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县积极落实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补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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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3月24日发表
按照川财社﹝2014﹞149号文件规定,2014年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各级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320元,其中中央财政负担220元、省级财政负担65.5元、县级财政负担34.5元。县财政按照实际参保参合人数结算县级补助资金,及时拨付到社保基金财政专户,确保了9月底前各级财政补助资金落实到位,并做好积极申报结算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的各项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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