东或出资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以及董事、监事、经理、公司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信用信息;

  (三)产权登记、担保、抵押、出质、查封、冻结等信息;

  (四)行政处罚、行政监管、联合惩戒、市场或者行业禁入等执法监管信息;

  (五)裁判、仲裁文书确认的信息;

  (六)产品、服务、质量管理体系等认证、认可信息;

  (七)消费者署实名对购买的产品或接受的服务作出的评价信息;

  (八)法院确认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

  (九)提供虚假材料侵害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信息;

  (十)欠缴依法应当缴纳的税费等信息;

  (十一)有关机关依法认定的良好信用、不良信用和严重不良信用等信用状况信息;

  (十二)商事主体在生产销售产品、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的经营管理信息;

  (十三)其他应当归集的信息。

  第十四条  本市各级行政管理部门、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应当将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程序终结后的7个工作日内,提交报送至市级共享平台。

  本市从事社会公共事务服务的商事主体,应当将在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在提供服务程序终结后的7个工作日内,提交报送至珠海市商事主体登记许可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以下简称市商事主体公示平台)。

  本市各级行政管理部门、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应当通过建立本部门业务数据接口实现信息提交报送。对本市司法裁判文书、仲裁机关的仲裁文书确认的信息和法院确认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信息,通过建立市级共享平台与本市司法、仲裁机关的信息数据接口提取。

  第十五条  非从事社会公共事务服务的商事主体,在生产销售产品、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的经营管理信息,由商事主体自主决定是否提交报送。自愿提交报送的,由商事主体采集信息,通过市商事主体公示平台提交报送。

  第十六条  通过市级共享平台和市商事主体公示平台提交报送的信息,应当与商事主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进行匹配,统一记录在该商事主体的商事登记簿,通过市商事主体公示平台推送至信用珠海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

  第十七条  本市各级行政管理部门、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在依法履行职责,和本市从事社会公共事务服务的商事主体在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的有关商事主体的下列信息,应当共享公示:

  (一)行政许可、审批、登记、备案;

  (二)执法监管;

  (三)消费评价;

  (四)认证认定;

  (五)警示提醒;

  (六)其他应当共享公示的信息。

  上述信息,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共享公示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非从事社会公共事务服务的商事主体,在生产销售产品、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的经营管理信息和依法申报的信息,是否共享、公示由商事主体自主决定。

  自主决定不共享、公示的,商事主体在通过市商事主体公示平台提交报送信息时,予以标注。

  第十九条  属于共享公示的信息,应当在提交报送信息后的7个工作日内,推送至市商事主体公示平台对外公示。

  第二十条  下列信息,不得共享、公示: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事主体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

  (四)法律、法规禁止共享公示的其他信息。

  第二十一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可以依法查阅已经共享公示的商事主体信用信息。

  第二十二条  市商事主体公示平台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市商事主体公示平台向社会提供统一便捷的信用信息查询服务。

  第二十三条  本市各级行政管理部门、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应当通过查询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内容,识别、分析、判断商事主体信用状况,开展商事主体信用分类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市各级行政管理部门、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履行下列职责时,可以参考商事主体信用信息情况:

  (一)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

  (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资金和项目支持;

  (三)评定资质、表彰奖励;

  (四)其他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鼓励商事主体在开展经营活动,消费者在选购商品、接受服务过程中,查阅和参考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增加交易和消费安全。

  第二十六条  鼓励各行业协会与商事主体信用服务机构合作,开展信用等级分类和信用评价服务。

  各行业协会应当加强信用信息管理,完善本行业信用约束机制,建立健全对协会会员信用激励和惩戒措施。

  第二十七条  支持社会信用服务机构,依法收集、加工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开发信用产品,为市场交易、行政监管、社会应用提供信用信息咨询、信用评估等服务。

  社会信用服务机构收集、加工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开发商事主体信用产品,提供商事主体信用服务,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和审慎原则,依法接受监督。

  第二十八条  本市各级商事登记机关,应当协助本市信用信息综合管理部门,通过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大数据分析,为行政监管、风险提示、信用评估等活动提供决策辅助。

  第二十九条  归集、共享、公示的信息,存在以下情形的,信息产生或提供单位,应当在确认下列情形后的5个工作日内,通过更新、删除或备注说明等方式,依法对原信息作修正处理:

  (一)信息错误;

  (二)信息遗漏;

  (三)信息不应当共享公示;

  (四)信息内容发生变更或失效;

  (五)其他应当修正的情形。

  第三十条  归集、共享、公示的信息所涉及的商事主体,有权获知该信息的来源和使用等情况。

  第三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归集、共享、公示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失效等情形,或者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市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管理部门提出异议,要求修正处理。

  第三十二条  市商事主体公示平台管理部门,收到异议申请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转交信息产生或提供单位处理。

  信息产生或提供单位收到转交的异议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作出是否修正的决定,并告知异议人。决定修正的,应当在做出决定的同时,当场予以修正处理。不属于本单位处理范围的,应当在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的2个工作日内,转交有权单位处理,将转交结果告知异议人。

  第三十三条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市级共享平台、市商事主体公示平台、信用珠海网软硬件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建立完备的容灾备份系统,本市各级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组织,应当加强信息共享、维护和应用的管理,共同保障商事主体信用信息数据安全。

  第三十四条  本市各行政区、经济功能区,参照本办法,与市级共享平台对接,实现信息互联互通。

  第三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建立本部门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完善商事主体信用信息管理。

  第三十六条  下列商事主体信用信息的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二)非在本市登记的商事主体。

  第三十七条  本市外的有关部门或组织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针对在我市各级商事登记机关登记的商事主体产生的信息,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三十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商事主体信用信息提供、归集、共享、公示、使用等过程中,侵犯信息主体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8年7月5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五年。


本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公开内容,仅供参考!不对文章内容时效、真实性负责

















关于我们 加入我们 人力资讯TOP500 网站地图 临时工招聘信息兼职招聘信息

劳务派遣 深圳劳务派遣公司 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临时工派遣公司 深圳临时工派遣中介 2
  1. 关于同意上海财经大学主校区科研实验中心设计要求延期的通知
  2. 上海市老年基金会宝山分会为月浦老人赠送菇盐
  3. 杨浦区2015年七月核发掘路清册
  4. 三条骨干河道疏浚及沙浦河整治二期工程完工图
  5. 刘健调研一网统管多格合一工作时指出要推动部门间联勤联动更加便捷
  6. 沪剧乡音萦绕情浓金秋罗店古镇
  7. 区政协统战系统举办联欢会共庆新中国和人民政协成立60周年图
  8. 金山小镇上的一座烂尾楼经过一年蜕变成了亿元楼
  9. 区安委办关于转发市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做好本市2015年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10. 上海大学生动漫创业就业中心平台在宝山成立图
  11. 刘健赴区人社局张堰镇开展工作调研并召开座谈会
  12. 关于商请对社区党建服务中心新址进行装修的函
  13. 关于金放等同志的任职通知
  14. 区府办松江民营企业家捐赠河南50万元
  15. 关于蔡俊杰同志按期转正的通知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17. 延吉新村街道关于做好2015年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实施意见
  18. 石化街道以好人工作室为抓手开展志愿服务打通志愿服务的最后一公里
  19. 区政府领导调研庙行经济税收工作
  20. 印发关于贯彻落实〈杨浦区建立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1. 上海市杨浦区绿地新江湾大厦预售许可证A
  22. 周栅村党建引领书写乡村振兴新答卷
  23. 顾村镇加强基层工会干部学习培训着力推动非公企业工会改革
  24. 顾村镇共富书友会举办科技与教育发展专题讲座
  25. 关于不与明晨物业续签物业管理合同的函
  26. 宝山召开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会议图
  27. 区发展改革委全面完成2019年度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
  28. 罗店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联合罗店医院开展义诊咨询活动
  29. 金山区首家新时代文明实践分中心揭牌成立
  30. 嘉定镇街道举行慈善募捐活动
  31. 区府办云间粮仓灯火辉煌美食文创景点吸引市民前来打卡
  32. 朱泾镇创新打造田园综合体项目
  33. 工商宝山分局主动服务讲究效率助推企业发展
  34. 关于印发杨浦区国资委管好资本服务企业履职清单(试行)的通知
  35. 控江路街道聚焦三个公共稳步推进各项工作
  36. 区府办上海辰山植物园举办菩提子展览
  37. 2021金山区渔业职业技能竞赛暨区水产养殖专业高素质农民竞赛顺利举行
  38. 凝心聚力迎全国文明城区复审山阳镇全力以赴
  39. 疫刻不停朱泾的他们三个月排摸上千人
  40. 2015年杨浦区审计局财务收支预算总表
  41. 金山卫镇将资源下沉到村居三上三下做实做深做细疫情防控工作
  42. 区市场监管局开展广告经营单位新广告法培训
  43. 宝山召开迎世博600天窗口指挥部工作会议
  44. 配合上海旅游节宝山区花车巡游将实行交通管制多条公交线路调整
  45. 金山区应对疫情影响困难行业企业稳就业补贴申请开启
  46. 区府办长三角G60产业联盟示范园区建设大会举行
  47. 上海智力产业园举行首场服务外包主题推介会
  48. 金山工业区上半年税收同比增长666
  49. 1万元买来网游空帐号宝山警方提醒网游帐号私下交易风险大
  50. 淞南镇妇联开展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主题活动
  51. 五角场镇2015年安全生产工作要点
  52. 杨行镇开展老年人免费健康体检
  53. 朱泾镇拉长乡村游产业链打造金山北部农旅融合产业集群
  54. 从金山到云南普洱6000册爱心图书再次踏上漂流之旅
  55. 市经信委副主任刘健来宝山调研
  56. 金山区举行35学雷锋日主题活动为好人之城的文明创建添砖加瓦
  57. 市教科院推广宝山早教服务科研成果
  58. 区府办加强组织建设注重作用发挥区离退休干部党工委成立
  59. 淞南镇开展家庭简易门窗防盗装置免费安装工作
  60. 罗泾镇情系劳动者法在你身边
  61. 中外名作家与永清路小学联谊图
  62. 百衣爱心行动圆纯真的梦图
  63. 区府办929台排污泵优先供应灾区上海成峰紧急调配排涝物资驰援郑州
  64. 宝山掀起第二个百日迎世博爱国卫生活动高潮图
  65. 每日荐读明在知不足
  66. 自治县八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21次会议(图)
  67. 小小农历送到手中反***知识入民心
  68. 县人大常委会视察大堰乡农村电网升级改造工程(图)
  69. 资丘镇多种形式纪念建党94周年
  70. 大堰乡清水堰村贯通断头路打开致富门
  71. 火烧坪保障供电不需商量
  72. 渔峡口三个一为全年工作起好步
  73. 兴山县召开十四届六次纪委全会
  74. 增城区荔城街新联村股份经济联合社白木洞(土名)山塘项目中标公示
  75. 民福家园公租房项目顺利开工
  76. 全县平安创建工作现场会召开(图)
  77. 县人民医院共青团组织志愿者到县特校开展义诊活动
  78. 鸭子口积极开展春季畜牧防疫前期准备工作
  79. 榔坪镇强农惠农化春风吹入寻常百姓家
  80. 宜长城际公交开通在即多部门联合保障出行
  81. 市房管局对长阳县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行调研
  82. 人社局召开迎接履职尽责督促检查工作会
  83. 县住建局召开系统2015年履职尽责督促检查动员大会
  84. 长阳地税局弘扬工匠精神确保资源税改革落地
  85. 空中飞侠长阳首飞成功正式服役助力地灾应急
  86. 资丘镇召开学生安全工作会议为开学季保驾护航
  87. 春风行动长阳创新产业园招聘会在龙舟坪镇举办
  88. 渔峡口出台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细则做好电力设施保护文章
  89. 高家堰镇五年兴镇非寻常跃升台阶靠发展
  90. 龙舟坪镇三个三切实做好2012年城乡低保核查工作
  91. 渔峡口安全护航企业生产效益助推产业升级
  92. 龙舟坪镇比学赶帮超支部抢晋位
  93. 田益群到部分乡镇走访调研(图)
  94. 中国关工委调研组来长阳调研
  95. 林爱和调研枝柘坪革命老区千亩油菜花农业观光园项目
  96. 宋文豹来长阳调研经济社会发展
  97. 直播县庆干群合力扮靓龙舟坪迎县庆
  98. 鸭子口举办农村财务管理培训班
  99. 每日荐读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
  100. 长阳3个助残项目申报李嘉诚基金会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