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在用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期管理工作的通告
揭 阳 市 公 安 局
揭 阳 市 质 量 技 术 监督 局
揭 阳 市 工 商 行 政 管理 局文件
揭 阳 市 经 济 和 信 息化 局
揭 阳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揭市公发〔2013〕108号
关于加强在用超标电动自行车
过渡期管理工作的通告
为加强我市在用超标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关于加强我省电动自行车管理的意见》(粤公通字〔2012〕115号)及《关于加强在用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期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粤公通字〔2013〕4号)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我市将设定在用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期,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用超标电动自行车是指已经进入流通和使用,不具有人力骑行功能或者相关技术参数超出电动自行车国家强制标准(包括最高车速超过20公里/小时、整车质量超过40公斤、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超过240瓦或者蓄电池标称电压大于48伏等)的电驱动二轮车辆。
二、我市在用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期为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
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禁止生产、销售、非法改装超标电动自行车。质监、经信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企业生产活动的监管,对继续生产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产品的,应依法责令停止生产,情节严重的,由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销售企业继续违法销售的,由工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并依法处罚。对销售企业非法改装、改型以提高车速、增加载重等行为,由工商部门牵头,公安、质监部门配合依法予以打击,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四、在用超标电动自行车实行临时登记、限期报废管理:
(一)在用超标电动自行车应于2013年11月1日至2014年1月31日期间,按属地管理原则,分别到当地公安交警部门车辆管理所办理临时登记手续,取得临时通行标识,方可上路行驶。
(二)临时通行标识的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止,有效期届满,超标电动自行车应予报废,不得上路行驶。
五、申请超标电动自行车临时登记时应携带车辆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车辆来历证明和出厂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发动机号码及车辆识别代码拓印件2份。
六、申请超标电动自行车临时登记,由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免费发放临时通行号牌和行驶证;有效期满,临时通行号牌自动失效,行驶证登记由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予以注销。
七、取得临时通行标识的超标电动自行车,允许在非机动车道行驶,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
八、对按照相关规定和标准应纳入机动车范畴管理的超标车,应参照摩托车通行有关规定,要求驾驶人持有摩托车类驾驶证,驾驶时戴安全头盔;车辆应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违反有关通行规定或发生交通事故的,应按机动车标准处罚或处理。
九、临时通行标识只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效,不能在外市使用。
十、超标电动自行车超过规定期限没有办理临时登记手续继续上路,或办理登记的车辆在过渡期届满后仍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十一、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揭阳市公安局 揭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揭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揭阳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揭阳市环境保护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