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宁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开征求长宁县城市店招店牌设置和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了进一步提升城市管理水平,规范城市管理秩序,县城镇管理局结合我县实际,起草了《长宁县城市店招店牌设置和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进一步提高我县规范性文件的质量,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可在2014年8月18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长宁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邮政编码:***43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长宁县城市店招店牌设置和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至scybcnfzb@163.com。
***:长宁县城市店招店牌设置和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长宁县城市店招店牌设置和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物附属店招店牌的设置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清洁化、秩序化、优美化、制度化”标准》和《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长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长宁县县城规划区和各乡镇场镇。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店招店牌(亦称招牌),是指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其经营、办公场所或建筑物控制范围内,设置与其注册登记名称相符的、仅带有名称、字号、标志等内容的起提示作用的各类标牌、标识、匾额、指示牌。
第四条 县城镇管理局负责店招店牌规格、样式等设置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县住建局负责新建、改(扩)建建筑物预留店招店牌设置位置的规划和审查工作,确保与建筑物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店招店牌名称、字号、标志等内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设置规范
第五条 店招店牌设置总体原则
(一)不影响规划审批的建筑物正常间距;
(二)不影响建筑采光、通风和消防等功能的正常使用;
(三)店招店牌的设计、制作和安装,应当符合相应的技术、质量标准,达到相应的安全要求;
(四)店招店牌的设置不得超过建筑物外墙面以上,不得影响道路通行、侵占公共空间;
(五)同一条街道同一幢建筑物应按照“同高、同宽、同面”的“三同”原则设置店招店牌,即保持店招店牌规格尺寸相对统一、设置高度基本一致;
(六)临街门面店招店牌应遵循“一店一招”、“一单位一牌”的原则设置,其位置、规格、材质、内容、色调及灯光等必须符合相关标准与街景规划;
(七)新建临街建筑物店招店牌设置位置须在建筑设计阶段同步规划;未规划店招店牌位置的建筑物,改建、扩建临街建筑物或店面装修时,店招店牌设置位置须同步建设、同时投入使用;
(八)低矮破旧的建筑物需临时设置店招店牌的,应同步进行立面整修、整体设计制作;
(九)禁止设置伸出式、悬臂式店招店牌,禁止在建筑物顶部设置店招店牌广告和单字体招牌;
(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建筑物上张贴任何广告,包括公益广告;
(十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装修店铺时不得擅自对门面立柱进行装修装饰,不得改变建筑物立面原貌;鼓励店面设置全玻门、商业橱窗的改造装修。
第六条 店招店牌设置应当符合“优美化标准”的总体要求
(一)协调性。店招店牌应与县城、场镇性质(个性)相协调;与县城、场镇不同区段的自然、人文与商业氛围相协调;与县城、场镇相应区段的空间尺度、色彩及建筑风格相协调;
(二)艺术性。店招店牌的创意应在满足大众审美需求的同时,具有一定的艺术性和文化品位;具备较强的视觉冲击力、吸引力和艺术感染力;
(三)整体性。店招店牌的空间布置应充分考虑区域建筑群整体空间形态特征,将店招店牌作为调整、优化县城、场镇空间环境的要素之一,融入县城、场镇整体景观的打造;
(四)制作与安装。鼓励在符合安全和美观要求的前提下,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造型制作店招店牌;
(五)灯光效果。店招店牌的灯光设置首先应考虑区域(段)的整体打造需要,同时要与区域(段)的环境特点相结合,采用不同灯光形式烘托县城、场镇或本区域(段)的文化和功能特征;
(六)外观效果。店招店牌应保持完好,无倒斜、破损、褪色、残缺、断裂,无影响美观的凹陷、锈斑、脱漆现象,保持文字规范完整、灯光明亮、画面色彩亮丽。
第七条 店招店牌设置的位置要求
(一)总体遵循每栋建筑物店招店牌“上下平行、正视一面、左右一体”的设置原则。店招的下沿齐一楼门顶部,上沿不超过二楼窗户的下边缘以下;
(二)单层斜屋面建筑上不得设置遮挡屋檐的店招店牌;单层平屋顶建筑可设置平行于建筑物外墙的挂牌式店招店牌,高度不得超出女儿墙顶部;
(三)一个店铺只能设置一块店招店牌,多个单位共用一栋楼房的,可在建筑红线内主入口处集中设置招牌栏;
(四)门店的墙体、立柱、门框、门体、窗体不得张贴或设置小广告、小招牌;
(五)不得在住宅房屋的屋顶和外墙设置店招店牌;不得在透明玻璃幕墙(含大门、橱窗)上设置店招店牌;
(六)禁止设置垂直于建筑物立面的竖式店招店牌;
(七)店招、店牌不得遮挡路牌、门牌。
第八条 店招店牌设置的规格要求
(一)经营门面店店招店牌应当在临街建筑一楼门楣位置紧贴墙面设置,长度以门面宽度为标准,在县城五条街道规范要求:城中路宽度为1.3米,高1.3米;竹海路宽度为1米,高1.3米;安宁路宽度为1米,高1.3米;淯江路宽度为0.6米,高1.3米;竹都大道三段宽度为1米,高1.3米;
(二)建筑物原则上只允许一层设置店招店牌,二层(包括二层)以上建筑物原则上不得设置店招店牌(因特殊情况需在二层设置,并有设置位的商业用房必须经严格审批后方可设置)。三至四层不得设置店招店牌;必须设置的只限设置符号、字体,并报县城镇管理局批准后方能设置。四层以上不得以任何方式设置店招店牌(建筑物名称标记除外);
(三)临街一层门面的店招店牌凸出设置的,应保证人行道最小净空高度。
第九条 店招店牌设置的材质要求
(一)鼓励使用新型材料制作店招店牌,严禁使用泡沫、即时贴、扣板和反光性强的材料制作招牌;
(二)店招店牌支架必须使用有质保书的标准钢材,由专业技术人员制作;
(三)特种店招店牌设置,如酒吧、KTV等,应征得相邻或相近利害关系人的同意,在不破坏建筑风格和周边环境的前提下设置。
第十条 店招店牌设置的内容要求
(一)店招店牌的名称应与营业执照核准的名称、字号相符,不得附带含广告内容的文字;
(二)店招店牌设置文字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规定,以简化汉字为基本用字,并做到书写规范、字迹清晰;
(三)店招店牌标识及文字一般应置于底板居中位置,文字大小比例应适当(商家店面开间不足的,文字占招牌板面的比例不超过2/3;店面开间在以上(含)的文字占招牌板面的比例不超过1/3或1/4);
(四)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外文、非简化汉字及民族文字的,应在显著位置用规范汉字注释。
第十一条 店招店牌设置的色调要求
店招店牌版面图案、色调及造型应与自身店(门)面相协调,版面设计美观,色彩搭配合理,体现行业特色。
第十二条 店招店牌设置的灯光要求
(一)店招店牌的照明应符合相关标准、规范,与周边环境、昼夜景观相协调,不得使用外打灯;
(二)店招店牌灯光应采用LED(发光二极管)、霓虹灯、光导纤维等自发光光源或内置光源,做到设计新颖、动静结合;
(三)一楼店招店牌使用霓虹灯亮化的,字体霓虹灯必须在字后设置。
第十三条 店招店牌分区设置要求
(一)一类设置区域为繁华商业区。店招店牌要体现时尚、创新的特点,店招店牌的设计可适当夸张,色彩相对多姿,亮化形式丰富,彰显商业文化的独特魅力;
(二)二类设置区域为特殊街道和特色商业街。店招店牌主要体现清新整洁的特点,设置时要控制规模、大小,应保持街道整体美观,照明亮度不宜过大,要以保证交通安全为前提;
(三)三类设置区域为中小街道。店招店牌体现整齐统一的特点,要按照设置要求控制招牌的尺寸大小,色彩搭配要协调。
第十四条 新建建筑物需设置店招店牌的,由产权单位统一设计格式、设置框架或底板。
第十五条 古建筑和仿古建筑原则上设置牌匾式店招店牌。款式做到古朴典雅、庄重大方,体现传统文化底蕴。
第十六条 鼓励沿街单位和经营业主采用电子显示屏、霓虹灯和其它新型材料制作店招店牌。
第十七条 店招店牌设置严格限定设置年限,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制作,且质量、品位安全性能较高的硬质化店招店牌的最长设置期限为3年;采用普通材料、工艺、技术制作的硬质化店招店牌的最长设置期限为2年。
第十八条 建筑物附属须设置大型(指表面积在4平方米及其以上)店招店牌、标识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申请设置店招店牌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县城镇管理局提供下列资料:
(一)店招店牌设置申请及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
(二)店招店牌设置实景效果图,平面设计效果图、安装位置图及相关尺寸、材质、色彩;
(三)单位或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属租用房屋的附租房合同复印件;
(四)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条 县城镇管理局对当事人提供的资料进行评审后,提出同意或改进后可以设置店招店牌的建议或参考意见;因安装店招店牌,单位或个人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办理临时占道手续。
第二十一条 店招店牌产权人的监督管理责任
(一)设置店招店牌的单位和个人,对设施负有安全责任。店招店牌应当由相应设计资质的广告企业或建筑装饰企业进行设计、制作和安装。安装应当牢固,并定期维修、保养,做到整洁、安全、美观;
(二)各类灯光设施的设置单位或管理单位应加强维护管理,保持整洁完好并正常开启。灯光显示不全的要及时维修或更新;
(三)县级相关部门应加强巡查,发现图案、文字陈旧、污浊、脱色、损坏变形或灯光显示不全的,应及时督促责任人予以更新、修复或拆除,过期和失去使用价值的应及时督促其拆除;
(四)店招店牌设置者因歇业、解散或注销而停止营业的,应当停止使用该招牌并在一个月内无条件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建筑物产权人无条件拆除,恢复建筑物原貌。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由县级相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店招店牌产权人应加强对所设置城市建筑物附属店招店牌的维护管理,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应当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由相关职能部门责令店招店牌产权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依法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长宁县城镇管理局、长宁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