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促进粤港澳大湾区内的深度融合
11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杨万明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律政司司长郑若骅在深圳签署《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补充安排》(下称《补充安排》)。香港回归祖国以来,两地已先后签署八项民商事司法协助安排,此次是两地首次检视、修改已生效运行的司法协助安排,标志着两地民商事司法协助工作从建章立制步入完善优化的新阶段。
发挥深圳在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中的引擎作用
今年适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下称《安排》)实施20周年和深圳经济特区建立40周年,《补充安排》在深圳签署具有特别的意义。
1989年6月29日,深圳经济特区开创了中国内地仲裁裁决在境外获得执行的先例,由特区国际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依照《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下称《纽约公约》)获得香港高等法院执行。从此,内地和香港仲裁裁决在两地开始依照《纽约公约》获得认可和执行。
1997年7月1日香港回归祖国后,内地与香港是一个主权国家内的两个不同法律区域,两地之间的仲裁司法协助不能再适用《纽约公约》,因此,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律政司于1999年6月21日在深圳签署《安排》,并于2000年开始实施。深圳见证了两地仲裁司法协助安排的起步。
《安排》实施以来,执行情况良好,为解决两地跨境纠纷、促进两地经贸合作和繁荣发挥了特殊作用。据香港司法机关统计,《安排》实施20年以来,在香港获得执行的仲裁裁决中,深圳国际仲裁院被执行的裁决数量长年位居首位,而且没有一起裁决被香港法院按照《安排》不予执行,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中国国际仲裁的深圳质量”,体现了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对仲裁的包容性支持态度,也体现了仲裁作为跨境纠纷解决主要方式的独特作用。
近年来,随着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不断推进,仲裁在跨境纠纷解决中的作用愈加凸显,完善仲裁领域司法协助机制的需求更加强烈。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区政府律政司历经数轮磋商,精准聚焦实践问题和司法需求,终于在深圳成功签署《补充安排》。杨万明指出,两地紧扣时代脉搏、紧抓战略机遇,选定在深圳举办签署活动,充分发挥深圳在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中的引擎作用,彰显了两地携手保障高质量建设粤港澳大湾区、支持香港更好融入国家发展大局的决心信心。
《补充安排》实现四个“首次”
据介绍,《补充安排》规定申请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范围依据请求方法律确定,以开放包容的态度,实现两地规则衔接、机制对接;规定仲裁裁决作出后、裁定执行前的保全措施,与2019年生效的《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一起实现了涉仲裁保全措施的全流程覆盖,这在内地与其他法域之间尚属首次;明确当事人可同时向两地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切实畅通执行路径。《补充安排》签署后,两地在仲裁领域的协助机制进一步优化升级,达成了全方位多维度的相互协作。这是两地法律人精准对标问题、紧密契合需求、创新方式方法的重要成果。
杨万明强调,展望“十四五”,中央再次强调要保持香港长期繁荣稳定,支持香港更好融入国家发展大局。他期待两地法律人以更广阔和更开放的思维,拓展两地司法合作的广度与深度,积极开展在建立跨境破产协助机制、完善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安排等方面的磋商,探索有利于保持香港长期繁荣稳定、有利于增进香港同胞切身福祉、有利于促进内地与香港融合发展的务实举措。
记者了解到,《补充安排》的发布实施,实现了四个“首次”,即首次检视两地既有司法协助安排,以完善优化推动合作升级;首次采用补充规定的形式,以问题为导向“靶向治疗”;首次实现内地与其他法域之间仲裁领域保全协助的全覆盖,体现“一国两制”制度优势;首次发布司法协助典型案例,实现顶层设计与司法实践的良性互动。
郑若骅表示,《补充安排》以国际社会熟悉的语言和做法优化原有条文,进一步便利当事人执行仲裁裁决,使安排在行文及实务上与现行国际惯例更全面地保持一致。《补充安排》配合两地其他领域的司法协助安排,将有助于进一步深化大湾区内合作,促进大湾区内的深度融合,推动区域经济协同发展。
据悉,《补充安排》第一条、第四条于签署同日由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公布司法解释的方式施行,第二条、第三条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完成有关程序后另行公布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