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挥百日攻坚精神成功化解工伤纠纷
越秀区司法局黄花岗司法所在百日攻坚行动期间,发扬攻坚克难精神,快速成功调解一起工伤赔偿纠纷,充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广东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电公司”)与广州市某搬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搬家公司”)签订搬运合同,由搬家公司为其搬运办公用品。2017年8月5日,搬家公司指派汪某等员工到水荫路光电公司的办公室搬运办公用品。在搬运中,汪某的右手被玻璃割伤,至今共花费医药费约人民币6000元。其后,汪某及其亲属等5人经常到光电公司,并提出索赔30000元的要求。光电公司认为汪某受伤与其无关,不同意赔偿。
司法所当天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协调会上,汪某提出自己是在搬运光电公司的办公用品时受了伤,光电公司应当给予适当的赔偿。而光电公司则认为公司对汪某的受伤并不存在过错,而汪某是搬家公司的员工,又在工作期间受伤,应向搬家公司申请工伤赔偿。司法所工作人员表示,汪某在工作期间受伤属于工伤,如果搬家公司对此存在异议,可申请工伤鉴定。至于汪某向光电公司索赔,需要提供光电公司存在过错的证据。经调解,双方当事人于8月18日下午达成协议:光电公司自协议签订生效起5日内补偿给汪某4000元,汪某收到该款后放弃追究洪范公司的任何法律责任。目前汪某已经收到光电公司的补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