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领创业租金补贴办事指南
租金补贴
【设定依据】
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明确广东省省级促进就业专项资金补贴项目申请和核发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财社〔2015〕109号
【申请条件】
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和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领取毕业证5年内)、军转干部、复退军人以及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租用经营场地(含社会资本投资的孵化基地)创办初创企业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可申请租金补贴,珠三角地区每年最高6000元、其他地区每年最高4000元,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3年,租金补贴直接补助到所创办企业。
【办理材料】
申请人在领取营业执照(或办理其他法定登记注册手续)起3年内,可按年度申请租金补贴,申请补贴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及相关身份证明;
2.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
3.初创企业的银行账户;
4.场地租用合同(租用地址应与注册登记地一致);
5.缴纳租金的凭证复印件(***、收据或***);
6.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及社会保险登记证复印件。
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推行告知承诺制的地区,申请人按规定提交前3项材料,并承诺6个月内提供第4至6项材料的,可先行核发租金补贴。
【办理地点】
区就业中心窗口受理。
【办理时间】
每年一月前15个工作日受理,逾期不受理。
【联系电话】
对外咨询接待服务指南
【办理流程】
(一)流程
符合条件人员按年度向创业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规定的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确认后,按规定将资金拨付到申请人的银行账户。
(二)补贴标准和期限
珠三角地区每年最高6000元、其他地区每年最高4000元,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3年
【服务收费】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